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中的政府信任及其建构途径

2007-12-29 00:00:00韩志明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07年1期


  摘 要:政府信任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行使行政权力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种心理。政府信任是公共行政体系的评价尺度,也是公民对政府的一种情感寄托,是对政府未来公共行政的期许。政府信任可以弱化行政权力的强制性色彩,降低政府与社会及公民关系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行动体系的行为预期,有助于建构协同合作的治理结构。建构政府信任的结构性途径是努力形成服务的政府、负责任的政府、有效能的政府、法治的政府、开放的政府和参与的政府。
  关键词:政府信任;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公民或公众;途径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07)01—0005-06
  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和政府工作的一项战略任务。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政府转型,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公共行政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我国一些地区还存在官民对立、干群关系紧张情况,甚至因此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这些不和谐因素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发展重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紧迫需要。
  
  一、政府信任的涵义及其性质
  
  自二十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开启关于信任问题的研究以来,信任问题得到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各个学科的普遍关注。大多数学者认为,信任是一种复杂的心理态度和心理机构,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对符合自己利益和愿望的他人或组织予以相信并有所预期的心理倾向性。从一般意义说,所谓政府信任,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行使行政权力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一种信任心理。信任意味着主体问的一种特殊性质的社会关系,包括信任主体和信任对象两个方面——信任主体是公众,包括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或组织;信任对象则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政府信任反映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认可、支持、满意、赞赏等积极的心理倾向,表达公众和社会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历史表现的正面评价,也寄予对未来良好公共行政的合理期望。
  政府信任是公共行政的评价尺度。任何信任都建立在主体对信任对象的理性认识和客观评价上。政府信任作为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一种心理倾向,是公民对公共行政活动进行客观评价的一个心理结果。政府信任的获得或丧失,归根结底与政府公共行政的表现和效果息息相关。政府或者因其积极有为的表现获得公众的信任,或是因为不良表现而丧失信任。因此,政府信任实际上可以被视为公共行政的效果在社会心理层面上的反映,是公众对于以行政权为载体的政府行政活动满足社会和公民需要的状况所进行的肯定性评价,既受政府公共行政的理念和实践活动的影响,又包含有强烈的群体意识色彩。从契约论的角度看,公众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公众通过代议机构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同时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和愿望对政府的地位、性质、角色和作用及其行动方式等投以主观期待,期望政府能够创造更多的公共价值,满足公众和社会的利益需求。当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公众的期许相一致时,公众就会对政府活动予以积极认可和赞同,自然也会信任政府。反之,当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不能满足甚至损害到公共利益,与公众的普遍愿望和要求背道而驰的时候,公众就可能对政府给与否定性的评价,并伴以疏离、抱怨、指责、抗议等心理或行为表现。与一般的人际信任不同,由于政府拥有特殊的公共权力,政府本身的表现和作用是形成政府信任的核心要素。换言之,政府信任能否建立起来,首先是一个政府怎么做以及做得怎么样的问题,公众在这个问题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对政府的作为作出理性的判断和评价,从而建立或是取消、增加或是减弱自己对政府的信任。因此,在政府信任的建构上,政府虽然是政府信任的对象,但政府作为则是公众是否信任政府及其信任程度的前提条件,政府掌握着主动权,其作用和角色具有决定性。
  政府信任也是一种对政府的情感寄托。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任何评价都必然与评价主体的情绪、情感相联系。公众直接或者间接体验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当他们对此感到满意时,就会从内心产生对政府的认可、接受、赞赏等。而且这种认可可能更多发自于公众生活上的满足感所引发的情感上的接受,内化为一种精神和心理上的非理性感觉,产生一种赞美式的内心评价,构成公众心理结构中对政府的一种良好的依赖情结。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信任是人与社会可信性实践的产物。一般讲,公众对政府信任往往来自以往可信性b+Om7FLaYklK9iU/CEDpzA==经验的积累,表现为政府以往一以贯之的良好表现为公众提供稳定的社会生活保障和不断改善的物质文化环境,公众由此产生生活上和心理上的满意感、安全感和幸福感。这种物质文化和内心愿望得以满足的心理体验使得公众对政府寄予一种感情上的信托和仰赖,并且形成一个社会的公共精神和公民人格。在一个具有高强度政府信任的社会中,在遭遇到不公正待遇或者出现公共危机事件时,公众像信任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一样相信政府能够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并且对政府解决困难的能力以及危机事态的未来发展保持乐观,充满信心。此外,作为一种非理性的情感表达,政府信任也取决于直接与公众打交道的政府行政人员的端庄得体的外在形象、诚实守法的职业品格、宽和待人的服务态度以及刚健有为的办事能力等。
  政府信任还是对未来政府行政的理性期许。人们大多将信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认为信任的产生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取决于对信任回报的合理预测。科尔曼指出,信任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产生的理性行为。委托人给予代理人以信任,是因为历史博弈的成熟经验使人们愿意相信,信任的预期收益一定会大于可能的损失,否则委托人就会撤消或收回信任。米斯兹塔尔认为,信任分为习惯、热情和策略三种形式,表明对信任对象的信任的预期结果将是符合自身利益的。这一分类显示,信任既包含有非理性的习惯心理,又体现为一种温情脉脉的控制策略。虽然信任是建立在对历史经验及其可靠性的判断和评价上,但信任并不简单地就是“向后看”,其积极的或策略性的一面在于,信任实质上可以说是一种施加于信任对象的某种温和的心理控制或情感控制,而激励信任对象延续过去的优良行为。政府和公众之间属于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公众对政府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政府信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信任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于它的理性化交往成分更高。公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为的就是期望政府能够提供维持其利益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并且预期政府能够树立起服务于公众期望利益的责任感,积极地回应公众的期待和委托信任。如果政府能够保护和发展公众寄予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最大化地增进公众的福利、回报公众的信任,公众就必然会继续维系对政府的信任。相反,如果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或者不能积极有效地回应公众的需求和愿望,自然就从根本上颠覆了公众的信任,预期也就无从实现了。这样,政府或者是侵蚀或丧失了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更严重的则是失去自身的合法性。
  政府信任无疑是一种政治关系。事实上,公众绝非铁板一块。单纯的公众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社会阶层之间、公民个人之间及其不同利益的巨大差异,伴随这些差异的是不同公民和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充满歧见和冲突的利益要求。在一个日趋多元分化和个人自由的时代,政府试图满足所有社会阶层和公民的利益的努力已经变得异常艰难。由于有限资源的严格限制,政府满足公众利益要求的情况充满了不平衡性,即政府在满足一些社会利益要求的同时不可避免会难以满足另一些同样合理的利益要求,以是否满足自身利益要求来确定是否信任政府也必然形成强烈的反差。因此,社会宏观层面的政府信任问题实质上不能不同具有强烈政治色彩的社会价值资源的配置问题紧密联系起来,并因此导致对政府的差异性评价,当政府因为满足一些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而获得政府信任的时候,也可能在另一些同样渴望利益满足的社会公众心中产生某种失望和怨愤的情绪,后者往往会因此撤消对政府的信任。因此,当政府制定价值资源的分配方案时,如果必须要为自己的行动方案寻找正当的理由,就不能不考虑到政治支持和政治后果。在这个情况下,就构成了一种以利益满足为条件的信任博弈,即公众通过增加或撤消政府信任(因而也是政治支持和道德认同)来博取政府对其利益需求的回应或满足。在民主选举制度条件下,这种信任的物质产出就是能产生实质性后果的选票。在这种政府信任关系博弈的框架中,政治制度的作用是基础性的。这也意味着从变革制度条件人手,可以重塑政府信任。总之,政府信任作为政治信任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在社会中获得广泛信任氛围的反映,是一般的社会信任被转换成与政治有关的信任。
  
  二、政府信任的工具性价值及其隐患
  
  政府信任可以弱化公共权力的强制性色彩。在大多数公共行政关系中,行政活动主要是对公民的强制或管制。行政权力始终是以国家机器的强大暴力为后盾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在一个政府与公众互相对立、缺乏信任的环境中,行政活动所呈现出的无非是一种由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施加的暴力强制。但是,在公众信任政府的条件下,行政权力已经被看作是实现公众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工具,行政权的运用不但得到了来自公共利益合法性的支持,甚至还具有了“为我”的色彩,行政权的强制性也就大大地削弱了。因此,政府信任的心理关系具有软化行政权力强制色彩的作用,而且这种软化是两方面的:在政府的一面,行政权的强制性或许已经不需要充分运用就足以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在对政府予以信任的公民或公众一方,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已经似乎不再是一种赤裸裸的纯粹的暴力强制,而是一种可以理解的“我行不善”应有惩罚,是对合法强制的内在认可和接受。
  政府信任可以减少政府与社会及公民关系的交易成本。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现代社会结构和运作的重要方面。这些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的复杂关系,可以被概括为私权与公权之间的交易关系。政府信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可以降低政府与社会及公民关系之间的交易成本,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试想,在政府与公民或社会存在尖锐冲突和对立的社会中,行动双方彼此互相敌视、怀疑对方,竭力搜集和处理信息,并通过各种途径来防范对方的侵害和机会主义,这必然增加社会运作的交易成本。因此,在存在良好的政府信任的社会中,交易成本至少从三个方面得到显著降低:1.由于得到公众的信赖和支持,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减少了讨价还价和对立冲突等障碍性因素,避免了强制执行的广泛运用,也降低了其它行政成本;2.公民由于对政府的信任,减少了对政府运作的行为抵制和心理抵触,从而降低了服从公共管理的成本;3.从更深远的角度看,政府信任避免了政府与公民的尖锐冲突引发的社会危机或动荡,减少了由此造成的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损害。
  政府信任可以提高社会行动体系的行为预期。政府信任的建立是基于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历史经验的判断和评价之上的。作为对未来政府行动的一种心理期许,政府信任表明一种具有稳定预期的社会心态结构,这是一种对政府和公民的行为演进都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的社会资本。政府利用政府信任可以更为顺利地推行公共政策,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并在具有激烈冲突的情景中减少对立或冲突的发生。政府信任作为公众与政府博弈的资源和策略,可以增加公民行动的合法性,也是制约政府行为的心理筹码。在社会信任良性循环的情况下,政府与公民都能彼此预见到对方的行为、反应和行动策略,进而提高了社会行动体系的稳定预期和稳定结构。此外,在这种稳定的心理结构和行动结构中,孕育着政府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一方面能增加行政人员的工作自主性和职业自豪感,激发他们的职业使命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拥有政府信任的社会公众不需要时刻徘徊在敌视、怀疑和不信任的消极情感世界中,并因为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善意信任而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安全感、稳定感和幸福感。
  政府信任有助于建构协同合作的治理结构。面对当代社会普遍的公共治理危机,治理理论提出了合作治理的主张。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自身的有限性需要得到来自市场组织和公民社会力量的补充。公共治理的发展越来越需要一个多元主体互动合作、相互支持的网络结构,其中政府、市场组织、第三部门组织和公民都是治理合作的不可或缺的行动者和行动资源。在公共服务理论观点看来,作为理想类型的网络互动治理模式的基础是具有权利保障的公民和社群组织,其中信任机制作为社会资本的协调机制,对于自治和参与治理的成败具有关键的意义。换言之,现代公共治理结构的发展,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合作,虽然也意味着复杂的博弈,但更离不开相互之间的尊重和信任。如果缺乏基本的政府信任,不能重建各种类型的社群结构,不能发展积极的地方自治力量,通过社会资本的积累增加治理资源,提高治理的有效性,就难以应对社会面临的普遍的治理危机。在这个意义上,信任作为一个合作治理的基础性资源,对于治理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这种信任基础除了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之外,最重要的无疑就是公民或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并且后者对前者的生成和维系具有重大的影响。正如上面所言,信任是一种应对他人自由的策略,给予政府信任不仅意味着承认政府的自由和能力,减轻政府决策的负担,而且能开发和获得自身的行动能力,增加组建各种类型的社群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信心。在这个意义上,信任作为一个合作治理的基础性资源,对于治理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使复杂社会中的民主决策变得更加稳健。
  必须看到,政府信任既具有工具性价值,也存在着诸多消极的隐患。理性的政府信任虽然有助于建构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关系,但公众对政府的过度信任或盲目信任,也会导致与民主社会的规范格格不入的诸多弊病。例如,过度的政府信任容易导致公众对政府的消极观望、被动等待和听之任之,不利于形成现代民主所要求的积极有为、主动参与的公民,也无助于公民资格的培育和公民参政能力的发展。再如,如果缺乏常规而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很容易为政府滥用权力和官员腐败提供机会。还有,政府信任是一种脆弱的社会心理资源,需要得到精心的管理,并需要将其用于督促和激励政府的奋发有为,推动行政人员积极服务于公民和社会,政府信任一旦被滥用或被破坏,就很难复原、再生或发育。此外,必须指出,现代宪政和法治所需要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在对公共权力和政府官员们的严密防范之上的,其背后是对人类邪恶本性或本能保持高度警惕的“幽暗意识”,质言之,就是一种怀疑和不信任的精神。因此,当我们倡言政府信任的积极价值时必须注意到,“不信任”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恰恰是建构政府信任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制度,才能形成政府信任滋生和发展的有利土壤。
  
  三、政府信任的主要实现途径
  
  研究政府信任问题的主旨在于,通过分析政府行动的优劣利弊来反思现有的制度结构,并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来重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这种制度革新表面上和政府与公民或公众的关系有关,实质上则是建立在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上的整体制度结构中的一种特殊关系,其核心是处理代表私权的个人与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各方面因素共同影响和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从深广的社会层面来理解政府运作,并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实现政府转型、改善政府治理的成效、创造公共价值,对于增进政府的合法性、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发展,进而提高政府信任、建构政府与公民或公众之间的和谐互动关系等,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以人为本,倡导社会公平,建设服务型政府。在传统政府的行政模式中,统治权处于政府行动的中心位置,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也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对公民的首要意识不是尊重而是统驭,不是服务而是控制,其背后的深层心理态度是彼此之间的不信任、抵制和防御。公众当然不会给予一个高高在上的统治自己的机构以信任,只有建立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才能建构起民众对政府的基本信任。这就意味着,公民权利将被置于整个社会的中心位置,政府权力的运作不再是以统治为中心,而是以服务为中心。政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是公民和公民的需要,公民本位成为指导政府行动的核心价值。政府行动的目的是回应并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在技术层面上,政府应当将公众视为顾客,坚持顾客导向,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倾听顾客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建立服务的质量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品质,最终实现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的目的,从而塑造出一个具有亲和力的政府形象。与统治行政的理念相反,政府与公民之间不再是敌意、怀疑和对立,而是彼此之间的善意、关怀和谅解。只有当政府真心服务于公众的时候,公众才会相信政府、支持政府,才会形成对政府的信任。
  (二)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能力,改善治理成效,建设效能政府。一个软弱无能的政府就像一个软弱无能的人一样,是不可能为自己赢得尊重和敬意的,政府必须依靠自己有效率和有能力的形象来获得公众的信赖和支持。现代政府面临着庞杂而艰巨的治理任务,只有一个具有效能的政府才能具备解决问题的力量,才有资格值得公众信任,并给予公众以信心。特别是在社会危机或公共危机的敏感时期,政府的效能不仅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能否获得公众信任的先决条件。因此,建设一个精干高效的政府不仅对于社会发展本身至关重要,同时对于建构政府信任也是必不可少的。政府不是一个全知全能的组织,而只具有有限的理性、有限的权力和有限的能力。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能力是政府生产力的源泉。“全能型政府”因为不可能承担的治理任务而导致严重的弊病,不但使政府本身陷入穷于应付的尴尬困境,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丧失民众的信任和期望。建设效能政府要求政府必须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有所为有所不为”,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行政能力、工作效率和政府治理的有效性,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改善民众的生活质量,提升老百姓的幸福感受。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获得公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信任。
  (三)依法行政,惩罚腐败和渎职行为,规范公共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及其行政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具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义务。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公信力不仅在于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良好理解和严格执行,更在于他们自己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价值是一整套的“游戏规则”,它首先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也不是要求公众遵守法律、把法律当成管理公众的工具,而是强调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和受到法律的制约,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公共权力本身必须严格受制于法律所确立的限制,从而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防范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因此,法治政府通过明确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自身行动规范来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在这个意义上,依法行政,防范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规范公共权力,对于树立公众对政府的信心是至关重要的。相反,如果政府中腐败泛滥,公共权力成了被用于谋求行政人员私利的工具,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也就必然异化为公共利益的敌人,行政人员也不再是为人民服务的忠实的“公仆”了,政府的形象必将荡然无存,而只留给社会公众一个贪污腐败、横行不法的恶劣形象。对于这样的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公众当然是不可能给予他们以信任的。在这个角度上,对于一个存在着腐败的政府而言,获得公众信任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厉行法治,建设一个廉洁的政府,特别是要规范行政行为,大力惩治腐败,纯洁行政人员队伍,净化行政空气,为公众和社会树立一个可信赖的形象。
  (四)强化行政责任,提升行政道德和行政伦理,建设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也是法治规范的内在要求。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然是一个公众信赖的政府,其逻辑在于:作为社会治理和集体行动机制的政府公共行政体系承担起相应的角色和功能,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并为其错误或失误担当责任,因而能够维持基本的、合理的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信任关系。从宏观层面讲,责任政府具有合理的职能范围,承担起社会公共治理的全面责任,履行提供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微观层面讲,任何依法设立的政府机构及其行政人员,都必须承担或履行与其法定权力相一致的法定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做到权责对应、权责对等,实现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合理平衡。尤为关键的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必须为其错误或失误的行动承担责任,接受制裁或惩罚,向公众道歉,请求公众的宽容和谅解。为此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也是最根本的,就是改良规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结构,包括行政制度的设计、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二,绝非不重要的,就是提升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平,通过强化行政人员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信念,从内心铸就起抵御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心理防线。前者从制度可靠性上确立公众对政府运作的信任,后者则从行政人员自身的素质上强化和巩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EN3tAgHiNWQHjuDxXiAa6Wi/ArsaH5h/U+DVMO8tDMU=
  (五)开放行政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建设开放政府。政府官僚制最重要的精神气质之一就是信息保密,不法的利益往往借助信息保密的“黑幕”而得以暗渡陈仓。事实上,在“黑箱操作”的政策过程和政府过程,即便其本身是公平和公正的,也难免授人以偏私、不公和腐败的口实。因此,政府获得公众信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政府本身必须是开放的政府、透明的政府、阳光的政府。所以说,公共行政非但应该是公平的、公正的,而且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实现其公平和公正。政府不仅要正确地做正确的事情,而且必须以公众信赖的公开的方式去做事。在公民权利膨胀的时代,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增加了要求政务公开的压力。在公民权利的逻辑下推行政务公开,不仅是现代政府的分内责任,也是政府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一个必要途径。开放行政信息,推行政务公开,表明了政府的无私、公平和公正,也可以表明政府接受监督的诚意。通过开放信息,政府诚恳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批评,有助于提高信息利用的效率、促进社会发展,也能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减少决策失误和决策失败。在社会心理层面上,只有公开的政府过程和政策过程,才能祛除“黑箱操作”带来的猜疑、嫉妒、敌意和对立,为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信任和善意的关系提供基本条件。
  (六)提高公共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建设参与型政府。信息开放和政务公开,当然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政府。但这是远远不够的,人们不但有权利了解管理自己vbgB09obTeaM1qG5Apr0CLGpUOislNlTdF8wFs/eIXQ=的政府,更有权利参与到公共政策过程中去,影响那些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过程。人最信任的只能是自己,人对于自己的事情才会予以充分的信任,所以参与的政府才谈得上是公众自己的政府,允许人们参与的政策才能获得更多的公众信赖。公众参与的重大价值之一就是能够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因为政策本身是自己参与的结果,包含了不同程度的自身意志和自我利益。在这个角度上,政府公共行政活动已经不是一个与自己毫不相关的异己的事物,而是个人内在要求和愿望的一部分,所以必然有助于维系和增进对政府的信任。因此,培育民主的理念,提高公共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让公众更好地参与到公共政策过程中来,建设一个参与型的政府,同样是建立政府信任的重要途径之一。相反,在政府单方面行动的行政活动中,政府单独地、高高在上地制定并执行决策,公众仅仅是一个被动的、消极的行政客体,公众就会形成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冷漠、疏远和怀疑,政府信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
  收稿日期:2006—10-20
  作者简介:王 强(1971一),男,甘肃武威人,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讲师,博士;内蒙古通辽
  韩志明(1977一),男,湖南永州人,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杭州 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