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概念阐述

2008-03-21 06:55李印东张明庭李志坤郑兆瑞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8年2期
关键词:武术概念

李印东 张明庭 李志坤 郑兆瑞

摘要:武术理论体系是由武术概念为逻辑出发点,由若干相互联系的下属概念以及与其他学科交叉所构成的一个理论系统。理论的缺陷导致实践的困惑。运用逻辑学原理,在批判分析原武术概念基础上,提出武术广义和狭义两个定义:广义武术概念:武术,亦称‘武艺、‘功夫,旧称‘国术,是以技击为内容,以身心练习为基本手段,中华民族传承的个人防卫实践活动。狭义武术概念:武术又称武术运动,是在继承传统武艺基础上形成的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的民族体育项目,表现为套路、对抗等多种运动形式。

关键词:武术;概念;防卫

中图分类号:G8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2-0259-04

1武术概念及定义的逻辑学原理

1.1概念定义的逻辑学原理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范围的思维形式,是进行判断、推理和论证的逻辑起点。黑格尔在《概念论》中称:“概念无疑是形式,但必须认为是无限的有创造性的形式,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在自身内,并能够同时又不为内容所限制或束缚。”

逻辑学告诉我们:“概念是发展变化,这是事实,但一定要认识到,这只是其内容是发展变化的,绝不能因此认为概念没有确定内容”而揭示概念内涵,或者说,是揭示对象特有属性的方式,方法就是定义。

1.2武术定义存在的逻辑问题长期以来,武术概念的界定问题是武术界争议比较多的焦点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2.1对武术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存在分歧事物的属性有本质与非本质之分。本质属性有两个特点:一是排他性;二是决定性。不具备此两点者,则为非本质属性。

对武术的本质是否是体育在民国时期就有争论,时任中央国术馆馆长张之江认为:“属保健者曰体育,属于技击者,……由是言之,谓国术中包含有体育之效用则可,谓国术为体育之一种,则未当也”。[1]伍绍祖在《中国武术史》序言中说道“从广义上讲,武术的某些功能属于体育范畴,但它有许多内涵,超过了一般体育概念。它与西洋体育处于不同的层面┉武术属于体育,但高于一般体育”。[2]“武术属于体育,又高于体育”这一判断显然违背了逻辑上的矛盾关系。

1.2.2对概念下定义的方法错误根据形式逻辑原理,只有实质定义的种差所揭示的是概念对象的本质属性,因此,对武术定义必定是实质定义。列宁说过:“下‘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首先就是把某一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苏天辅称之为“要揭露对象的特有属性,就必须在一般性中来解释其特殊性。”[3]

目前,对武术下定义存在的问题在于:不是用实质定义来对武术下定义 。苏天辅称之为‘类似定义方式、方法。例如,运用较多的外延“定义” 法就是这样一种类型。它常用罗列武术的套路、格斗、功法等外延形式来定义武术。“严格说来,这种形式不是定义。”

1.2.3循环定义错误形式逻辑认为定义不能循环。就是说,定义项中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例如,技击曾是武术的历史名词,后来的武术包含了技击。因此,“武术是技击术”一类的定义就间接的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

1.2.4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外延不等下定义必须用全同概念。有些学者认为武术是一种文化,这作为判断来说并不错。但作为定义而言就不正确了。因为从广义上来说,“将人类社会——历史生活的全部内容统统摄入“文化”的定义域。”从狭义上来说,则是“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笼统的“文化”定义毕竟解决不了武术分门别类的实践问题。因此,将武术概念定义为“武术是文化”的模式犯了逻辑学上定义过宽的错误。

2武术概念的历史溯源与甄别

2.1武术及其相关名词的历史考略人类生存斗争是武术产生的直接动因。远古时期,人与兽间的搏斗“固然是技击萌生的因素之一,而人与人斗,则与武术的萌生有更为直接的联系。”[4]《易经》上说:“民物相攫,而有武矣。”

人们用语言及帮助记忆、交流的符号——文字来记录这样一种社会实践经验就产生对应的名词。最早出现的“武”字甲骨文,从行从止,从戈操戈。“武”字的篆书,会合“止”“戈”二字,赋予制止侵路之意。[5]蔡宝忠认为“武”字:“持戈而立,注视前方;或举戈而行,欲与人、兽斗。…上要手持兵器,下要步走行军”。[6]他的观点与甲骨文意相近。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引用楚庄王“夫武定武戢兵,故止戈为武”的解释与“武”字篆书意相近。因此,对“武”字的解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从主动地“操戈”的攻;一个是被动地“止戈”的防。就是今天武术仍然与军事有着密切的联系。汉语词典中与人物相关联的带有“武”的名词有:武弁(武夫、武官)、武士、武将、武警、武侠、等;与事物相关联的名词有:武器、武备、武装、武德、武道、武艺、武斗、武功、武力;与人的精神相关联的名词有:英武、威武、雄武、武健、尚武、精武等。

“技击”一词出现在《汉书·刑法志》:“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这里“技击”是指注重个人技艺本领的军事制度,能斩敌一首,则赏黄金八两。明·魏禧《大铁椎传》中有“工技击”。“拳”字最早出现在周代“无拳无勇,职为乱阶。”这里的“拳” 虽当“力”来讲,但反映了拳、勇、力之间的密切关系。公元前1705年,周武王在牧野与商战前誓师说:“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至,齐焉。”汉代经学大师郑玄解释说:“伐,谓击刺也,一击一刺为一伐”。“伐”体现了军事作战中持械的击刺。

“武艺”一词在汉代《古今图书集成·闺奇部列传》载“关索妻王氏,名桃、娣悦。汉末时人。…有臂力,精诸家武艺”;“国术”是民国时期对以武术为主体的民族体育的官方称谓。民国十六年(1927年),张之江正式向国民政府申请改“武术”为“国术”,第二年三月国术馆宣告成立,“国术”一词逐步通行天下。

现代“武术”一词,出现在清人徐珂辑撰的《清稗类钞·战事类》中“冯婉贞胜英人于谢庄”记载:咸丰庚申(1860年)英法联军自海入侵,京洛骚然。……中有鲁人冯之保者,精技击。女婉贞,年19,姿容妙曼,自幼好武术,习无不精。[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正式使用“武术”一词。1952年6月24日,荣高棠在《为国民体育运动的普及和经常化而奋斗》报告中,运用了“武术”一词。1958年9月8日在北京举行了全国武术运动大会,其后成立了中国武术协会。“武术”一词真正显其本来面目。

2.2武术定义的回顾与评价毫无疑问,古代军事武艺是中国古代武术形成、发展的一大文化源。到近代,由于军事武艺全面退出历史舞台,武术在体育领域获得了发展空间。然而,由于受到人们认知水平和历史条件的限制,对武术还是没有形成一个完全理性的认识。

1932年颁布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中有最早的武术定义。“国术,原我国民族固有之身体活动方法,一方面可以供给自卫功能,一方面可作锻炼体格之工具”。这概念表述有几个特点:1) 用国术代替武术。2) 强调了武术的自卫技能和锻炼体格两个功能。3) 突出了武术的民族性,将武术理解为我国民族固有的身体活动方式。这一定义存在问题:1) 不是用实质定义而是用功用定义来对武术下定义 。2) 属性不清。没有揭示武术的本质属性、非本质属性。

1957年6月“关于武术性质问题的讨论”,与会者较一致认为:武术是民族形式体育的内容之一,它具有健身、技击、艺术的成分,它能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培养思想品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这一概念将武术归属于民族传统体育,虽提到了技击,但只罗列武术具有的功能、目的等一般属性,而未能揭示其特有属性(即排他性和决定性)。

1961年出版《武术》中定义为“武术是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形式体育。它具有强筋壮骨,增进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民族文化遗产。” 该定义除犯了57年概念的错误外,由于受到左的思潮影响,将技击这一反映武术本质的属性排斥在外。此外,将民族体育与民族文化(两个包含关系的概念)作为武术的定义项,显然不符合逻辑学定义的要求。

1978年出版《武术》中定义为“武术,使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攻防格斗动作为素材,按照攻防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矛盾相互变换的规律变成徒手和器械的各种套路。它是一种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民族形式的体育项目。”[8]该定义用对武术内容、特征、表现形式和具体功能的形象描述代替概念的抽象性,没有揭示武术本质属性。此外,认为武术的属概念是民族的体育项目。

1983年出版《武术》中定义为“武术,使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技击动作为素材,遵照攻守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规律组成套路,或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规则,两人斗智较力,形成搏斗,以此来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体育运动。”[9]此定义与78(1978年出版《武术》中定义的简称,下同)定义所犯的逻辑错误雷同,但增加了武术对抗的思想,这显然与1979年开展武术散打竞赛试点有关联。

1988年将武术概念表述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0]与前几个概念相比,88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 基本肯定了武术的技击本质。2) 将套路和格斗两种运动表现形式作为运动间的种差。3) 将武术归结为传统体育项目。此定义不足之处在于:1) “注重内外兼修”是的描述性语词,不具有抽象性。2) “套路和格斗”不具有区别“种差”的特性。

1996 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教材,武术》中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 此定义虽然加入了“功法”这一运动形式,但与88定义犯了同样的逻辑错误。

1997年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的《体育院校专业教材,武术理论基础》中认为:“武术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理论基础,以内外兼修,书道并重为鲜明特点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1]用“传统文化”这一笼统的概念作为定义项,以“内外兼修,书道并重”这一描述性词语为区分“种差”,无从揭示武术的本质属性。

《辞海》中对武术的解释是:“武术,亦称 ‘武艺、‘功夫,旧称‘国术。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由踢、打、摔、拿、跌、击、劈、刺等动作按运动规律组成,是锻炼身体和自卫的一种手段”。[12]其失误在于未能搞清楚武术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之间的辩证关系,错把现象看成是本质,把形式等同于内容。

从43定义开始直到现代,上述的定义都将体育确定为武术的邻近属概念,但也有例外。杨红兵在否定以往概念的基础上认为:“武术的概念就是技术搏击”。[13]虽铿锵有声,切中上述概念的要害,但自身却犯了间接循环定义和无种差的逻辑错误。闫小平认为:“以上对武术概念的论证没能揭示武术的文化属性,而仅限于将武术归于体育范畴”[14]邱丕相教授也持同样观点:“从广义上说。武术的定义并不是体育能够涵盖的;从它的功能上来说,也不局限于体育。”[15]并将武术与军事武艺、武术运动区分开来。这在理论上前进了一大步,很有见地。然而,用文化作为武术的邻近属概念在逻辑学上显然是错误的。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不用“文化”而用“体育”作为武术的邻近属概念,就无从反映武术所具有的文化属性;而用“文化”作为武术的邻近属概念在逻辑学上就要犯错误。

3武术的定义

3.1对武术概念下定义所遵循的原则

3.1.1依照逻辑学原理,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应该是“属加种差”逻辑史上最早的定义公式是由古罗马逻辑学家波爱修提出的。

该公式是:概念=概念所归的属+种差。这种下定义的方式,后来被称为通过属和种差下定义。所谓“属”,是指先找出被定义概念的邻近属概念,即与它最近的属概念。所谓“种差”,是指必须找出被定义概念与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也就是只有该事物有而它事物没有的属性,即本质属性。对武术下定义也要遵循这样一个法则。即:一是必须找到武术的邻近属概念;二是再找出武术与其他种概念的差别,即本质属性。

种差可能是被定义的种发生或形成过程中的特征,由这样的种差加上属构成的定义叫做发生定义。种差可能是被定义的种的特殊功用,由这样的种差加上属构成的定义叫做功用定义。显然,武术的种差即不是“种发生”,也不是种的“特殊功用”,因此武术定义排除发生定义和功用定义。

名词定义,或称名义定义,指规定或说明语词含义的定义。 实指定义,或称指示定义,是直接指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事物。显然,也不是武术定义所需的。

综上所述,给武术下定义须是实质定义。

3.1.2传统逻辑关于定义的规则传统逻辑认为正确的定义必须遵守以下各条规则:1) 定义项和被定义项的外延是全同关系。2) 定义项中不能有含混或比喻的语词。3) 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包括被定义项。4) 除非必要,定义项不应包括负词项。

3.2对体育是武术属概念的质疑武术的邻近属概念是体育吗?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体育的共性是什么。体育的定义大体有以下几种:

80年代中期,我国高等学校试用教材《体育理论》中,认为体育的本质属性是:“人们有意识地用自身的身体运动,来增进健康、增强体质,促进人的身心发展的活动”,并以这一本质属性作为内涵,将体育定义为“体育(广义)是指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为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丰富社会文化生活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身体运动和社会活动”。

1995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教材《体育概念》中界定为:“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媒介,以谋求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直接目的,并以培养完善的社会公民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并分别与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发生着紧密的联系。它们与杂技、马戏、人体艺术等同属身体文化的范畴。”

《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体育“是人们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延长生命的重要方法;是与德育、智育、美育等相配合的整个教育的组成部分;它以竞技的形式,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内容和各国人民之间加强联系的纽带。”

体育学院通用教材《体育概论》:“体育(广义的,亦称体育运动)是指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和促进精神文明为目的的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社会活动。”

《体育大辞典》:体育“也称体育运动。人们根据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遵循人体的生长发育、生物机能活动能力变化与适应性的规律,以及动作技能形成的规律与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以身体练习(体育动作)为基本手段,结合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和卫生措施,达到全面发展身体、增进健康、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成绩水平,丰富社会文化娱乐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

学者吴光远对体育的定义是:体育是人类通过身体练习,来改造自身身体、挑战身体极限的实践活动。

从上述定义可以概括体育以下几个特征:

1) 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

2) 增进健康、竞技和娱乐是体育追求的三个目标。

3) 体育是实践活动,且主客体一致。也就是说,体育实践的主体与客体是同一的,即都是练习者自身,而其他任何实践则是主客体分离的。因此,人类以自身身体为改造对象的身体练习,也就成了体育区别于其他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

例如,杂技、芭蕾舞等就不能称之为体育。周西宽认为:“艺术活动的某些形式如杂技、舞蹈等与体育运动也极其类似,然而,究其本质,即便是杂技、舞蹈之类,也要“服从”艺术活动的规律———它们都是通过形体语言(艺术形象)去展示或表演某种预定的情节或程式,从而表现一定的思想感情和人的智慧”。这些实践活动如果离开了其作用的客体对象—观众,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3.3武术与体育逻辑关系的实质武术和体育的逻辑关系不是种属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图1)。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武术所包含的内容超越一般体育的范畴。体育的目的在于合乎科学地有计划地锻炼身体,获得健康或赢得比赛的胜利。而武术的目的在于通过身体练习,获得超乎寻常的搏杀功能,它追求在两人或多人对抗中的致伤、致残对手或使对手失去抵抗能力。因而,从追求的目标来说,武术与体育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由于武术的练习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身体练习的方法、手段等体育的因素,一些内容通过适当的限定击打的部位或采用一定的规则,将其中的适合比赛的部分内容作为竞赛的形式,从而成为运动竞赛项目;另外一些内容,由于练习其能够带来较好的健身效果,而逐步变成健身体育项目。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将武术的全部内容划归到体育的范畴,却将大量的武术内涵排除武术之外。

3.4武术与军事的逻辑关系古往今来,军事都是以准备和实施战争为中心的社会活动。军事不是孤立的活动,它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以及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既受这些因素的制约,又对它们发生不同程度的作用。倪乐雄认为:“军事是指人们以有组织的武装冲突作为手段,获取或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活动”武术则是个人防卫的重要手段,因此武术与军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军事与武术确实有着密切联系。为了更好地阐述武术与军事的关系,我们列表对照说明(表1)。

通过上述分析,我认为武术应该归入个人防卫实践活动的范畴。武术与军事的逻辑关系如(图2)。即军事是国防的主要内容,武术则是个人防卫的重要手段。

3.5武术概念的民族性和现代性综观西方体育史我们会发现富有技击对抗的内容也是西方体育的重要起源或初始形态。由于武术产生于人类生存的需要,因而各个民族都有类似于中国武术的格斗形式。但作为武术,它产生于中华民族,带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和民族特色,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

作为其他民族的格斗形式,有些已经成为单独的体育竞技项目,融入世界竞技体育的大门。例如,拳击、柔道、跆拳道等。有些项目则在其本民族内广为流传。如泰国的泰拳(Tai-boxing)、日本的空手道、相扑、剑道等等。

武术作为中华传承的社会实践活动古已有之,它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文明历史,对中华民族的生存与繁衍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是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育项目的来源。

4结论

尊重历史,也体现在对现实的尊重。现代武术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这一现实,我们将武术定义分为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

广义武术概念:武术,亦称 ‘武艺、‘功夫,旧称‘国术,是以技击为内容,以身心练习为基本手段,中华民族传承的个人防卫实践活动。

狭义武术概念:武术又称武术运动,是在继承传统武艺基础上形成的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的民族体育项目,表现为套路、对抗等多种运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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