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选”人民陪审员

2008-05-30 10:48陈统奎
南风窗 2008年11期
关键词:赵萍海选人民陪审员

陈统奎

下关法院“海选”人民陪审员,敞开大门欢迎系统外、制度外的人参与司法改革进程,这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促进了公民的觉醒。而以前总有人以为,老百姓对这些东西不感兴趣,需要人来代表他们干,事实上并非如此。

学生们看了赵萍的一张照片后,再抬头看她时,个个神情紧张,“怕哦”——这个场景,赵萍刻骨铭心。4年前赵萍第一次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去南京滨江中学开法制讲座,给学生们展示了自己在法庭上的照片:她一身蓝色正装,严肃地坐在法庭上,面前还有块牌子,写着“人民陪审员”5个字。

“他们不懂,以为这个就是法官,是开庭的,是要宣判的。”其实,那时赵萍自己亦懵懵懂懂,不太清楚何谓人民陪审员,她是被组织推荐到下关区法院的,一边当“法庭上的稻草人”,一边将一些活生生的司法案例带进校园,警示学生。

不只是中学生对人民陪审员茫然无知。2007年底,赵萍这一届人民陪审员5年期满,下关法院打破组织推荐的惯例,面向社会公开“海选”人民陪审员,报名的300多名社会各界人士对这个制度有起码了解的很少,人民陪审员“知名度”太低了。

不过,“海选”人民陪审员却引起轰动,各地媒体纷至沓来,央视《新闻联播》亦罕见地花了3分多钟的时间进行报道。

“要我当”还是“我要当”

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勋爵说,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形成于英格兰,并随着英格兰殖民运动扩散到世界各地。

“人民参与司法审判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集中体现了人民主权论的精华,我们现在依然享受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小冰教授告诉记者,人民参与司法,有英美陪审团制度和法德参审制两种模式,英美制的陪审员只负责事实认定,中国目前更多师法德国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拥有同等权利,既认定事实,又适用法律。

5年前,金陵新四村社区党总支书记赵萍被街道办推荐并被聘为下关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时,她可不懂这些道道,“我是被动的”。即使到了法庭,端坐在人民陪审员座位上,赵萍也不明白自己该干什么,能干什么,整整一年,“感觉到脑子老是不够用,心里很紧张”,不言不语,成为法律规定必须坐在那里的一个人,“认为自己是摆设”。

赵萍自己觉得,一是自己欠缺法律知识,在职业法官面前存在心理障碍,“法官比我好,不敢讲话”;二是个人偏见,对法官有敬畏心理,“觉得法官个个是瞪着眼,没有人情味的”。不过,当了一年“法庭上的稻草人”后,法庭经历不仅让赵萍跨越了两道心门,更让她体认到人民陪审员的独特性,即能平衡职业法官的专业偏见,“做到人性化的量刑”。

职业法官往往由于职业思维和职业习惯,可能存在专业偏见的判决,虽是合法,但对普通当事人来说却不尽合情理,带出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即所谓审判的“专业困局”。而人民陪审员来自社区,他们是“公序良俗”的代言人,“公道自在人心”,熟悉民情民意,能够将“普通人的视角”带入法庭。“人民陪审员凭良心对案件做出事实认定,这是一种原生态的审判。”刘小冰说。

因此,人民陪审员是法律与社区,法律与人性之间的一道桥梁。

“法律是无情的,但量刑可以有情有义。”赵萍举例说,有一个丈夫犯了罪,依法应处3~6年有期徒刑,但具体如何量刑却大有文章,满判6年可能会导致父母经不起打击倒下,妻子离异,孩子无人监护,“对社会是另外一种危害”。然而,如果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则可能挽救这个家庭,当时被告人的小孩还有3个月就要参加考试,“他可以尽父亲的责任,照顾备考的儿子”。

依程序,庭审之后,审判长(职业法官)召集人民陪审员进行合议庭评议,同情被告家庭命运的赵萍便将这些家庭信息提交审议,3人达成共识,于是形成一个适法而有人情味的判决。事后,赵萍再利用社区工作者身份去做家庭教育工作,被告认真服刑,年迈的父母宽了心,妻子则表示安心抚养孩子,念初三的孩子亦心存感恩发奋学习,“这个判决对家庭负责任,对社会有好处”。

赵萍用“完美判决”来形容这种判决。赵萍看到通过自己的参与,改变了一个个人和一个个家庭的命运轨迹,很有成就感。5年任期结束,恰逢下关法院革新人民陪审员产生程序,在保留组织推荐10个名额的基础上,普选20名人民陪审员。“我提前问街道,街道说,没推荐你,那好,我自己报名!”赵萍说。

以往,赵萍们都是通过“基层推荐”当上人民陪审员,这是一项“政治任务”,种种原因使得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饱受诟病。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上,规定了“基层推荐”和“本人申请”两种模式。

既“有法可依”,又逢换届契机,下关法院适时推出人民陪审员普选制度,这在全国是首次。从“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的选拔标准中不难看出,下关法院的出发点是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但客观上,“海选”让更多富有公共精神、热心于公共事务的各阶层人士有着均等的机会参与公权力部门的治理,扩大了司法民主,为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开了一扇门。

“海选”进入后期考察阶段时,下关法院调研室主任肖朝晖一一拜访当选者所在单位,大多数企业管理者“态度一般”,倒是一家日资企业老板认为,他的员工参与民主政治,这是企业的光荣,他全力支持,因为参与案件陪审而请假一定批准,并且不扣工资。

49岁的赵萍参选成功,再次成为了人民陪审员。最近,赵萍又准备到滨江中学开讲座,她打算给学生们讲一讲人民陪审员制度,“社会在进步,法治要从学生娃抓起”。

精英化还是平民化

张争先走进来时额头渗着汗,这是他的第一次庭审体验,“有点激动,有点紧张,神圣与压力都有”。36岁的张争先也是通过下关法院人民陪审员“海选”胜出的,云南大学政治学研究生毕业,现在是南京陆军指挥学院的一名政法学教官,2006年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

张争先向记者描述第一次当人民陪审员的经历。这是一起行政诉讼,一名普通公民状告某行政机关的规划侵犯个人的通风采光权,即民告官案件。

“从头到尾都听得懂吗?”记者问。张争先答得很干脆:“那当然,理论积累发挥作用了”

张争先给记者回放一段庭审过程——被告当场提交行政行为证据,他当场发言,指出证据应该在法庭取证期间提交,庭审时提交无效,可以认定当时做出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涉及老百姓利益,任何行政行为必须事先有法律依据。“为什么不在举证期间提交?”张争先发问。被告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说“当时锁在柜子里拿

不出来”。

一场经历,让张争先感到人民陪审员肩负的责任:“你的意见会影响判决的结果,实际影响双方的利益调整。人民陪审员的本质是享受权利,监督权力。”他说,人民陪审员从老百姓中来,参与审判,这既是司法民主的一个抓手,也体现了法治精神——实质是对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如果在审理案件中,自己的观点与法官意见不一致,或者认为法官在裁判中存在着不公正的行为,怎么办?“认真把不同意见记录下来,问题大的话,就使用动议权,提请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张争先答。《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动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职业法官并没有这项权力。这是中国特色,意在监督法官。

《决定》还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拥有“同等权利”。那么,何谓“同等权利”?

赵萍回答:“我会尊重法官,因为法官的法律知识是专业的,我掌握的法律知识是很肤浅的,而且我更多掺和了人情在里头,我有这种倾向,所以我特别尊重法官。”

张争先则说:“从立案到执行,整个环节权力都是一样的。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大部分来自于不同的工作岗位,精力、专业背景、时间等因素的制约,对权力的行使,深度、广度都是不一样的。”张说,如果人民陪审员是一个花瓶式摆设的话,能否胜任陪审员的能力可以忽略不计,但如果要真正成为一个“不穿法袍的法官”,则要有能力要求,“但不是要求都是社会精英”。

事实上,赵萍和张争先两个人便代表了两个向度,一个是“平民”,一个是“精英”。在本次下关法院“海选”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决定中规定的“大专以上学历”这一硬性指标即淘汰了报名者的一半,30位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中,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的占93.3%,研究生5人。

“这势必造成人民陪审员精英化。”这个结果引起了一些法学专家的忧虑,认为这个规定剥夺了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老百姓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权,与人民陪审制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理念不符。

环视使用陪审制国家,对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资格限定主要是“保证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担任公职的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裁判”。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昌林认为,这样规定,一是体现司法民主,真正让老百姓而不是官方的代表参与司法裁判;二是认为民众参与司法裁判,主要是利用其在价值判断方面的优势,民众对法律的无知可能正是制度的需要。

如以此种理念检视,张争先便无资格当人民陪审员。因为他既是一位“法律专业人士”,又是一名军校教官。而新任下关法院人民陪审员中,“有省、市劳动模范,大学教师、现役军人、医生,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也有普通职员、工人、社区工作者”。

陪审制还是参审制

不过,结果出现精英化倾向,并不是下关法院这样一个基层法院所能决定的,这是制度设计的问题。人民陪审制是陪审制还是参审制?如果是前者,则是平民至上,如果是后者,则必须精英参与,否则形同虚设。

在中国,更多时候,人民陪审员被邀请参审只是为了解决法院案件多人手少的矛盾,陪审员不过是一种缓解法院人力不足的手段而已。虽然历史地看,12世纪陪审制的出现,首先是为了应对司法任务繁重、法官数量不足的实际需要。

“陪审制度在中国已有100年历史,并曾出现在54宪法中成为一项宪政原则,后遭遇“文革”破坏,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恢复,1979年以后修改的宪法里已经没有陪审制度,从宪政的角度讲,是一种倒退。2005年全国人大颁布决定,意图是好的,希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刘小冰说。

“基于中国国情,实行陪审制更现实,中国那么多人去了解那么复杂的法律,这是一种浪费,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刘小冰说,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穿“陪审员”外衣,内核是陪审制的变种——参审制。下关法院邀请他去给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做培训,他对他们说:“如果真的实行陪审制,我希望你们不要受任何法律培训。比如说,在美国,你会被问有没有当过兵,如果当过兵,你纪律性强、组织观念强,总以为法官说的是对的,缺乏独立的思考,不能当陪审员。”

严格意义上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既不是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也不是德法的参审制,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兼以吸收两边的优点,“同时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最终把矛盾化解掉,中国陪审员担子很重。”肖朝晖说。因此,这次下关法院“海选”标准,后来又加了“三个有”,有认知,有能力,有声誉。

最近有消息称,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下一步将借鉴英美陪审团制度,对疑难案件试点实行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行使决定权,法官只负责适用法律,以减少涉诉上访。“你不需要懂多少法律,你只需要凭你的良心就行。”刘小冰说。

这一消息印证了肖朝晖的判断。中国制度设计者的愿景是,让人民陪审员“乐于、敢于、善于参与审判,不是附和法官意见,而是产生实际效果,确保司法公正”,至于这个制度被归类为陪审制还是参审制并不重要。

与其它领域的探索一样,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依然会出现各种问题。有一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大学教师2005年8月就参加了9件案件的陪审工作,2005年12月上半月参加案件陪审9次,2006年3月6日至9日连续4天参加了4起案件的陪审,和法院大部分专职法官办案数相同甚至更多,结果被同事戏称“专职法官”。

导致这种“专职化现象”,主要原因是原来由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多是各单位的骨干,一旦繁忙的工作与审判工作相冲突,就出现了“聘请容易参审难”。以下关法院为例,2007年该院原有的20名陪审员中有4人因为种种原因,一年都没有参与过案件的审理。这使得法院极有可能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陪审员,导致他们成为变相的“编外法官”。“这会导致参与权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与人民陪审制的民主性背道而驰”。

此外,类似人民陪审员该不该穿制服,陪审员该不该由人大任免等一系列难题,还在等人们去探索,去变革。

“给民众一些启示,以激发更多的思考。”下关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向红认为改革的目的,公民的觉醒是最重要了,有了国民观念与素质的同步发展,恢复并逐渐完善中的人民陪审制度才能真真正正地发展起来。

刘小冰说,下关法院“海选”人民陪审员,敞开大门欢迎系统外、制度外的人参与司法改革进程,这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促进了公民的觉醒。而以前我们总以为,老百姓对这些东西不感兴趣,那我们来代表他们干吧。事实上,不是这样。

环视使用陪审制国家,对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资格限定主要是“保证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担任公职的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裁判”。这样规定,一是体现司法民主,真正让老百姓而不是官方的代表参与司法裁判;二是认为民众参与司法裁判,主要是利用其在价值判断方面的优势,民众对法律的无知可能正是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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