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念祖 王井怀
新模式
省级党委换届结束,20位省级政法委书记履新。在前些年大部分省份出现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的情况大幅减少,目前只有8个省(市、区)还沿用这种模式,而上一届是11个省(市、区)。
不难发现,这一次省级单位换届后,政法委书记公安系统一家独揽的局面已经打破,政法委书记履职出现新阵容,可以分为四种:专职政法委书记、党委副职兼任、兼任公安厅(局)长以及兼任司法系统人士(如法院院长、检察长)。
一般来讲,政法委书记多由公安口或者地方党务、行政人员出任。本轮换届后的省级政法委书记中,法学背景的人“上位”值得关注。其中有7位政法委书记有法学相关的教育背景,其中陕西的安东、广西的温卡华、山西的王建明和新疆的熊选国4人为法学博士。文科教育背景的政法委书记约占总数的八成以上,除法学外,多来自于经济、管理等专业。
本届换届后产生的省级政法委书记新阵容中,司法系统出身的政法委书记有5人。在上一届政法委系统中,仅云南的孟苏铁一人有在检察机关长期的工作经历。原来比较普遍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转向由法院院长或者司法系统出身的人担任。较早完成换届的新疆自治区,由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转任新疆政法委书记是近年首次由法官担任政法委书记。陕西政法委书记安东则是从陕西省检察院检察长转任政法委书记的。山西政法委书记王建明则有25年的最高检任职经历。刘玉顺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转任该省政法委书记的。
“这种安排是对公、检、法机关宪法地位的正常回归。”“李庄案”代理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新波分析,如果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那就形成了作为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事实上领导了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受到了行政权的领导,而不仅仅是干预。
在北京、黑龙江、浙江、青海、内蒙古、广东、湖北七个省(市、区)中,政法委书记由省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另外山东省政法委书记由副省长兼任。此外27个省会首府城市、4个经济特区、18个“较大的市”中,共有12位现任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
记者发现从2007年后,特别是2010年底以来,省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的规模明显扩大。
此外,还有14个省份则由专职的政法委书记担任,比上届增加2名。“设置专职政法委书记,应该成为大趋势。”同时是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的唐新波认为,如果设置政法委专职书记,有利于落实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也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在同级党委领导协调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历史演进
政法委与党委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同为党内重要的职能部门,政法委书记通常会成为同级党委常委。然而,作为党内的重要机构,政法委的历史轨迹比其他部门要更曲折。
政法委的设置几经往复。从建国后的政法领导小组至文革前被撤销,到1980年代重建“中央政法委”。
1988年,在探索政治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为实现“党政分开”,中央政法委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这被业界称为是中国走向法治的重要一步。不过,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政法委员会并没有来得及撤销。
1989年,政法工作的重要性凸显。次年,中央发出《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恢复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并且大大加强了它的职能,定位于党委的“参谋”和“助手”,职责是宏观指导协调政法工作。
1995年中央政法委曾下发《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一般應由一名党委常委担任”,就此形成了党委常委担任政法委书记,党委常委同时担任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局)长的两种基本模式。
到了1999年,政法委则被进一步定位为“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直至那时,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仍然为数不多。变化出现在2002年,十六大后,公安部长由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担任。此后一年,全国各级公安厅(局)长开始升格。
2003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的决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新疆首先响应。此时,各地公安一把手由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的,远远多于由政府副职兼任。
未来走向
中共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书记的任命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会决定。从2011年以来,山西、吉林等地官媒在报道这一职位调整时,往往会多加一句话:“经中央政法委同意”。
今年3月至6月,中央政法委组织的,对全国省、市、县三级3300多名党委政法委书记进行了集中培训。规模之大、培训人员之多在中央政法委历史上都是空前的,可见当前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重视。
记者采访的多名司法界人士都表示,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干预司法令人诟病。早在2002年,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的一起“蓖麻油案”,裁定书的依据就是中共松源市委政法委的“会议纪要精神”而非任何一部法律条规。
尽管,全国大部分省市不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了,但刘素华认为,“此趋势仍然不好判断,因为它(人事任命)本身是政策性的。”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陈光中教授在媒体采访时也曾提议,“我建议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普查那些‘留有余地的刑事案件,以防止类似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这样的冤假错案。”他认为,应当取消地方政法委对案件的拍板权。因为这种权力不仅违反了基本的诉讼原则及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判而不审”,而且一旦发生错案,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就是当地政法委协调决定的,这种沉痛教训应当认真汲取,从制度改革上防止重蹈覆辙。
鉴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亦有人提出地方政法委书记可由法院院长兼任,这样既能强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又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长和公安一把手都不适合当政法委书记,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中间环节。实在没有办法非得要有一个的话,法院院长担任政法委书记最合适,比其他都要好。”曾经在最高检任职的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中心副主任杨立新解释。
对于政法委书记今后谁来当,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刘素华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她认为无论是兼任还是专职这主要是人事任命,需按实际情况分析,这和干部本身的能力还有专业背景有关,以及在地方公检法这三个部门的协调都有关系。不过,针对司法系统人士兼任政法委书记的局面,刘还是表示肯定,这是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增强,我们不再是简单的要维持社会治安。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对公检法司的协调,应该更多的体现在对面上工作的协调,政法委的领导更多应该体现在对公检法司的领导,工作人员称职与否,候选人的酝酿、考核、工作成效和业绩的考核上,而不是个案的监督和干预上。
不管由哪个部门的人担任,都存在处理三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不在于哪个部门的人来做而在于做了以后如何处理各个部门的分工职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曾挂职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他强调“尊重各部门的独立性很重要”。
(摘自《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