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建设要树立四种意识

2008-06-02 06:36詹福满
党政干部参考 2008年5期
关键词:理性个体集体

詹福满

搞好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树立“四种意识”:权力的忧患意识、制度的设防意识、有限的理性意识和独立的个体意识。

——权力的忧患意识。权力具有扩张性、垄断性的天然倾向。先哲在告诫“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化”的同时,也发现了“权力是了解人世黑暗与人性堕落最值得重视的因素”这一秘密。

要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张与滥用,首先要明确权力是有界限的。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反抗权和同意权都构成权力的边界。越界的权力不仅无效,还必须承担责任。其次,要明确有限的权力必须分离并制衡。不同性质的两种权力合一,必然难以防止滥用,从而导致腐败。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不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解决无限权力扩张与滥用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希望掌权者透过内在道德的培养,通过完美的人格进行“净化”,另一种是追求制度上的防范。

——制度的设防意识。权力异化现象防不胜防,靠人的自我克制能力显然是不够的,只能用制度消除。制度之所以能在二十世纪大行其道,是因为它是人类所发现的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工具。

在诉诸制度反腐的同时,不能超越制度的限度,违背制度的初衷,扭曲制度的规律,甚至把制度作为邀功请赏的道具。在全社会的制度意识、规则意识还没有确立起来的今天,尤其要警惕制度反腐成为口号。

——有限的理性意识。在市场制度条件下,人人都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看不见的手”与反腐倡廉建设之间的互动。理性使人们有能力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也只有自己才对自己的需求最了解。任何先知的教诲、权威当局的计划,都不能代替个人对幸福的主观体验。民主政治的基本信念就是,每个人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凡是与决策利害相关的个人都有权参与决策的制定,反腐倡廉建设,应当崇尚理性,用理性之光照亮反腐倡廉制度文明的前景。

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有限的理性意识强调:一方面,反腐倡廉建设的推进在涉及人民利益时,人民不仅有表达意见的自由,更有参与的权利,不能越俎代庖,替代人民作出选择;对于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制度和一些自发秩序,应当予以尊重。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掌权者应当持克制、审慎的態度,保持高度的谦抑性,避免出现“知识的狂妄”,杜绝“权力的傲慢”。

——独立的个体意识。独立的个体意识在于这样一种信念:个人构成了人之科学中分析的终极单位。根据这项原则,所有社会现象,在不考虑有目的的行动者个人的计划和决策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得到理解的。集体需要行动,却没有生命和意志,其逻辑在于组成集体的各个体在集体代理人的协调下共同行动。

相对于个人而言,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只具有一种次位的实在性或本体论地位。需要强调的是,个人在实在序列上并不优于社会,而只是在意义序列上优先于社会。独立的个体意识的意义在于:反腐倡廉建设应当从独立个体意识的角度观察问题,摒弃诸如“国家意志”之类的精神虚构,直面独立个体。反腐倡廉建设的目的就在于防止集体代理个人利用集体的力量谋求一己之私利,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缓解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集体利益为切入点难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因为集体代理人以权谋私的可能依然存在。只有把独立的个体作为落脚点,把权利、责任落实到个体头上,才能最终缓解冲突。

(摘自4月2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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