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日本从1937 年开始就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也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了相关的实践经历。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时间起步于1992 年;1998 年以来,各级政府展开了以信用担保为突破口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试点;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于1999 年6 月14 日正式启动。在这之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6 年底,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已达3366 家,共筹集担保资金总额1232.58 亿元,已累计担保企业379586 户,累计担保总额8051.87 亿元。9 年的实践证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不失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着起点低、层次参差不齐、运作不规范、潜在风险大等问题。由于现存的担保交易框架有重大缺陷,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可担保资产的范围太窄,担保物权的设立太繁琐,使得贷款人实际上不能接受应收账款作为担保,不能在一般描述性资产、变动资产和未来资产上设立担保,也不能在整个企业之上设立担保。由于缺乏完善的优先权原则,使得信贷权人的优先权不确定,加之担保权益备案系统是分割的而且费用高,所以,在中国,动产不能方便、经济和安全地作为担保物,大约55%的资本存量无法用于借贷。贷款人基本上只提供三种类型的债务融资:纯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和抵押物为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中小企业只能有限地获得保证贷款和不动产抵押贷款。
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作经验是政府、企业和银行系统都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信贷担保体系不能而且也不应该替银行承担完全风险,因为正常程度的风险对银行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同样,也不能指望担保体系为那些不太具有可行性的项目提供融资帮助,得到政府公共支持的信贷担保并不应当取消银行在可能的情况下取得一定程度个人抵押或担保的要求。只有这样风险共担,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