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正的科学内涵

2007-12-29 00:00:00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07年1期


  摘 要:社会公正是一个亘古的难题,必须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进行深入的研究,科学、完整地揭示其内涵。社会公正是一种价值评价活动,是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的要求,是主观与客观、相对性与绝对值、应然与实然的统一。效率决定公正,公正反作用于效率,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关键词:社会公正;唯物史观;价值评价;利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8-410X(2007)01-0047-04
  社会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准则和人类不懈的价值追求,也是一个令人困惑的亘古的难题。纵观人类历史长河,为了解开这个人类自己所系的“戈尔地雅斯难结”,“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得解决”。社会公正之所以成为难题,在于它本身所具有多面性、多层次性和探索、理解社会公正者不同的立场观点。
  历史唯物主义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为正确认识社会历史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方式。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研究社会公正问题,必须坚持社会历史观和主体价值观的统一。社会历史观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理论,侧重于从人的活动及结果考察社会发展的客观过程,强调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客观性,主要目的是引导人们的行为要符合“真”。主体价值观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的理论,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价值目标和评价尺度来衡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主要目的是引导人们求“善”。社会历史观和主体价值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我们正确理解社会公正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论。
  
  一、社会公正的本质
  
  从本质看,社会公正是一种价值评价活动,是人把握世界、事物、事件等对自己的价值的观念活动,是人观念地把握事物的意义的活动。价值评价的意义在于对于未来的社会进程起一定的价值导向作用。通过评价,使我们知道什么是有价值的、应该追求,什么是无价值的、应该避免。只有在评价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实现对价值的追求和创造。
  社会公正从结构上包括三个基本的组成要素: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标准。公正的评价主体是生活在被评价的社会中的社会成员、社会集团、阶级或不生活在被评价社会的人、社会集团或阶级,即评价主体可能不与价值主体相重合。社会公正的评价客体是社会成员和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社会之间的价值关系。
  对社会公正的价值关系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构成评价客体的两极是处于变化发展的运动过程中,价值主体的需要随着主体能力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作为价值客体的社会也有一个产生、发展、成熟、衰亡的变化过程,其对于价值主体的功能随着自身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又随着价值主体的需要和能力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在社会公正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并不是单个社会成员或某一社会集团,而是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整体。一个社会是否公正不是对某一个人或某些人而言,也不是就某一领域某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而言,而是社会的全体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因此,在进行社会公正的评价时,评价主体必须从社会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的需要评价社会,以社会整体的价值向度作为评价活动的导向。
  社会公正的评价标准是评价主体用以评价社会是否公正的尺度,有公正社会模型和公正准则两种形式。中国《礼记·礼运篇》中的“大同社会”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公正社会的模型,“理想国”是柏拉图的社会公正标准。以评价主体的公正社会模型作为社会公正的评价标准在理论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作为社会公正的现实评价标准是很难把握的,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社会是一个由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复杂系统,在现实中人们无法用公正社会的每一方面去对应现实社会的相应方面,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与公正社会模型完全相同的社会。公正准则作为社会公正的评价标准更具有切实可行性。“准则”具有普适性,把这种基本准则运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就能形成人们心目中的公正社会。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公正社会与公正准则是同一的。评价标准是基于评价主体对价值主体需要、欲望和目的的认识和对价值客体理想模式的认可来确立的。社会公正评价活动中最深刻的差异就是由公正评价标准的差异所引起的差异,由评价视域所引起的评价差异是一种表层的、容易纠正的、容易达成统一的差异,而由评价标准的差异所造成的差异却是一种深层的、难以达成统一的差异。社会公正思想的演变,就其根本而言不过是人们社会公正评价标准的演变,在社会公正问题中,最艰涩的问题也莫过于评价标准合理性的问题,关于社会公正的各派学说最针锋相对的也莫此为甚。
  总之,社会公正是评价主体对社会是否能够满足全体社会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的需要这种价值关系的反映与认识的观念性活动(即判断“社会公正不公正”的问题)。它一方面表现为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合理状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成员对达到社会合理状态所要恪守的价值原则。因为公正既然是对社会正当性、合理性的肯定,而正当、合理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须,是社会成员生活正常进行及发展的必须,那么公正就成为社会行为的基本规范要求。社会公正表层意义上是人们对社会合理性的肯定性评价,但由于公正与不公正是相依存在的,“如果没有那些(不公正)的事情,人们也就不知道公正的名字”,引起社会公正评价的直接起因在于不公正现象的存在,因此,社会公正评价内含着其相反的方面,即对现存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并在对现实社会的否定或局部否定中追求理想中的公正社会。
  
  二、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
  
  社会公正的直接指向是社会,是对社会或代表社会的某一现象、领域、规范公正与否的评判。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单从社会的某一方面对之进行公正与否的评价是偏颇的,但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对之进行分析又是不现实的,甚至会因为纷繁复杂而陷入无法言清的泥坑。研究社会公正问题必须透过社会的表象抓住社会的本质。
  马克思把对社会的认识明确地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就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社会就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所以,从社会产生的根源上来看,社会的基本含义就是以生产活动为基础,以满足人们物质利益需要为主要目的的人类交往的共同体。当然,人的需要是不断变化和增长的,在“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要满足新的需要或利益要求就要进行新的生产,并形成新的社会关系或社会交往的形式,从而推动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不断地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并推动社会制度的改变。在这种动态的相互作用中,人的需要的发展及生产和交往关系的发展就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在这种关系及发展中,人始终是轴心,社会的生产和交往活动最终是满足人的各种需要的,主体需要的满足和实现可以用另一词来概括,即利益。由此可见,隐藏在社会交往形式下的真正秘密是利益;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动因,是社会大厦的基石,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马克思这样概括利益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列宁称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能从利益中得到说明和解释,社会从根本上说来就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实现自身利益而结成的共同体,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人的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和实现的过程。
  社会公正从根本上来说起源于人们对利益的要求,对社会是否公正的评价是基于作为社会的主体的人的利益需要进行的。主体利益是否得到满足既是社会公正的起因,也是社会公正的目的,其中个人利益是与社会成员最密切相关的利益形式。“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而个人利益本身是社会所决定的,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实现人的利益,满足人的需要是人类社会的天职。然而,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世界并不是某一独特利益的天下,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而且,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料或可供人类分配和享用的利益总量从总体上来说一直都是相当有限的。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何在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之间分配利益?在有限的利益总量条件下,只有对利益的分配为各利益主体认为是均衡合理的,才会被普遍接受,利益矛盾和冲突才会结束,社会秩序才趋向稳定状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正成为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之间恰当关系的最高范畴。
  由此可见,社会公正从根本上说是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的要求。社会对利益的合理分配或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结构是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
  
  三、社会公正的本质属性
  
  社会公正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社会公正的评价本质使社会公正既具有主观性,也具有客观性。公正评价作为一种观念性活动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其主观性主要表现在,公正评价是从主体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并以此为标准的,主体偏好不同、需求不同、所处的阶级、阶层不同,所处的时代不同,做出的公正评价是不同的。社会公正的客观性表现在:首先,公正价值关系的客体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具有客观性。就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而言,构成价值关系客体的社会关系、社会现象、社会规范是既定的,人们无法选择他所处的历史条件。其次,公正的评价的标准具有客观性。公正的评价的标准尽管是主体自身的利益、需要与需求,但这种利益、需要与需求的产生不是主观随意的,而是受客观的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受经济基础的制约,是由主体在长期社会实践中积淀形成的。
  社会公正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相对性就是社会公正的条件性。就价值主体来说,公正价值关系因社会、阶级、群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且价值主体的需要随着主体能力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亚里士多德指出:“虽在某一方面的意义上可说是合乎正义的,却谁都不是绝对全面地合乎正义。”就公正的价值客体而言,公正价值关系客体会随着时代、历史、社会的变迁而表现出不同的内容。社会公正的绝对性表现为公正价值原则与标准的普遍性。尽管每个人的公正价值理念存在着差异0A2y8pxtcl+WyjchbW26oiJDX2Zo6Mp0GthYjgi+mQ8=甚至对立,但生活在特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人群共同体有着共同的公正价值理想,社会各个阶级——无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遵循着一个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虽然是不断变化的,但人们对公正的追求却是永恒的,绝对的。
  社会公正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社会公正的应然性指公正的理想性,指理想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公正的实然性指公正的现实性,指现实社会所允许的公正即应然公正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兑现状态。社会公正作为人的价值追求是对现实的超越,是一种理想的诉求,是应然的。现实不会绝对的善美,现实的公正状况往往是不尽人意的,因而就必然存在着对应然的社会公正的追求。但这种价值追求并不是空中楼阁,是建立于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之上的,因而又是实然的,具有现实必然性的内容。社会公正的价值理想正由于基于现实,自身就有可能孕含着某种缺憾,完满的公正状态只存在于理想状态之中。社会公正是在不断克服不公正的现实过程中逐渐走向更高一层的公正,最终实现应然和实然的统一。
  社会公正的相对性、主观性和应然性决定了我们研究社会公正的必要性,社会公正的绝对性、客观性和实然性决定了我们研究社会公正的可能性。
  
  四、社会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研究社会公正问题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是进一步理解社会公正内涵的钥匙。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不能简单地从谁先谁后来界定,而必须从公正的不同层面上来划分。就社会公正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来讲,社会公正是高于效率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社会公正具有应然性、超越性,社会公正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该是这样一个社会:“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这样一个社会必然要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效率)为基础。因此,社会公正中隐含着富裕(效率的物质体现)的内在规定性。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公正对社会效率具有决定意义。历史发展逻辑表明,历史上任一社会形态的更替,在根本上都是人的一次解放,因而都是社会公正的一次跃迁。正是在这种历史意义上,我们说效率是公正的效率,谁拥有社会公正,谁就拥有效率,效率只有在社会公正那里才能获得自身存在的现实规定性。
  就社会公正是相对于某一社会形态的利益分配原则而言,社会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在人类社会中,生产关系是对利益分配最有决定意义的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公正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生产关系的观念性反映。效率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最终可以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对人类社会根本矛盾之间的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一种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归根到底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每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建立以后,又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的生产关系之所以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新的生产方式赋予了广大劳动者比以往更多的权利和自由,使他们获得了与前一种生产方式相比更多的公平,从而激发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活力。效率决定公正,公正反作用于效率,一定历史时期的公正观念和公正状态总是和一定的效率水平相适应,无论是超前的还是落后的公正观念及公正状态都会制约效率。效率是先发性的,而公正是继发性的,效率的提高催生公正观念的进步和公正状态的改善,从而解决效率与公正之间的矛盾,正是在公正与效率的矛盾的不断解决中,人类社会不断从落后走向进步、从低级迈向高级。
  综上分析,对社会公正要动态地、立体地看,将之放到人类社会历史的大背景辩证地进行考察,才能真正理解社会公正的科学涵义。
  收稿日期:2006-12-02
  作者简介:徐琛(1973-),女,江西上饶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党建研究所,博士;天津3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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