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不是个筐

2008-05-14 13:37五岳散人
杂文选刊 2008年3期
关键词:政法委舆论监督立案

五岳散人

编者按: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一篇题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涉及当地县委书记。三天后,西丰县公安局和政法委工作人员携带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社,以涉嫌诽谤要求拘传朱文娜。 但由于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西丰警方于8日撤销立案、撤销拘传。25日,曾经发表声明怒斥“西丰警察抓记者”的《法人》杂志总编王丰斌提出辞职。在这样的一个事件中,让人产生太多的惊诧与反思,西丰县公安局的此次执法,是依据法理,还是其他?诽谤罪为什么能如此轻易地立案,又轻易地撤销?在这件事情的背后又有哪些深层次的东西……

最近诽谤罪忽然成了一个热门罪名,有彭水诗案在前,自然后面也就后继有人。近日,《法人》杂志记者也被辽宁西丰县风尘仆仆赶到北京的警察拘传,理由是“涉嫌诽谤”。

看来“诽谤罪”这个武器还真是凌厉得很,这些用“诽谤罪”入人之罪的机构,对于法律也是无知得很。从法律上说,这是个自诉的罪名,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没有上法院去控告,司法机构是不能主动冲上去介入的。但据《中国青年报》的新闻披露,不但这次赴京拘传记者是当地公安部门自发行为,就连那个女商人被判入狱的时候,关于“诽谤罪”也是没有人出首控告。这不免让人有一种疑惑:这么赶着为没有具体苦主的事情讨个公道的行为,是不是后面有点什么原因?

当年有一幅漫画是这样的:二郎神与孙悟空在花果山前捉对厮杀的时候,把自己的宠物哮天犬放出去了。二郎神是这么说的:“区区一个猴头,不值得本天尊动手。哮天犬,去把他拿下!”只见哮天犬翻蹄亮掌冲过去,然后一个急刹车,从身上掏出一物道:“区区一个猴头,不值得本犬动手。哮天跳蚤!去把他拿下!”然后跳蚤就冲上去了。

说这个故事的意思很明显,这宗诽谤罪立案拘传,不是当地的领导授意,就是一种“皇帝不急太监急”的行为。更令人惊奇的是,《法制日报》毕竟是中央政法委的报纸,《法人》杂志是其一个系统之内的。弄权玩法到中央政法委门前,这种魄力与幽默感,想不佩服都不行。

表达过对西丰县有关部门的“崇敬”之情后,不妨来说说“诽谤罪”这件事。这个罪名在几乎所有有法律的国家都有,用意是保障人们的名誉与信用不因恶意的谣言而受到伤害。但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有几种人一般不会受到这个法条的保护,公众人物、政府官员都在其中。

尤其是政府官员更是很少能够在诽谤罪的保护下安然过着没有负面新闻的日子,道理很简单,新闻媒体的职责之一、或者说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舆论监督,要是每个记者脑袋上都悬着一柄“诽谤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话,舆论监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所以,跟记者的报道打“诽谤罪”的官司,不是说从来没有官员赢过,但基本都是个案。大家都明白,保证舆论监督的权利远比惩罚一次失实报道要重要得多。

尤其是在不涉及官员的个人隐私方面的报道上,这个尺度更是宽泛得很。批评或者曝光官员的施政以及执行的情况,几乎是怎么说都可以的。新闻监督的质量保证不是来自司法关于“诽谤罪”的威胁,而是新闻媒体的自律与人们是否还看这个媒体。如果一个媒体总是报道假消息,自然也就失去了市场与公信力,这个媒体也就活不下去了。

出动公权力来报社拘传记者,而公权力的使用还是非法的使用,让人有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一方面有些地方“土皇帝”当得时间太长,几乎忘了自己吃几碗干饭;另一方面,“诽谤罪”以及相关法条的滥用,也给这些意图封杀舆论监督之口的人一种貌似合理的理由。

但舆论监督是不会因为这点挫折而止步的。按照西丰县有关人士的逻辑,我写这个评论也应该归入“诽谤罪”的行列。我现在开始期待着,西丰县的有关部门再次赴京拘传。“以身试法”有时候不是个坏词儿,非如此,有时候是无法进步的。

【选自2008年1月8日《南方报业网》】

插图 /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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