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道德情感的养成与家庭的伦理责任

2007-12-29 00:00:00朱巧香
人文杂志 2007年1期


  内容提要青少年道德情感的养成离不开家庭的道德教育,父母对孩子和社会理应承担的义务,构成了家庭伦理责任的客观基础;完善青少年道德情感体系,培育青少年的羞耻感、荣誉感、义务感、责任感等是家庭伦理责任的基本要求;为青少年道德情感的养成创设良好的家庭道德环境是父母应然的伦理责任。
  关键词青少年家庭道德情感伦理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1-0185-04
  
  一、义务心是家庭伦理责任的客观基础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承载着社会赋予的道德教育责任,家庭道德教育是个体道德化的基本途径,是培养合格道德活动主体的最关键环节。而良好道德情感的培育是青少年道德素质养成的基本前提。道德情感的产生可使个体的道德心理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反过来影响个体对道德规范的认知、接受和理解,并作为动机左右着个体道德行为的决策和发动,推动道德人格的形成。因此,在个体道德认知向导的行为发展过程中,道德情感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列宁说:“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于真理的追求。”《列宁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17页。苏霍姆林斯基也说:“没有情感的道德就变成了干枯的、苍白的语句,这语句只能培养伪君子。”如果只有道德认知,而不注重唤醒青少年的内在动机和道德情感,其所形成的道德认知便会缺乏动力驱动,这样,在遵循道德规范时有可能因缺乏道德情感的支持而“故意失德”,即虽然在道德认知上认识并理解某一道德规范,却在行动中不遵循这些道德规范甚至故意违背这些道德规范。由此可见,在道德教育中,如何注重青少年道德情感的培养是当今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曾有一小学班内学生在得知其班上一名数学成绩最棒的同学的爷爷去世时发出了一片欢呼声,说她数学之所以考第一,是因为他爷爷是个数学教授,他们没办法超过她。这里,对分数的追求超过了对生命的敬畏,表现出孩子对生命的极端冷漠,在这种冷漠的道德情感的支配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干不出来呢?因此,父母对孩子和社会而言应有培养孩子道德情感的义务心、责任心,这种道德义务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自觉地履行的社会责任,父母对孩子和社会所理应承担的义务,构成了家庭伦理责任的客观基础。
  首先,父母对孩子、对社会应具备应有的义务心和责任意识。义务是家长对自身道德责任的一种内心自觉意识和体验,是自觉意识到的一种伦理责任。父母具有理性认识能力,应有意识地去认识自己的伦理责任并自觉地履行责任,拥有最基本的责任心和责任感。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心是其基本的伦理义务,父母应自觉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或自我承担的义务,对自己所选择的每一种道德行为负责,并使这种责任心转化为对子女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感的追求。
  “责任”作为一个古老的道德范畴,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应尽的责任,一是应负的责任,两者是统一的。这一伦理责任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父母应承担伦理责任的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处于家庭关系中核心地位的父母应该履行的伦理义务,父母有义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责任与义务基本上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义务偏重于强调外在的客观要求,责任偏重于强调把这种外在的客观要求内化为主体的主观自觉意识。义务是责任的外在形式,责任是自觉意识到的义务。具有责任感的父母,时刻认识到自己是对子女应负责任的父母,都不能也不应该回避自己对子女应尽的义务。一旦把这种义务心变为一个人内心的自觉信念,其伦理责任行为也就获得了自由。二是指父母对自身行为的实施承担后果,父母有责任对自己没有做好分内应做之事而承担过失。“道德情感是一种产生于有道德的行动的美好情感,而违反道德标准则经历着内疚或不良情感。”②〔美〕约翰·马丁·里奇:《道德发展的理论》,《道德心理学译丛》,第73、47页。从内心上讲,父母对自己的过错应有内疚感,内疚感的出现是由于个体在道德活动中发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道德准则,虽然外人没有觉察,但自身内心产生的深深自责感。作为一种动力,它可以激活主体潜在的道德信念,强化主体内在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义不容辞地遵循社会道德规范,肩负起对孩子的道德责任;而“责任的转移不仅削弱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而且降低了社会对这些被错误对待的行为的关注。”②因此,父母应在内心认知的同时,还应通过外在的表现,以身作则承担自己的过失责任。
  其次,父母所承担的角色责任决定了其基本的伦理义务。表现在,一方面,父母在家庭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是一家之长,能够自由地选择、支配、决定自己的行为,既然父母选择了为人父、为人母这一角色,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只有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具有责任感,才能对自己的选择行为负责。正如萨特认为:“这种绝对的责任不是从别处接受的:只仅仅是我们的自由结果的逻辑要求。”即我们所承担的责任来源于我们的“自由选择”。父母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行为负责,勇敢地承担起自己作为父母的角色责任,去担负作为父母这一角色而必须做的事。人的道德思想的形成有一定的规律,人的基本情感、人的一些基本信念,往往都是少年时期形成的。特别是在道德情感潜移默化的形成过程中,父母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伦理责任是任何其他角色所无法代替的,这一角色责任也决定了父母在子女道德情感培育过程中的伦理义务。因此父母应首先明确自己的责任,明确自身在子女道德情感的培育中区别于他人、社会、集体的责无旁贷的责任。父母出于道德责任而履行义务,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肯定。
  另一方面,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其必须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家庭生活中,父母与子女有着自然的血缘关系,并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相当紧密的情感关系,父母作为家庭生活的核心,其道德情感高低、道德认知态度以及价值观等直接影响着孩子的身心成长,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这一家庭地位决定了父母有树立良好道德形象的责任,以完善的道德情感体系从小培养孩子的羞耻感、荣誉感、义务感、责任感等道德情感。父母应培养和强化自身的道德责任,提高自身对责任的理性自觉,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在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的同时,激发起孩子的道德情感,使孩子在领会道德要求、践履道德责任时,伴随有相应的道德体验。作为家庭生活的主体,父母应自觉认识自身对子女道德情感教育的责任,如果父母没有意识到这种道德责任,就不会和履行责任的行为发生联系,就不会自觉地承担道德责任。
  康德认为,从积极方面看,道德情感使人对道德律令产生一种敬重心,自觉地去遵守律令。因此,父母应注重道德情感的培养对道德行为的调适功效,担当起基本的伦理责任对孩子从小进行道德情感的熏陶。其中,在道德情感系统中,羞耻感作为主体内在的一种主观情感,是个人道德自我意识的表现,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品质进行自我谴责的一种道德态度。有了羞耻感,主体能自觉意识到不道德的行为,从而促使自己自觉地进行道德反省,因而成为人们行善改过的情感动力。沙甫慈伯利认为,道德上的善恶主要取决于情感系统中的羞耻感。他说:“凡出自不公正的情感所作的,就是不义、恶行和过失;如果情感公正、健全、良好,并且情感的内容有益于社会,而且还是以有益于社会的方式施行,或有所感动,这就必定在任何行动中构成我们所说的公平与正直。”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76页。因而,父母有责任引导孩子对不义、恶行和过失等引起羞耻感,产生对自己不良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品质进行谴责的内心体验:一方面对他人不道德行为进行谴责、愤慨和厌恶;另一方面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知耻、惭愧和悔恨。有了羞耻感,才能把行为控制在常规的合理规范之中,使人在有了羞耻感之后,感到内疚,从而进行道德反思。
  
  荣誉感是孩子对自身价值的一种自我意识和自我肯定,是在孩子履行基本的义务或作出一定的贡献后得到道德上的褒奖和肯定而产生的自我体验的道德情感。一方面,荣誉感在道德生活中可以激化个人的潜力和创造力,多做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事。孩子作为未成年人,非常希望自己的行为能得到家长的肯定,总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和努力,去争取应有的荣誉,因此,作为家长有责任在孩子作出了对他人有益的行为时作出适时地褒奖,以激发他的荣誉感。当然,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虚荣心。如斯宾诺莎认为,各人的善恶观念,是依各人不同的情感而定,他说:“那虚荣心重的人,所欲求得东西,无过于荣誉……”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31页。因此父母有责任正确引导孩子的荣誉感,对孩子进行正面的道德价值诱导,如引导孩子正确认识荣誉,不要把荣誉看得高于一切等。
  义务感是个人对所负社会责任的认识和体验,是一个人应具备的道德情感。在道德情感中,包括各项应尽的义务,如义务论直觉主义者罗斯在他提到的七项“自明的”义务中提到几种有关道德情感的。如知恩的义务,是要求不使他人遭到不幸和灾祸;自我完善的义务,是要求人提高自己的美德、发展自己的智力;行善的义务是要求改善其他一切人的状况。只要培养孩子从小对自己所负责任的认识和体验,促使孩子在活动中积极承担道德责任,就能在道德行为中表现出高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表现出内心的愉悦,而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强制的约束和体验,一旦这种义务感在理解和体验的基础上保持一种自我感受,就能成为“发自内心的命令”,从而使义务感同人的良心、同个人的内心需要结合起来,使孩子从内心积极地承担道德责任。
  责任感是一个人道德情感水平和能力的试金石,“一个具有道德情感的人,会把社会对它提出的道德义务当作是自己的责任,把履行义务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并且在履行义务时使自己的道德需要获得满足,从中享受到快乐和幸福。”曾钊新、李建华著:《道德心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2页。责任感作为道德情感中道德意识的思维情绪形式,是个体对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体验,是责任主体对责任对象的自觉需要。培养青少年的道德责任感,有利于养成青少年真诚合作、做事锲而不舍的优秀品质,父母应增强对子女的责任教育,在孩子的道德活动中有意识地融进责任教育内容,培养孩子的责任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孩子明确自己的责任,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培养自理、自力的积极道德情感,以使孩子成长以后成为既有参与社会活动的责任能力,又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合格公民。康德说:“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如果父母在家庭责任教育中一味地越俎代庖,行使本该由孩子承担的道德责任,就会泯灭孩子的责任意识,从最初对自身的责任意识的淡薄,转化为一个对他人、社会缺乏责任心的道德主体。因此,培养合格的“责任公民”应首先从家庭道德教育开始。
  
  二、创设培育青少年道德情感的情境是父母应然的伦理责任
  
  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的血缘关系,使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成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子女既得到父母经济上、生活上的保证,又受到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灌输。但在现今的教育体制下,父母受应试教育思维的影响,道德情感的投入发生偏差,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远胜于关心他们的道德成长,父母为了激励孩子取得良好的学习成绩,一味地满足其物质上的需求,而完全忽视了孩子道德情感、理想人格等方面的教育培养,缺乏与子女在道德上的情感沟通和具体指导,使孩子患上以自我为中心、不知感恩、不知羞耻、不负责任的道德情感冷漠症,这种现状直接冲击着家庭道德教育。由于家庭生活在孩子道德成长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这就要求为人父母者应把如何创设培育良好道德情感的情境作为自己应然的伦理责任。
  首先,父母要有培养孩子道德意识的责任感以促进孩子道德情感的养成。道德意识先于道德情感,是道德情感活动赖以进行的前提,道德认识开始之时或之后,可以积累对社会关系、人际交往等态度的体验,从而形成人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情感活动。良好的道德意识可以调控人的道德行为,引导孩子自觉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正确认识到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促进良好道德行为的发生,最终通过良好的道德行为获得愉悦感、价值感和尊严感等道德情感。因此,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孩子进行道德意识的培养和灌输,使其产生正确的道德认识,正如毛泽东所言,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只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