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新
摘要: 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频繁遭受反倾销指控,许多企业由于没有积极应诉,导致巨大损失,同时也失去了很多海外市场 ,为我国将来再度进入该市场带来很大阻力。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面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时,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计划,进行应诉成本与收益分析,利用反倾销应诉会计成本收益分析模型,对是否应诉以及采取什么应诉方式进行合理选择,做出科学的决策。同时也给我国出口企业在面临反倾销诉讼时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应诉 会计收益与成本 应用
一、反倾销应诉成本分析
(一)反倾销引起的出口减少额及纳税增加额。2001年我国一般贸易出口约为1 120亿美元,当年遭遇反倾销涉案金额达12.5亿美元,约占一般贸易出口的1%。实际上反倾销对出口的损害还要远远大于涉案金额,一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一般为 5年,损害要叠加计算;二是损害还应包括企业被迫承诺的出口数量、最低限价;三是反倾销威胁使潜在出口企业望而却步。另外,由于一般贸易出口的国内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对我国制造业发展、税收和就业带来的损害就更大了。
(二)前期费用。当反倾销诉讼发生时,往往需要经过了解涉案企业出口情况、召集相关企业开会、宣传政策并征求意见、确定应诉企业、确定委托律师等前期程序,组织企业应诉的行业组织在明确相关应诉费的承担者后,应诉工作才能真正开始启动。
(三)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由于国外对华反倾销针对的是一个行业, 单靠企业内部的某一部门是无法完成应诉工作的,所以需要国内涉诉企业组成联合应诉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贸易、经济、法律、财务、统计、管理、翻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联合小组的成本一般包括薪酬费、场地租赁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费等。一个中等规模的反倾销案件的企业联合应诉组织成本约需几十万元。
(四)律师费用。反倾销应诉工作专业性很强,且诉讼过程中适用的是起诉国的法律, 我国涉诉企业必须聘用对方国家的律师,而国外律师费一般都比较高,且以小时计价,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多超过200 美金,欧美国家的知名律师费每小时更是高达1 000美金。由于一个案件一般要历经12~18 个月的法律诉讼过程,因此,对我国数量较多的小规模出口企业而言,往往难以承受数十万美金,甚至上百万美金的律师费用。
(五)收集信息费用。在应诉时除了要认真填好调查问卷,还要掌握诸如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包括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 获取原料途径的相似性、国内市场价格的合理性、替代国对国内工业的保护水平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得均需要一定的费用,信息费用的高低尤其体现在涉及出口被诉产品的有关海关统计资料的获取收集的便利和准确程度。通常该项费用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二、积极应诉企业可能获得的潜在效益分析
(一)获得节税收益,解除胜诉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后顾之忧。出口企业随时都有可能遭受反倾销的指控,这必然会对其制定营销策略产生不良影响。而一旦遭到反倾销指控并胜诉的话,有利于扩大在起诉国的市场份额,并为其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深圳某自行车有限公司,在出口马来西亚遭遇反倾销后,由于其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得到承认,征收了相对低的反倾销税,使其在马来西亚的销售额猛增。
(二)节约广告费用,获得广告效应。反倾销应诉虽然要花费大量的经费和人力、物力,但也能获得一次在国内外进行广告宣传的机会。以镇江江南化工厂在阿根廷的反倾销应诉为例,在正式开庭前一天,我国驻阿商务参赞专门为此召开记者招待会,而在开庭的当天,庭上聚集了很多拉美地区的代理商和销售商,通过积极应诉,江南化工厂提高了在当地的知名度和形象,也因此结交了许多客户,获得了更多商业机会。
(三)规范应诉企业的财务制度。我国现在仍有许多企业财会制度不健全,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甚至连原始凭证和明细账目都没有,而这正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因此,积极应诉的企业通过反倾销调查,不仅健全了本企业的内部财会制度,而且熟悉并掌握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的管理和今后的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四)对国内企业的示范效应。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反倾销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方面,对国外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应诉底气不足;另一方面,对反倾销的本质认识不足。事实上低价并不等于倾销,实施反倾销调查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而拒绝应诉无疑等于默认倾销存在。积极应诉的企业在让国内其他企业了解反倾销诉讼程序的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在我国的出口产品中,有许多产品确实具有竞争力,完全有机会通过积极应诉赢得反倾销诉讼的胜利,从而增强国内其他企业应诉反倾销的信心。
(五)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形象。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许多被诉企业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反倾销危害的认识不足,不愿应诉,这是导致我国反倾销案大多数败诉的重要原因。结果,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恶化了我国企业涉外经营的国际环境,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造成了我国企业软弱可欺、对我国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导致国外变本加厉地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因而,从整个国家的利益角度看,积极应诉的企业无论胜诉与否,都将改善目前我国企业在反倾销中的形象。
三、我国出口企业应诉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假设不管反倾销指控后的倾销裁定是否成立,出口商将继续往起诉国出口产品。
设某产品出口的总收益为Y,生产成本为C1,出口时所需支付的商检、报关等费用为C2,因出口而获得的出口退说为X1,因应诉而获得的如提升知名度的潜在效益为I2,出口的总成本为C,倾销税征收比例为R(R=(P-FOB)/FOB×100%),因应诉而产生的企业内部费用为Fa,外部费用为Fb,到岸价格为CIF,离岸价格为FOB,公平价值为P,出口数量为Q。那么成本与收益模型分别为:
成本模型: C = R×(FOB×Q)+ Fa+Fb
收益模型: Y = (CIF-C1-C2)×Q+ X1+ I2
(当P ≤FOB 时, R= 0,即此时并不存在倾销。)
出口企业在进行反倾销应诉时,当企业的收益等于其成本,即C = Y时,有一个临界值可供参考,如果出口企业所出口的产品数量大于这个临界值,那么他就应积极应诉;如果出口企业所出口的产品小于这个临界值,那么企业就会因为应诉不能带来实际收益而放弃应诉。
通过以上分析,当企业应诉成本小于其应诉收益时就应该积极应诉,反之,就不应诉。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应对策略供企业参考:
(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应诉,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实施反倾销调查并不意味着倾销的必然成立。在遭到反倾销调查前就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反倾销立案。一是在进口国生产商准备指控时,立即做进口商工作或与进口国反倾销部门交涉,避免立案;二是及时调整出口价格,控制极易造成反倾销指控产品向敏感市场出口的数量。
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各企业应及时作出反应,善于利用WTO 规则,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反倾销案件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和特殊性。国外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不积极应诉或不及时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裁决”,征收高额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