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洲
我国向来有惩治言论的传统,历史上因“腹诽”获罪的人亦不在少数。究竟“腹诽”之罪是何时产生的?它与“诽谤”有何联系,在历史上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
在我国古代专制政体之下,任何违背君主意旨的言行,都可能被处以重罪。臣子即便是出于对社稷大计的考虑,对君主的过失给以善意的批评和劝谏,也有可能触怒龙颜,招致杀身之祸。因此,就有“伴君如伴虎”之说。
从秦朝开始出现的“诽谤”罪名,是典型的言论罪。它是维护思想专制的利器,也是冤狱丛生的渊薮。而“诽谤”之罪,特指对于君主的批评,至于这些批评是善意的进谏,还是恶意的诽谤,判断全在君主的一念之间。汉初的思想家就把“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汉书-贾谊传》),作为秦朝速亡的原因之一。既然为国家筹划长远大计的人,敢于对朝廷决策失误挺身进谏的人,均被裁定为“诽谤”,智者就只好三缄其口,坐视国家覆亡了。
汉文帝明令废止“诽谤”法,这与“去肉刑”一道,成为汉文帝施行仁政的主要标志。但到汉武帝时期,“诽谤”之法不仅得以复活,而且较之秦始皇时代更为变本加厉,其标志就是“腹诽”之罪的出现。
“腹诽”(也作“腹非”、“腹议”),意为在肚腹之中“诽谤”皇帝,尽管批评性的话语尚未出口,统治者仅凭自己的臆断,就可以给予严厉的制裁。这一立法比“诽谤”更为严苛,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是其最根本的弊端。
汉武帝时代,与“腹诽”罪相关的大案是名臣窦婴、颜异被其所杀。魏其侯窦婴以平定“吴楚七国叛乱”和正直而名动朝野,后来在与武安侯田蚧相争之时,田蚧加给窦婴的罪名就是:“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桀壮士与论议,腹诽而心谤,印视天,俯画地,辟睨两宫间,幸天下有变。”(《汉书·窦婴传》)“腹诽而心谤”,是严重的政治犯罪,最终导致窦婴被杀。
各朝立法,不见有“腹诽”的具体罪名,但是,历代统治者借此杀人的不在少数。
南朝萧齐时期的大臣谢超宗,是大文学家谢灵运的孙子,史称“为人仗才使酒,多所陵忽”。常常愤世嫉俗,口出怨望之言。后来,齐武帝恼怒谢超宗的轻慢无礼,决意除掉这个恃才傲物的人,指使他人弹劾谢超宗,其中就有这样的罪状:“讪贬朝政,必声凶言。腹诽口谤,莫此之甚;不敬不讳,罕与为二。”(《南齐书·谢超宗传》)因“腹诽口谤”在当时是杀头之罪,所以富有才气灵性的谢超宗也因此被免官、禁锢,最后在流放途中被赐死。
纵观历史,在政治开明的时候,真正有作为的统治者,往往鼓励臣民批评时政、针砭时弊,借以用作施政的镜鉴。春秋乱世之中的郑国执政子产,以“不毁乡校”而名垂青史;唐太宗以“导人使言”的雅量,开创著名的贞观盛世。与之形成对照“诽谤”、“腹诽”之类罪名的存在,直接造成了群臣不敢直言进谏的思想压力,导致上下悬隔的局面。以禁锢思想、控制舆论,作为治国之道,表面上似乎是铁腕统治,而实际上则流露出统治者因缺乏自信而趋于的自闭的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