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的社会责任

2007-12-29 00:00:00许晓军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07年1期


  摘 要:中国工会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广大工人阶级群众的社会组织,在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中国工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条件下工会基本职责与历史责任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中国工会;社会责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008-410X(2007)01-0082-0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每个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共同肩负的社会责任。作为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组织,中国工会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直接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中国工会必须承担起重要的社会责任,为党更好地完成执政使命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引子:如何理解社会责任
  
  所谓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由此,“分内应做的事”便具有五层涵义。第一,责任是由社会分工的角色定位所确定的。这种职业的责任,我们称之为职责。第二,责任是一种应然状态,体现的是社会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和机构的角色期待和要求。也就是说,责任并非与旁人无关。任何一个主体是否具有某种责任,不是由其自身来确定,而是由社会或社会规则来确定。期待和要求不是由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任主体只是履行者或实现者。第三,责任作为社会对某个角色所期待和要求的是做某件事情。责任最终要体现在某项具体的活动之中。从具体的社会组织形态来说,责任就是组织目标的实现。组织目标来自于组织的创建者及其成员的社会需求。第四,责任能否实现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对某个社会角色的期待能否转化为社会现实;另一个是角色自身对这种期待和要求的认知(即所谓责任感)能否上升为角色有目的的行动。第五,责任不仅是对当事主体(角色)的行为期待,而且是对当事主体行为的评判和规范。也就是说,责任是有标准的。责任既有道德的评判标准和衡量尺度,也有制度的、法律的规范标准和衡量尺度。概括地说,责任是社会分工合作的产物,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观条件之一;责任是社会对某个社会角色的行为期待;责任的落实要将这种行为期待转化为这个社会角色的目标;责任的实现既需要当事主体对这种行为期待的主观认知,也需要有效的制度安排。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责任的认识亦在不断深化。一方面,如果单纯从社会分工体系中的职责范围来定义社会责任,则会将社会责任限定在过于狭窄的领域之中,致使一些人逃避所应承担的对利益相关主体和整个社会发展的责任。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学者已经把责任提升到伦理道德层面,认为责任就是“包含着对别人的问题作出反应或给予恰当的回答,类似于‘有责任’(accountability)(有责任)一词。因此,责任反映了人类存在的关系结构。在舒尔茨看来,“责任”概念包含了一种两极性:一方面,是出于自由的内极或自我承诺。因此,责任有赖于、需要有内在的决断。一个负责的人不能躲在一个给定的角色后面。毋宁说,责任要求一个人超越传统道德。我们可以由此了解:对人类的自我理解是伦理学的重要基础,特别是以人类关系为核心的伦理学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出于自由的自我承诺在人际关系中有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此外,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责任已不仅仅来自于社会分工的单纯目的。现代社会组织的目的往往是多元的,无论是政府组织、企业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的每个组织角色,几乎均有其基本目的和附属目的。组织目的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已经使责任的外延大大地扩展了。也就是说,现代的任何组织不仅有基本责任,同时也有其他相关的责任。这里需要关注的已不是一个组织有多少责任,而是必须搞清楚这些责任之间的关系和相互间的作用,以便妥善地处理这些责任之间的关系,分清其中的轻重缓急,而不是用某种责任否定或掩盖其他的责任。
  至此,我们可以把人们对社会责任概念归纳如下:社会责任分为两个层次,即狭义的社会责任和广义的社会责任。所谓狭义的社会责任,是指明确的社会分工范围内的角色职责,它不仅有伦理道德的要求,而且具有制度和法律的规范。所谓广义的社会责任,是指在明确的角色职责之外,应对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没有制度和法律的明确规范,目前还只能靠对社会伦理道德的提倡加以约束。当然,这种区分是相对的,也是与时俱进的。随着人们对一些职业角色认识的加深,以及对一些职业角色期望要求的提升,对广义的社会责任的期望和要求,会不断由对伦理道德的提倡转化为制度和法律的规范。
  
  二、社会责任:工会角色的担当与时代背景
  
  作为中国近现代社会的产物,中国工会是适应社会时代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会,以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反动统治,实现工人阶级和中国人民的翻身解放为己任,其社会责任集中体现在通过阶级斗争实现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伟大变革方面。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工会将其社会责任集中于政治上的巩固国家政权和直接推动经济建设领域。经过改革开放,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中国工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密切相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整个社会既关注公平,又注重效率,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成平衡。为实现效率,市场化的规律要求利益主体的具体化、明晰化、多元化,完善市场的交换和竞争机制。其前提是产权的明晰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应该说,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但不容忽视的是,没有平衡制约机制的市场经济最终可能毁掉效率,甚至造成社会的动荡。无限制的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只能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资本和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高度集中,并形成资本的社会统治和资本对劳动的绝对优势,最终因为大多数劳动者缺少消费能力而导致市场的萎缩,以及劳动者劳动能力和劳动热情的降低,断送社会和谐的根基。因此,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以工会为代表的追求社会公平的群团组织有效地发挥功能。在我国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突出暴露的劳动关系矛盾表明,迄今市场化改革仍然缺失社会公平,也就是说,还没有真正形成讲求效率与追求公平的平衡机制,未能很好地实现资产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这里,既有对社会转型后工会社会责任理解的惯性偏差,也存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社会责任的认识误区。不言而喻,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迫切需要作为利益代言人的社会组织构建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来保障他们的利益,达到社会公平。这就要求工会将自己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的重心转变到通过协商博弈、监督参与等方式调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来。
  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资本占据强势地位。这加剧了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关系的不平衡,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分化过程愈加复杂。由于资本的国际流动,这种格局造成了劳动力价格向下竞争的局面,也使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呈现逐步恶化的趋势。这就更加迫切要求工会必须承担起维护自身所代表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因此,坚持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和人类社会的正义原则,是在我国市场化改革后对工会社会责任提出的新要求。
  
  三、工会的社会责任与特性:法理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了中国工会代表权、维护权、民主参与权、平等协商权、社会监督权五大权利。这些权利意味着工会对工人阶级群众的义务和责任。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性质的表述,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清晰地概括了中国工会所具有的双重含义:工会是具有阶级性的组织,工会是具有群众性的组织。这两大特征规范了当代中国工会社会责任的基本对象。
  从工会的阶级性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要求,工会组织的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这在法律上明确了工会的职责对象的范围,即工人阶级成员。在社会主体利益关系上,工会所代表和维护的利益主体只能限定在这个范围之内,体现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这个问题就是工会必须要妥善处理好现实利益代表性的现实问题。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社会结构是比较简单的,社会主体基本上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中知识分子的多数被包括在工人阶级范畴之内。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改革时代,一部分工人阶级成员通过社会流动从工人阶级队伍中分化出来成为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还有些原来在上层管理岗位的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转化为以利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从对生产资料占有和支配的实际情况出发,这两部分群体已经不属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群体了,实质上已经脱离了原本意义的工人阶级队伍。从渊源来看,尽管他们原本属于工人阶级的范畴,但是在新形势下从工会的阶级性看,他们应当不再是工会要代表和维护的利益群体,相反他们可以重新形成自己的利益组织如雇主协会、企业家协会等,以实现其利益诉求。
  工会阶级性的另一个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工会的领导。无论是在夺取政权的革命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和改革开放阶段,中国工会事业无不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党的领导为工会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的宗旨是帮助工人阶级实现其社会利益乃至历史使命。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确立了从社会制度层面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政治前提。这就意味着工人阶级群众的利益可以在党的领导下全面实现。可见,在中国,党的领导既是工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条件之一,又是对工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这就是中国工会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下工会的主要特征。
  从中国工会的群众性来看,首先是工会要体现职工群众的自愿性。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产物,这是工会存在、发展和开展活动的基本前提。这意味着工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通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切实利益以吸引广大职工参加这一组织。只有履行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工会才能在工人阶级队伍中树立威信,获得支持。其次是工会要体现真实的民主性。工会既然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工会的事情就应该由职工群众当家作主。民主性的特征决定了工会的主要社会责任之一是组织职工群众在国家社会事务和企事业单位内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最后是工会要体现职工群众参与的广泛性。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是工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毛泽东在建国初期指出:“除了破坏分子及资本家外,一切职工,即使政治上落后的人,……都应包括在工会组织之内。”由此来看,无论是属于知识经济范围的高学历、高工资、高职称的三高职工群体,还是在乡镇企业务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都应当被组织到工会中来,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几亿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的第二、三产业转移,农民工已经进入工人阶级队伍当中,并且从其规模、发展趋势上必将成为工人阶级的主体,理应被纳入中国工会的视野,成为工会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责对象。
  正是基于此,我国的宪法以及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体系,都已经把工会作为劳动者集体劳权的代表者,赋予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当然,必须明确,工会的社会责任有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区分。在法理逻辑上,法律责任对应于工会权利的工会义务,如工会在享有代替职工群众表达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义务。如不履行,就属于法律上的失责。在伦理逻辑上,道德责任有时是要与法律责任共同承担的,有时是要单独承担的。如工会对职工群众的社会责任,除工会法所要求的法律职责之外,还要承担由社会公众所评价的道义责任。又如工会对社会稳定的责任,既是法律责任,也是道德责任;对企业生产的责任,则主要是在企业履行了对工会的承诺时的道德责任。
  
  四、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社会责任的确立
  
  2005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六次执委会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要求努力推进中国工会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在新世纪现阶段,只有准确认识和把握中国工会的社会责任,才能更好地实现工会理论、体制和工作的创新。中国工会的社会责任所要回答的问题正是“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工会和怎样建设工会”的问题。
  我国工会是执政党领导下追求社会公平的社会群团组织,拥有全国的组织网络和1.5亿会员,面对着3亿多工薪劳动者。中国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它是广大职工群众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不仅是单纯的政治组织(政党与政权的工具性组织)、经济组织(调节经济矛盾和劳动关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福利的服务性组织)、文化组织(教育和文体娱乐性组织),而是兼具上述各种社会功能的综合性组织,应当成为全面实现工人阶级群众利益的社会团体。因此,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是当前中国工会确立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从政治角度来看,工会是连结执政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纽带,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和阶级基础。这些方面体现了工会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社会责任。从经济角度来看,工会的活动领域主要在生产关系既劳动关系领域,在劳动力市场运行过程当中,负有不可替代的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职责。从社会角度来看,工会在满足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会通过组织广大职工自治、互助和帮扶机制,实现职工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切实利益。从文化角度来看,工会在提高职工素质,满足职工社会交往、自我实现等较高层次需要方面承担着社会责任。
  工会在上述领域担当的社会责任,就是因为广大职工群众的基本需要不易在其所属的分工体系当中得到全面实现。而另一方面,广大职工群众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的需求又客观存在,需要一个能够实现他们利益的组织渠道。因此,在我国仍然处在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社会生活体系不够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会承担满足广大职工群众各种需求的社会责任责无旁贷。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责任体系中,工会的基本活动领域主要集中于社会关系领域,而经济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范畴,因此工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必须明确,即在经济利益关系领域中调节劳动关系矛盾。至于工会在职工群众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中承担的社会责任,都是以实现工人阶级群众的经济利益为前提的。具体来说,工会在政治领域当中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在上层建筑领域中为实现职工群众经济利益创造条件和提供社会制度保障;工会在社会领域当中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对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的完善和补充;工会在文化领域当中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对职工群众经济利益的延伸。可见,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在劳动关系领域当中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同时,绝不能忽视这一基本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工会工作的出发点是发展生产力,其归宿是代表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是以代表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其归宿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或者说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生产力只是途径或手段?这是一个长期困扰工会理论界的一个重大问题。
  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应当是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通过工会在企业生产、职工生活、职工教育,以及职工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实现工人阶级的社会利益和历史使命。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观点混淆了工会与政府、企业行政的界限,模糊了自己的特性和存在意义。因此,工会必须改变过去生产部门的附属地位、官办色彩和脱离群众的倾向,变自身客体地位为主体地位。2004年12月,在第十四届二次执委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历史时期中国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就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为新世纪工会的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当前,在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经济体制通过改革开放实现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这给中国工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近些年来,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劳动关系不平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如矿难频发、职业病激增、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强度过大、社会保障缺失、拖欠工资现象严重等问题,这些在劳动领域当中所出现的社会矛盾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很不和谐的音符。人们在关注这些问题的同时,也在关注工会在平衡劳动关系、监督制约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说,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中国工会,所承担的通过劳资博弈调节社会利益和劳动关系矛盾,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社会责任日益凸显,与工会的其它社会责任构成了新型的责任体系。
  广大人民群众期待工会能够承担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党中央也对工会提出建立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工会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维护好职工权益,维护好社会政治的稳定的要求。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工会安身立命的根基所在,中国工会既承担着突出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又肩负着团结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
  
  收稿日期:2006-10-20
  作者简介:许晓军(1953-),男,江苏无锡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副教授;北京 100037
  责任编辑: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