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曲线贿赂”五个手段

2008-06-02 06:36张勤伟
党政干部参考 2008年5期
关键词:关系人行贿人司法机关

张勤伟

“曲线贿赂”与“面对面贿赂”相比,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因此,现实中被行賄、受贿双方普遍使用,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曲线贿赂”犯罪案件,归纳起来,主要呈现五个共同特点。

在物品交易中高卖低买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避开“面对面”接收现金时遇到的尴尬局面,往往采取“低买高卖”的方式变相收受贿赂。这种贿赂数额的大小,是根据交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另外附加应当贿赂的数额,完成交易行为,达到贿赂目的。对此,行受贿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不用多言,顺利成交。

在赌博活动中假输真送

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分白天和夜晚,时常与赌友混在一起,名为赌博,实为收礼。其表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在先,然后选个适当时机,主动邀请赌友在一起娱乐。这时,请托人通常与在场的其他赌友事先通谋,或者在赌博过程中“扣好点子”,把自己的钱故意集中输给所要送礼的人。等到赌博活动结束后,请托人再将其他赌友所输的钱付清。二是请托人主动邀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让他赢钱,然后再找其帮忙办事。三是赌博形式多种多样,通常有麻将和扑克牌两种。无论用哪种方法,都是娱乐是假,行贿受贿是真。

在人情交往中高额投入

有些行贿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往往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子女结婚生子、老人生病去世、妻子经办实体等时机,积极进行“感情投资”,投资金额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范围,少者数千元,多者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行贿人行贿,但出于多种原因,又不能将贿款及时送回或者上缴,只有在日后的工作中,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利,以此来弥补行贿人的经济损失。

在合作经营中坐享红利

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本人又没有参加实际管理与经营,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或者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等其他委托理财,并从中获取“利润”。也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还有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干股”,在现实生活中,行受贿双方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把这类行为做的非常隐蔽,一旦遇到棘手事,多数用电话联系,很少当面谈论。如果遇到需要党委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给予办理的事项,一般由自己的“合伙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面办理,对“合伙”公司等内部事情,则由行贿人全权负责。因而加大了司法机关的查办难度,需要司法机关认真研究解决。

特定关系人中授意收受

“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授意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给予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直接送给特定关系人。三是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共同实施贿赂犯罪。上述三种方法,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以后,将财物单方或者双方占有。

遏制“曲线贿赂”需新对策

针对“曲线贿赂”犯罪中的种种行为表现,我们建议,司法机关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建议,司法机关要针对新形势下暴露出来的新型职务犯罪,认真研究,寻找规律,找准突破口,坚决遏制“曲线贿赂”犯罪。

(摘自3月25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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