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雪梅
工程建设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重要滋生地之一,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而工程的招投标是工程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招投标是在建设初期阶段进行的,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同时由于招投标环节牵扯到各方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极易产生暗箱违规操作,使招投标环节为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易发多发区域。
一、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为了规避关于工程发包达到一定金额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规定,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化整为零,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从中谋取好处或收受贿赂。
2、以邀请招标取代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体现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环节,是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关键所在。有的地方和单位在操作过程中,为了照顾特定的关系,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不发布招标广告,只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限制、排斥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为其邀请的投标人减轻竞争压力,创造中标条件,从中收取中标人贿赂。
3、搞假招标。为了使意向单位中标,招标方表面上对拟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实际上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情况设置标书,使其中标;或者故意选择几个无意承建的单位参与陪衬,使意向单位轻易中标;或者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诸多块,将高利润部分让内定单位中标,收受贿赂。
4、投标人相互串联进行围标。这是某些投标人为谋取中标而玩弄的一个新花招。一些关系较好的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联合行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达成协议,帮助联盟中的一个投标人取胜,这次你中标,下次我中标,轮流坐庄,利益均沾。从而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既避免了真刀真枪的交锋,又拿到了项目,受损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5、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或者“皮包公司”,为挂靠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向国企负责人行贿,借国有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
6、投标人与招标人、评委串通招标。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与关系人串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加入有利于关系人的内容,为关系人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关系人一旦中标,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即可收受贿赂。
二、招投标商业贿赂存在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成为商业贿赂多发区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以权谋私。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谋私,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二是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各地对《招标投标法》的理解和执行存在这样那样的偏差;招投标实践经验不足,运作中容易出现不规范的现象,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规避招标现象之所以存在,最核心的原因还是利益作怪。《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应给予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相当多的地方,制定这样那样的限制条件,提出苛刻要求,堵卡外来企业,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引发了不少腐败现象。如有的地方要求投标单位作出承诺,中标后必须划出部分标段分包给特定的施工企业,否则不予中标;有的要求高资质的施工单位与一些低资质的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四是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监督不严,惩处不力。由于规避招标是在私下进行,少有知情人,即使有知情人,也由于心存顾虑而不愿、不敢举报,缺乏群众监督基础,这给打击规避招标的不法行为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招投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监督责任的有关行政部门力量有限,监督止于表面、流于形式,使规避招标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三、招投标审计的重点及方法
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已成为当前亟需重点做好的一项工作。但由于招投标审计为事后审计,加上违规手段隐蔽,往往存在较大审计风险,在审计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审计程序到位和审计的重点及方法。
1、审计工程是否具备招投标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是否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是否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审查招投标的范围是否全面,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一步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方式进行招标。
3、审查标底与投标报价是否真实、准确。关键是审查标底编制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重点审查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人员是否具备相应原资格,标底是否经过审核,投标报价是否是在建设成本确定的基础上形成的,有无低于成本竞争的行为发生,注意审查招标过程中有无人为的压价、哄抬标价或泄露标底的现象。
4、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在审计时,应注意其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整,对于不符合程序的项目,应注意招投标工作的有效性。
5、审阅与招投标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合同、协议,检查是否按公开的方式进行招标,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公平评标与公正决标,是否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等。要注重发现有无违反招投标程序和规定的舞弊行为,如:有无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会议记录;有否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蛛丝马迹;有无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协议等。
6、审阅中标单位的法人资格、资质条件、技术力量和财务状况的资料,是否符合中标条件或是投标单位的最佳单位。
7、审查确定评标专家名单的工作底稿,是否符合规定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专家库内确定。如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检查有无随机抽样的工作底稿。检查有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等。
8、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合规。招标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招标文件,使之内容充分详实。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的计算依据,如工程计价类别,执行的定额标准或取费标准,执行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性调整文件,材料、设备计价方法及供货方式,工程量清单等,以便于投标人在投标时能以此为依据,全面考虑施工方案和投标报价,避免由于招标文件内容不全面而导致投标失真的问题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