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

2008-09-11 10:49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8年8期
关键词:兴奋剂

韩 勇

摘 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对国际奥委会和美国悉尼奥运会前后的兴奋剂处罚的程序公正问题进行研究。指出悉尼奥运会改革后的国际奥委会和美国兴奋剂控制系统更有效率。美国兴奋剂控制中听证、无偏私的仲裁员、不听证不处罚的原则是程序公正原则的体现,能够保护运动员的权利。目前我国兴奋剂处罚虽然按照《反兴奋剂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听证制度,但是程序公正并未作为一项制度明确规定下来;我国对兴奋剂处罚的听证程序中的无偏私的听证者、告知、答辩、期间、法律代理、申诉几乎未涉及;应参照国际奥委会和美国的做法完善我国兴奋剂处罚程序;应建立审查委员会和体育仲裁制度,对兴奋剂违禁进行听证仲裁;听证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时召开听证会;仲裁员应由体育专家、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构成;仲裁员无偏私;当事人聘请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权利;告知、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关键词:兴奋剂;体育纪律处罚;程序公正;体育法

中图分类号:G8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8-1038-04

Process Justice in Doping Penalty

HAN Yong

(Capital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ocess penalty in doping penalty by case study and comparison in the situations of IOC and USA before and after Sydney Olympic Games. It argues the post-2000-Olympic doping control system of IOC and USA are more effective than before, some principles in doping control system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ti-Doping Agency, such as hearing of witnesses, unbiased arbitrators, principle of no hearing no penalty, are indicating process justice and can protect the right of athletes. Although followed the Anti-Doping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there are hearings of witnesses in doping control established, process justice is not a written provision of China's sports law or sports police; there are few provisions about unbiased arbitrators, notice, defense, duration, legal representation and appeal in the rules of doping control proceedings of hearing of witnesses in China. The review board and sports arbitra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with the examples of the USADA and the doping penalty cases should be heard. The hearing procedure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s such as, holding the hearing on time, arbitrators should be unbiased and be experts of sports, law and medicine, the right of recruiting agency to legal representation, the right of notice, defense and the right to call witnesses and present oral and written evidence.

Key words: doping; sports penalty; process justice; sports law

滥用兴奋剂是奥林匹克运动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各体育组织都有兴奋剂处罚程序,但不尽相同。本文以国际奥委会(IOC)和美国为例对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问题加以说明。

1 前悉尼时代兴奋剂处罚

1.1 奥林匹克大家庭反兴奋剂组织结构 国际体育围绕奥运会在历史上形成了以IOC为顶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IFs)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奥委会(National Olympics Committee,NOC)为支撑的金字塔状结构。它们之间互相配合,相辅相成,保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正常运行。

IOC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法人地位,其任务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的各项工作并做出最终决定。它从制定国际体育规则开始,通过掌控哪些项目可以进入奥运会、哪些人有资格参加奥运会,来控制奥林匹克运动。IOC建立全球反兴奋剂机构,它决定检测程序和违禁物质,为兴奋剂检测划出一条基线。

IFs主要任务是负责它所管辖的运动项目的技术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制订并推行该运动项目的规则并保证该项目在全世界的开展;制定奥运会参赛标准;负责本项目的技术监督和指导等。它管理的体育项目需要得到IOC的承认,如果没有IOC的承认,该项目就不能进入奥运会。每个IFs都有权产生自己的禁药名单和药检程序,包括何时检测。

NOC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功能单位。担负着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国家或地区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责任。

每个IFs在不同的国家都建有与自己类似的组织作为国家管理机构(National governing bodies,NGB),NGB位于金字塔的底端。在这样的系统中,NGB要听命于IFs、IOC和NOC。NGB和NOC站在检测和实施IOC和IFs规则的第一线。当反兴奋剂运动由国际移到国内的时候,一国内部法律往往会影响反兴奋剂的强制性,常常会产生IOC和IFs站在一边而NGB和NOC站在另外一边的情况。

世界体育反兴奋剂史就是一部IOC、IFs和NGB之间管理权斗争的历史。

1.2 IFs的兴奋剂处罚与纠纷解决 运动员与IFs之间的纠纷一般只能发生在运动员与其相关NGB的纠纷发生之后。但是,当药检由IFs主持的时候,IFs的程序可能在运动员与NGB程序发生前发生。IFs的程序通常和NGB的程序很相似,但IFs和美国NGB程序显著不同的一点就是IFs可以在听证程序之前禁赛运动员,而美国的NGB在《美国业余体育法》的限制下不能在听证之前禁赛运动员。

以两个较有影响力、兴奋剂多发的体育组织——国际田联(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 Federations,IAAF)和国际泳联(the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of Notation Amateur,FINA)为例。因为NGB被非正式地要求追随IFs的规则,IFs就有权力按照自己的规定审查成员NGB的决定。IFs的权力使其能够更正NGB对IFs规则的滥用。由于IFs可以在听证前对运动员进行禁赛,整个程序非常紧急,这种规定可能会加重对运动员的伤害,运动员必定在第一时间要求听证,因此对于纠纷解决机制来说,程序的速度至关重要。

IAAF和FINA都有内部裁决机构。组成仲裁小组的3人是由6人仲裁员名单中产生的,该名单由IFs产生。听证的细节各个IFs有所不同,例如,IAAF的规则对证据提交等细节问题涉及得较为详细,FINA的规则对听证规定得比较模糊,这种模糊很容易产生任意性。IAAF的规则允许仲裁员对他们的裁决不给出理由。一些IFs允许运动员如果对裁决不满可以到CAS仲裁。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IFs的仲裁缺乏正当程序,被认为是IFs先期决定的橡皮图章,主要的缺陷在于:仲裁员由IFs任命,常常需要运动员来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雷诺兹在IAAF仲裁小组的听证常常被引用说明这样的听证缺乏公正性,在IAAF两天的听证程序之后,仲裁员只用2 h就达成了对雷诺兹不利的决定。因此,运动员和他们的律师常常寻求其他方式来颠覆IFs的禁赛,在一些案例中,矛盾激化到顶点,因为NGB或国内仲裁机构常常认定运动员无罪,而IFs拒绝接受NGB或国内的仲裁裁决。

雷诺兹(Butch Reynolds)案是这些争议的典型。在药检阳性后,雷诺兹先后从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AAA)和TAC(美国田联,后来的USA T&F;)取得了认定其无辜的裁定,但IAAF拒绝承认这些裁定,举行了自己的听证,继续对其的处罚。同样,在杰西卡·福奇(Jessica Foschi)案中,AAA认为其无辜,而FINA拒绝接受此结果,继续对其进行处罚,并未对其进行听证。跨栏运动员史第芬·福兰理(Stephon Flenoy)也被AAA撤销了对他的兴奋剂违禁处罚,但IAAF拒绝接受,继续对其进行处罚。

1.3 国际体育仲裁院 为了更好地解决体育领域日益增长的纠纷,IOC在1983年建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CAS)。CAS最初的结构和运作规则使它看起来是体育管理机构的延伸。当时它的60名仲裁员中,IOC任命15名,国家奥委会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任命15名,IFs任命15名,其余15名由IOC主席在IOC、NOC和IFs之外任命。CAS还从IOC处得到全部资金。对于运动员来说,以上的人员构成看起来是用来声讨他们的罪行的而不是伸张正义的,因此很少有运动员提出仲裁申请。

1993年,IOC改组了CAS,使其更具独立性。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ICAS),ICAS成为体育组织与仲裁程序之间的缓冲器,由20名成员组成,负责适用和修改CAS的运作规则——《体育仲裁章程》(the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任命仲裁员,决定对仲裁员的置疑,处理经费预算问题。ICAS的组成仍然与IOC、IFs和NOC密切相关,它们任命20名成员中的12名,此12名成员再选出其余的8名。

《体育仲裁章程》特别赋予CAS听证来自IFs的的兴奋剂纠纷的权力。听证在申诉仲裁庭(the Appeals Arbitration Division)进行,申诉裁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有关体育组织(即被申诉人)的章程和规定,双方当事人所一致选定的法律规则,如果缺乏这样的协议,则适用IFs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仲裁小组应由三人组成,双方当事人任命各自的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上诉仲裁庭主席任命。在三人仲裁小组的情况下,裁决应以多数同意的表决方式通过。如不能得到多数同意,首席仲裁员有权单独做出决定。

目前,CAS已经成为奥林匹克大家庭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

2 后悉尼时代的进步

在2000年奥运会前,公众与媒体认为奥运会被兴奋剂充斥,药物丑闻严重威胁着奥林匹克运动步入新的千年。随着悉尼奥运会的临近,奥林匹克运动兴奋剂控制的缺陷不仅严重威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公众形象,而且动摇着其经济基础,赞助商和体育迷开始反思将钱投在奥运会上是否明智。

在这种情况下,IOC出台了《反兴奋剂条例》,并且成立WADA来保证新的《条例》的实施。美国由于被自己国内的兴奋剂丑闻所困扰,也建立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the United States Anti-Doping Agency,USADA),赋予其控制全美NGB反兴奋剂事务的权力。

2.1 IOC兴奋剂处罚改革的程序公正方面 《条例》的目的在于产生全球统一的反兴奋剂斗争联盟。这种统一意味着奥林匹克大家庭的所有会员国、所有项目、所有运动员都适用相同的检测程序和处罚。通过这种统一性,IOC希望能够有效率地反兴奋剂,避免相同的IFs中不同国家的NGB或不同的IFs之间的不同对待。同时,IOC还要保护过去可能被忽视的运动员的权利。而且,IOC还希望增加程序的透明度。IOC《条例》产生了一个独立、自治的“司法”系统,它包括实体的权限、个体的权限、处罚和程序。它试图建立一个具有优先追诉权的替代系统。

因此,《条例》的目的可以用“统一”与“正式”来概括,潜在的意图还希望提高公众关系。近年来的兴奋剂丑闻严重威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未来,在环法自行车赛丑闻发生后,很多赞助商都威胁要解除合同。

《条例》仅仅包含一个宽泛的纪律听证的框架和应该适用的程序法,这些基本的指导原则需要案例法来补充以提供更详尽的指导。纪律听证首先由NGB、IOC和IFs举行。对IFs决定不服的上诉必须由CAS解决。但是,对NGB的决定不满是否可以越过IFs直接上诉至CAS还没有定论。

在最初的听证中,《条例》确定了几个重要的假设和责任。首先,由经过认证的实验室得出的检验结论被认为是正确的;运动员负责举证挑战该结果。其次,运动员不能挑战禁药名单上的物质或方法,也不能辩称该物质和方法并不能提高运动表现。最后,《条例》处罚故意使用兴奋剂比非故意使用要严格,故意使用可以被推论。

《条例》第8条规定了“参加公正听证会的权利”:每个负责检测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都应当为任何被怀疑为已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人提供听证程序。此类听证应当说明是否已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如果是,将产生哪些后果[10]

2.2 美国兴奋剂处罚的改革 USADA是一个私人性的、非营利的组织,由USOC创建和雇佣,来规范、检测、指控奥运选手使用提高运动水平的非法药物。官方出版物称,USOC创建USADA的目的在于“通过现有的自治来提高美国反兴奋剂斗争的国际信誉”[11]

2.3 USADA与USOC、NGB、IFs、IOC、WADA的关系 USADA建立于2000年10月1日,此前,USOC和一些美国的NGB在反兴奋剂活动中存在着分歧,美国的兴奋剂控制被分为NGB和USOC两大块,USADA成立以后,将作为唯一的机构在美国国内负责。IFs将继续对美国运动员在美国以外和IFs在美国举行的赛事的兴奋剂控制负责。IOC继续对奥林匹克事务举行规范。在美国运动员被USADA检测出兴奋剂违禁后,IFs扮演的角色和重要程度下降。在前USADA时代,IFs常常干涉或扮演NGB反兴奋剂上诉机构的角色。如果IFs对NGB的决定不满,则可以颠覆其决定。在USADA体系中,IFs的审查和上诉角色被CAS所代替,CAS的决定是终局的并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在检测过程中,USADA使用IOC和IFs的禁药名单,如果IOC和IFs之间存在差异,USADA将遵循《条例》。

2.4 指控 如果运动员的AB瓶都呈阳性,则USADA称为“结果管理”(Results management)的程序就启动了。USADA的结果管理程序分为两步,先由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要看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兴奋剂违禁存在,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则USADA决定对运动员进行指控,进入仲裁程序。

2.4.1 审查委员会 像USADA建立前一样,采集的运动员体液分装为AB瓶,只有A瓶阳性时才开启B瓶。如果B瓶也呈阳性,则审查委员会将开始行动。审查委员会由3~5名独立专家组成裁决小组,来审查检测的结果看是否有违禁的明显证据而需要听证。USADA的首席执行官从医学、技术和法律专家名单中抽取一名医学专家、一名法律专家、一名技术专家,该名单是USADA指导委员会任命的,任期2年。

USADA的审查程序不是听证,因此没有口头程序,而只能递交文件。USADA将提供实验室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在收到与USADA给委员会相同的文件之后,运动员也可以提交书面材料。

在审查书面材料后,委员会将举行多数投票,结果报USADA、运动员、相关IF、相关NGB、WADA。如果投票结果认为有充分证据显示兴奋剂违禁存在,USADA将指控运动员违禁,从而举行听证。在此阶段,USADA仍不认定运动员兴奋剂违禁。

2.4.2 听证和上诉程序 如果USADA对运动员提出指控,则必须通知运动员对其指控和处罚。如果运动员对处罚有争议,要求听证的期限为10日。

USADA试图适用体育管理机构之外的独立的仲裁体系,因此它使用AAA仲裁,并允许上诉到CAS。AAA的上诉为独任仲裁员,如果有一方提出要求,则可以由3人仲裁小组听证,仲裁员从AAA的仲裁员名单中选出,这些人同时也是CAS成员。AAA的商业仲裁规则适用于兴奋剂听证程序。在听证中,NGB不起作用,被USADA取而代之。相关的IFs或是听证一方或被邀请关注整个程序。

对于裁决不满,运动员或IFs可以上诉至CAS。根据CAS的上诉规则,CAS的决定是最终的并对各方都有约束力。按照运动员的意志,AAA的上诉可以被省略而直接上诉至CAS。

IFs的禁药名单适用于此程序,当IFs的规则有差异时,适用IOC的《条例》。仲裁小组可以适用CAS决定所发展出的基本原则。检测如果是IOC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的,则推断其是准确的,运动员如果要推翻检测结果则需要举证。如果此推断被运动员反驳,则USADA应出具明确可信的证据来显示检测的可信性和检测程度达到了要求的水平。

听证程序必须在3个月完成。如果比赛在即,则时间还可以缩短。仲裁小组必须书面公开出具决定及其理由。结果将送运动员、USADA、NGB、IF、WADA。只有在第一次听证后得出的结论确有兴奋剂违禁发生才能对运动员进行处罚并公开。

2.4.3 提高效率与速度 《条例》、WADA和USADA相对于前悉尼时代,提高了效率。

在费用方面变化不大。作为新的机构,WADA需要足够的资金,但其节省了IFs的资金并且避免了IFs之间重复设置同类机构的浪费。USADA节省了美国NGB的费用,使用AAA和CAS取代NGB的听证系统和IFs的仲裁也会节省费用。因此,在费用方面,只是花钱的机构不同,变化并不大。

由于USADA的存在,程序的速度无疑会提高。《条例》和WADA在速度方面并无变化。USADA有严格的时间限制,AAA听证3个月内结束;用CAS代替IFs的上诉程序也加快了程序的速度。

现有程序也变得预见性更强。《条例》将解决项目间兴奋剂规定不统一的情况,CAS更是广泛发布裁决结果,发展出自己的原则。USADA要求AAA给出阐明决定理由的书面文件,也可以提高预见性。

《条例》减少了一些IFs规则中的模糊问题。如果WADA在检测和实验室监督程序引入更多专家,将提高决定的质量。关于裁决者的偏见问题,USADA用AAA和CAS的裁决者,消除了明显的偏私和被体育管理机构控制的印象[12]。但USADA在资金来源和人员组成上还是和美国的NGB有一些联系。

最后,USADA的听证程序赋予运动员较完整的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美国USADA体系中听证、公平中立的裁决人员、不听证不处罚的原则,比国际兴奋剂处罚系统中IFs的规定更符合程序公正的原则。

因此,《条例》、WADA和USADA提高了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控制程序的效益。

3 我国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

1999年以前,我国对兴奋剂检测呈阳性运动员的处罚,只要行业协会单方面调查后就可以做出,没有给运动员听证的机会。1998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听证程序:“……(四)接到兴奋剂检测中心复检结果报告后,有关单项协会立即通知运动员及其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和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有关单项协会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举行听证会;(五)如相对人提出召开听证会,有关单项协会应在相对人提出此要求的10日内召集听证会。”第十八条规定:“运动员、相关人员及其单位可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申诉:……(二)如对兴奋剂检测结果以及其他违禁行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有关单项协会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召开听证会。(三)如相对人对有关单项协会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有关体育仲裁的规定申请仲裁。”

2004年,我国签署了承认和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哥本哈根宣言》,由此,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都必须与之相适应[13],必须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8条规定的“参加公正听证会的权利”,为涉嫌兴奋剂违禁的运动员提供听证的机会。中国足协对刘建生、张可、张帅兴奋剂违禁处罚,中国田协对孙英杰兴奋违禁处罚均进行了听证。

但是我国现有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存在下列问题:

1) 未出台兴奋剂处罚程序的专门规定,不利于保护被处罚人的权利。目前我国对兴奋剂处罚和听证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听证者、回避、告知、答辩、期间、法律代理、申诉要么未做任何规定,要么规定过于简单,给体育组织留下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2) 目前的听证是专家听证给出建议的程序,听证专家没有最终决定权,决定权在体育组织手中。中立的听证者是听证公正的首要条件,我国兴奋剂处罚听证者身份不明。按照《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中国足协要为兴奋剂药检阳性的球员提供听证程序,但是听证专家都由什么人组成,他们由谁任命,他们是否中立都无具体规定。根据媒体报道,参加刘建生药品违禁听证的有辽宁省足协、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辽宁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中国足协、沈阳和平区法院、辽足俱乐部等有关人员[14],参加张可听证会的有中国足协联赛部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主任、法律顾问、技术部主任、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人员及2位医学专家[15]。通过对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有关人员访谈得知,目前我国体育组织的兴奋剂听证是“只听不判”,即听证中专家只负责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而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全国性单项协会。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兴奋剂听证不是真正意义的独立专家听证,而是一个由专家主持的调查过程,专家无权做出结论,只是为体育组织的处罚提供一些专业性的帮助和建议,决定最终由体育组织做出。这样的制度不符合职能分离和听证者中立的原则。

3) 运动员的申诉权无法实现。首先,我国尚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虽然规定,“如相对人对有关单项协会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有关体育仲裁的规定申请仲裁”,但目前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建立。其次,由于语言、地域和传统的问题,我国运动员如果对国内兴奋剂检测处罚结果不满,向CAS申诉成本过高。最后,我国司法也没有审查体育纪律处罚的先例。因此实际上目前的兴奋剂处罚是经过体育组织听证即做出处罚,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满,运动员并没有申诉途径,不利于运动员权利保护。

应尽快参照IOC和美国经验,根据我国实际,完善我国兴奋剂处罚程序,以保证处罚的公平和效率。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 由惟一的机构,如中国奥委会兴奋剂检测中心负责我国国内赛事和运动员兴奋剂检测和处罚问题。各个单项体育组织在反兴奋剂中的作用下降,避免出现令出多门、尺度不一的问题。

2) 参照美国做法,由中国奥委会兴奋剂检测中心建立审查委员会对AB瓶均呈阳性的运动员进行指控和禁赛,审查委员会承担检测、指控和听证不同职责。在决定处罚前,审查委员会要对兴奋剂违禁运动员进行听证。听证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时召开听证会;公平和公正的仲裁小组,仲裁员应由体育专家、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构成;仲裁员无偏私;当事人聘请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权利;告知、答辩和举证的权利。相关单项组织可以旁听听证,但是在听证中不对裁决起任何作用。

3) 在第一次听证之前,不能认定和宣布运动员违禁,不能禁赛运动员。

4) 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保证运动员的申诉权利。尽快建立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参照CAS的做法,在该机构中设立普通仲裁庭和申诉仲裁庭,由申诉仲裁庭受理运动员对体育组织处罚(包括兴奋剂处罚)不满的申诉仲裁,维护运动员权利。

参考文献:

[1] Michels v. U.S.O.C.,741 F.2d 155 (7th Cir.1984).

[2] Mathews v. Eldridge, 424 U.S. 335 (1976).

[3] Get IAAF to pay Krabbe Compensation, BBC Sport, June 27, 2001, http://www.news.bbc.co.uk/sport/hi/english/athletics/newsid_ 1410000/1410443.stm (last visited Feb. 22, 2002).

[4] Michels v. U.S.O.C., 741 F.2d 155, 157 (7th Cir. 1984).

[5] See Presentation Ronald Rowan to the Meeting of the House of Delegat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 April 7, 1984.

[6] IAAF Const. Rule 59(2), available at http:// www.iaaf.org/InsideIAAF/Handbook/handbook2002/IAAF%20Constitution.pdf; FINA Reg. DC 8.3.

[7] IAAF Const. Rule 22(1) and 22(7), available at http:// www.iaaf.org/InsideIAAF/Handbook/handbook2002/IAAF%20Constitution.pdf.

[8] FINA Rule DC 8.1.

[9] IAAF Const. Rule 23(8), available at http:// www.iaaf.org/InsideIAAF/Handbook/handbook2002/IAAF%20Constitution.pdf.

[10]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ocadc.org.cn/chinese/sanji/sj01.php?id=3132.

[11] U.S. Anti-Doping Agency, United States Anti-Doping Agency Fact Sheet 1 (2001), http://www.usantidoping.org (last visited Feb. 26, 2002).

[12] Straubel, M.S., Doping due process: a critique of the doping control process in international sport. Dickinson law review, 2002. 106(3):523-572.

[13] 张寒,李贺普.中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反兴奋剂条例》出台的背景.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

[14] 昊源.刘建生缺席听证会内幕曝光 警察来了刘建生闪了[EB/OL].足球报,转引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sports/2004-12/10/content_2317064.htm,2004-12-10.

[15] 足球报,http://sports.sina.com.cn/j/2004-12-31/11291327831.shtml, 2004-12-31.第31卷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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