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惠兰 林文岳 金朝霞
摘要:通过对高校的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发现高校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学校人财物的权力部门,犯罪主体的身份地位都比较高,共同犯罪特点突出。文章从社会发展和高校自身两个角度对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剖析后,提出了一些防范高校职务犯罪发生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高校职务犯罪;特点;原因;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5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07)02-0026-05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校与社会的经济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和复杂。由于相关制度措施没有跟上,管理突显漏洞,这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了高校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败坏了高校的良好声誉,践踏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正视我国教育发展中所出现的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高校职务犯罪问题,深入调查分析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火墙”,严防高校腐败案件的再发生,以保证高等教育这架列车在平稳的轨道上快速稳健的运行。
一、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
当前高校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中又以贪污受贿为主。根据近年来媒体的暴光和有关部门对案件查处的统计,高校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如下特点:
(一)主要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流量大的领域,具有很强的部门特点
近些年来公布的有关信息表明,高校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基建、财务支出、设备和图书物质采购、招生、人事调配等权力部门。其中财务部门职务犯罪占40%,基建与采购两部门由于掌握大量的资金以及与外面的经济交往的频繁而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此部门与招生、人事等其他部门的犯罪案件一起占到60%。来自于湖北有关部门的统计,自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武汉市检察机关查办武汉地区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1件46人。这46人中,涉及基建招投标及后勤维修工程领域的18人,占39%;教材、教学设备等采购部门15人,占33%;招生录取环节7人,占15%;财务管理环节6人,占13%。2004年四川在教材采购方面的职务犯罪就涉及10所高校和2所中专,共51起案件,涉案42人。而在另一个高校密集的省份陕西,近年来“落马”的7名厅级高校领导干部中,有6名是因分管基建受贿而“翻船”。
(二)涉案人员文化层次或职务级别较高,大多是部门的负责人或直接经办人,而且涉案金额大
2004年以来,四川在教材采购方面涉案的42人中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就有14人,占涉案人数的33.3%,文化程度大多在本科以上,很多是硕士博士,还有获得政府津贴的专家,学校863项目的负责人。仅成都、绵阳两地涉案人员职务为县处级干部的就有13人,他们多为学校的中层干部,涉案总金额近1000万元。自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武汉高校职务犯罪中,涉及处级以上干部25人、“一把手”22人。陕西高校1999年至2003年6月查处的职务犯罪涉案人员141人,其中科级干部48人,处级干部45人,校厅级干部4人;2004年上半年查处的23件中,涉案人员24人,其中科级干部5人,处级干部11人,校厅级干部3人。南京市高校在1999年初至2000年初被查的21件案件全都是万元以上大案,有14件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要案,所占比例为66.06%。
(三)窝案、窜案所占比重较大,共同犯罪案件特点突出,并有逐渐上升趋势
陕西省教育系统建国以来最大的共同犯罪案件——陕西经贸学院腐败案,包括科级处级干部在内的共有27名涉案人员。1999年初至2002年2月,南京市高校职务犯罪2l件,其中有13人为共同作案。如南京艺术学院院长、副院长、会计的共同贪污案。自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武汉高校职务犯罪中,武汉大学网络建设招投标案涉及4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网络建设招投标案涉及5人、湖北大学基建招投标案涉及7人,湖北教育学院教管系私分公款案涉及3人。
(四)高校职务犯罪有逐渐蔓延扩大趋势
据纪检部门统计,直属高校2003年的立案数和涉案人数,分别比2002年增长了112.24%和118.64%。1990年后的10年,北京市海淀区内32所院校中,有24起案件26人被查处。陕西省高校在90年代职务犯罪案件只有24件,涉案人数6人,在21世纪的第一年就被刷新。2001年查办的高校腐败案件36起61人。湖北地区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2003年立案5起,2004年立案16起,2005年1月至10月立案已达到20起。广州地区的高校五年来共发生各类违法违纪案件100多起。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外因与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高校之所以频频出现职务犯罪现象,既有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负面因素的影响,也有高校在自身发展中存在的不足,这两者相结合为我国高校职务犯罪“搭建了很好的舞台”。
(一)从社会发展变化的角度来看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时期,面临着多元化的价值观的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行为模式的选择。新的思想对传统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模式形成有力的冲击和强烈的挑战。在这种冲击和挑战面前,新旧思想、行为规范、利益格局相互摩擦,交替进行,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日益复杂。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很多人在面临多种价值观、人生观时不能进行合理的权衡和正确的选择,由此失去了正确的角色定位,从而在物欲横流的物质时代迷失了方向,迷失了自我,陷入拜金主义的泥坑而不能自拔。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一片净土”的高校作为市场经济下的行为主体,也脱离不了各种社会“病毒”的侵袭。
(二)从高校自身角度来看
1、主观上一些领导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变形是导致高校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一部分掌握高校经营管理职权的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廉洁自律不够,法制观念淡漠、自私自利思想严重,没有构筑起有效的心理防线,再加上“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规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诈成为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他们很容易受这些社会积弊所感染,在巨大的物质诱惑面前往往经受不住严峻的考验,在贪图私利动机的支配下,放松自己的学习、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放松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在强大的“糖衣炮弹”的攻击下,面对权力可能带来的金钱效应,循着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道路走下去,开始时也许心存警
惕,但渐渐地就不能把持,私欲越来越强,胆子越来越大,一步一步走向罪恶的深渊。
2、客观上国家从1998年开始连续几年实行扩招政策,学校也借此东风不断扩大办学规模,这使得我国的高教事业在九十年代后期到现在有了迅猛的发展。1998年招生108.4万人,1999年招生159.7万人,2000年招生220万人,2001年招生250万人,2003年招生335万人,2004年招生达到410万人,对研究生也连续两年扩招30%。这使高校的地位不断上升。与扩招政策相伴随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如负责招生与推荐就业的工作部门,负责建造学生宿舍和教室的基建部门,负责教学科研设备和办公用品的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学籍管理、教材订购的教务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管理的财务部门,负责供应水、电、伙食、住宿的总务后勤部门的职能拓宽了,权限变大了。再加上办学经费已从过去的单一财政拨款转为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来源趋向多元化,办学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使办学形式多样化,公办、民办、独立办学与联合办学等,形式多样,不一而足。办学自主权的相对扩大和社会联系的机会增加,与社会联系比较紧密的职能部门权力的迅速膨胀。再加上改革开放使得社会收入差距拉大,很多人在这种贫富分化面前表现出严重失衡的心理态势。
在高教事业快速发展的这几年中,由于与高校改革、发展相配套的管理措施没有跟上,于是规模的快速扩张与体制变革滞后的深层次的矛盾突显出来了:
首先表现为规章制度突显滞后、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高校已由一个计划经济时期的单纯教育单位转变为一个经济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但制度性规则和程序没有适应这一角色的转变而作彻底的修改和完善,有的院校虽然已经作了规章制度上的修改和补充,但不能对社会出现的新形势迅速作出反应,表现出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这便造成管理上无章可循或无有效的规章可循。有的院校虽然在制度建设方面制定了许多管理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学校方方面面的工作,但还是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这说明规章仍存在操作方面的漏洞。比如制度安排不合理,不健全,对规章的执行力不够,缺乏有效的法治手段和配套惩处措施等。
其次,行政管理混乱、不健全。许多高校的重要领导人属于专家学者型的领导群体,他们有的对市场经济规律下的学校经营活动规律认识不够,有的缺乏高校的经营管理能力,有的只重视人才培养却忽视高校本身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的管理,有的还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因而在高校管理上缺乏像现代企业那样应有的组织性、协调性,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缺乏有效管理经验和管理手段,使得管理不科学,不严密。不规范,导致责任不明,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有的仍停留在原有的人治模式上,仍由一把手进行指挥,事无俱细,不能进行有效统筹,合理安排,权力过于集中。尤其一些领导干部,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主体,却又不受游戏规则的约束。常常是以个人的意志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这使得规章制度在领导干部面前成为只是挂在墙壁上的装饰品。
再次,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监督流于形式。孟德斯鸠曾经这样精辟地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在实际中,高校的纪检监督部门作为高校的监督机关,却与它自身所匹配的权力极不相称。高校纪检部门只负责对处级以下的干部实行监督,无权对学校厅级干部进行监督,学校厅级干部接受国家教委,省教育厅和省委教育工委的领导与监督。而很多高校的职务犯罪都是校厅级干部,党政“一把手”所犯,或者犯案者虽是处级以下干部或职员,但与校厅级干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与校厅级干部已经形成某种利益共同体,导致高校纪检部门不能监督,也不敢监督。而上级监督部门由于与院校处于相对隔离的状态。不可能对这些院校的少数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也只是一种文字规定上的监督。况且也没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对监督范围、手段、程度等加以规定,因而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监督标准和执行依据。作为高校的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也常常是走走过场。由于没有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高校监督部门基本形同虚设,监督也常常流于形式。作为群众监督重要形式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在高校都会定期召开,这也是教职工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重要方式。然而,教职工在大会上提出的重要监督意见很大程度上不能被学校管理层采纳。对于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很少有人敢向学校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这也折射出高校群众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督的形式化。
最后,高校自我保护主义作祟。许多高校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愿把本校的违纪违法案件暴露于媒体,暴露给公众。尤其是那些公众十分敏感的地带。如招生过程中贪污受贿导致的招生不平等,教育资金的侵占挪用等。这类事件一旦暴光。将会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声誉,进而影响到学校今后的招生规模,影响到国家或省、市财政资金的拨付,教育资金的筹措,影响到学校今后的发展,最终影响到自身的利益。当大家“利益均沾”时,没有谁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有的只是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除非事态严重影响到高校自身的有效运行,不得已而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
三、高校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高校职务犯罪的发生既有特定的社会因素,又有高校自身的因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又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因此,防范高校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必须从多方面着手,通过正面引导、规范管理、广泛监督、从严惩治等途径,增强高校防腐拒腐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我防腐能力
高校职务犯罪都是来自于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不够,思想道德滑坡。因此,必须切实在党员、干部中加强马克思主义纪律观、道德观的教育,将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入下去,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尤其要对党员、干部进行法治教育,增强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尤其是对刑法的认识。同时加强领导干部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可以通过开办学习班,研讨会、听讲座等方式进行。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金钱观。培养他们“爱岗尽责、敬业奉献、遵纪守法、清廉从政、淡薄名利”的精神。在开展正面思想教育的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反面的警示教育。对个案加强学习和交流体会。适当的时候,学校可以组织中层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对典型案例的审理,发挥他们自警自省的内在驱动力,提高他们防腐拒腐的自觉性。只有在他们的心灵深处筑起防
腐拒腐的大堤,社会的“权力寻租”就没有可乘之机。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约机制
首先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的关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一切行为主体(无论是校厅级干部,还是院系、部处领导干部或其他职员)、一切行政行为纳入规章制度调整的范畴,严格依规章办事,依制度行为,同时还需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纪律约束措施和违反规章制度的惩处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也是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相衔接的。高校应针对经济往来中腐败现象容易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加强制度建设。有关部门和高校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部位和突出环节,及时研究制定和建立健全既有利于高校业务建设也有利于党风廉正建设的规章制度。如根据国家关于财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审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将这些法律法规具体细化为本单位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和办法,使具体的业务部门有章可循。实践中很多学校都对本校的基建招投标、物质设备的采购等都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纪监、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和监督范围也纳入了其中,使得监督部门也有具体可执行的标准。这种好的办法也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
其次是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实行“阳光管理”。进一步促进校务公开,包括、校务公示制度、干部任用公开招聘制度、重要岗位的廉洁准入制度、干部考核制度等,促进学校重大事情的公开化、决策的民主化。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评议,发挥民主集中制原则。针对高校的很多腐败案件主要集中在招标和采购这一环节,因此学校可以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招投标小组。规定重大的招投标活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一般的招投标活动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几个部门集体负责。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先经过民主讨论。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校党委反映,由校党委讨论并作出决定。
最后是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也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在事业单位的延伸。无论哪个部门、哪个院系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也无论该部门、该院系的领导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停职接受纪律检查,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样,通过强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机制,领导者就能对下属起到强有力的制约作用。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职权
1、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关的监督职权,形成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作为专门负责高校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部门,理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而不能使其行同虚设。必须从有案查处转向无案预防上来。有了违法违纪案件,必须进行坚决查处。没有案件必须进行积极预防。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与社会交往比较频繁的职能部门的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实施监督,如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物质设备的采购等,而不是对某一过程或某一阶段实施监督,并有权对这些工作进行考察、检查、评议,有权对某一活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对于某些不在自己监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避开学校的规章制度而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违法违纪动向,有权进行越级上报和建议处分的权力,并协助上级纪检机关调查核实。高校纪检应接受学校同级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的双重领导,有相对独立的办案权限,在办理案件时尽量减少同级别的党政机构的干预,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纪检部门尽量配备、配足在基建、设备采购等方面懂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法律、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环节进行监督。纪检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素质,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这样才能对学校日常管理实施有效的监督,才能从源头上防止高校腐败案的发生。
2、要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推进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大力培养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发挥教代会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并对这种参与在制度上予以保障。各高校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互联网体系,可以让教职工和学生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对高校的日常行政工作和重大事项进行评议,通过互联网来发挥他们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对个别腐败分子通过互联网来揭发,让他们的主人翁姿态真正体现出来,并将对干部和党员的考核也纳入此种渠道,以此作为对其职务晋升考核的参照。
(四)加强与外校或校内部门和院系之间管理人员的交流,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各高校应该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不定期的调研活动,或以座谈会形式来促进交流与合作,这既是一个推销和展示自己的过程,也是一个吸收与借鉴别人的过程,这样可以认识到自己在管理方面所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可以借鉴别人的先进的管理经验,来弥补自己的不足,促使自己的管理经验与模式与社会的同步接轨,堵塞高校职务犯罪可能利用的管理漏洞或间隙。高校内部各部门和各院系之间也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尤其是监督部门与各经济职能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因为作为监督部门,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真正介入各经济职能部门的经济活动,而经济职能部门的“暗箱操作”又是没法进行监督的,因而监督也只是纯粹程序化的监督。通过加强交流,可以让各业务部门了解问题的真正所在,并积极作出应对,将职务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同时,定期加强领导岗位之间的轮换,以免在各单位内部因长期的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滋生窝案、窜案的发生。通过定期的岗位轮换,也能在领导与下属之间形成一种无形的牵制作用。但必须采取相配套的措施,以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初任审计,促进干部的廉洁自律。
(五)校检联手,加大惩处力度
由于各种原因,高校自身治理腐败的力量不足。因此,预防和治理高校职务犯罪需要检察机关的支持与配合。高校监督部门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不仅要强化自身的监督功能,还要与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密切配合,建立固定的联络方式,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实践中也有很成功的做法。如,上海洋浦区13家全国知名院校的纪委与区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联手,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席制度。通过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介绍交流各成员单位开展预防工作的情况,分析、研讨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此举在全国范围内属首创。接着,高校比较集中的武汉、广州等地的部分高校也纷纷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学校配合检察机关深入查案,加大了案件的查处力度,避免了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对于发现的案件能及时处理,同时也提高了纪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对治本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因而,在实践中有必要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