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一案:违规操作致使他人重伤,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008-02-10 03:26
安全与健康 2008年10期
关键词:意外事件林某赵某

平 凡

案情

林某在单位工作时,因同事赵某违规操作,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林某身后的火炉子里倾倒酒精引起火灾,将林某烧成重伤。烧伤面积达百分之四十以上,当时休克两次。问是否可以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

对于赵某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被认为是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如果是前者的话,则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罪名为过失伤害罪,但若是后者的话,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

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赵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明白在火炉里倾倒酒精的危害和后果,因此。他的行为应为违规操作过失致人重伤,而不是意外事件致人重伤。

所谓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此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的,其二、构成过失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郑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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