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岂能任意划拨储蓄账户

2007-05-14 15:05
中国新闻周刊 2007年32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储户章程

秦 轩

如果监管不力,银行在有惯例可循的情况下,任意逾越相关管理条例的底线,储户将如何看待自己的安全?

工行济南泺源支行与两名当事人买卖黄金的纠纷案件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并被称为中国第一黄金案,这不是偶然的。

洲览门户网站相关报道后数以千计的回帖会发现,绝大多数人站在当亨人的一边,甚至有将当事者捧为挑战强大金融机构的悲剧英雄。这也不是偶然的。

坦白说,笔者不认为当事者的行为值得称赞(至于合法与否,需要司法部门做判断),也不相信当事者在进行如此交易时,没有利用银行交易系统漏洞的动机。问题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依然能得到诸多网友的支持,原因何在?

从网友评论中,已经可以得到答案。大多数网友的共识是,其一,银行在没有通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账户进行强制操作;其二,工行的行动有明显将固内部错误产生的后果与责任转嫁到客户身上的动机。

很显然,这以上两点,不仅仅当事者会遇到,其他人也有可能遇到。因此,诸多网友才会与当事者产生强烈共鸣。

据工行济南泺源支行给当事人的通知说,因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黄金买卖章程》,所以,根据该章程的有关规定,“我行决定取消上述交易,相应的资金划转我行”。

但是,尽管这一章程的确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工行有权利取消交易,却并没有规定其有“将相应资金划转”的权力。

事实上,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当事者的交易账户,不仅仅是用作资金结算的结算账户,同时还是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的储蓄账户。这意味着,当事者的账户,无论是存折还是灵通卡,都不仅仅受到《黄金买卖章程》的制约,更受国务院1992年颁发的《储蓄管理条例》制约。而保证储蓄账户不能随意扣划的权利正是维系这一管理条例的宗旨之一。根据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储蓄机构,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况,即使工行在《黄金买卖章程》里规定自己有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将相应资金划转,这一规定依然非法。因为如果工行

单方面制定的章程与储蓄条例或者结算帐户管理条例相冲突,那个章程就是无效的。

工行实际上有两种选择,第一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体商,采取和解行动;其二是通过行政诉讼或者司法程序,由有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理。但是,很遗憾,当工行与当事人的协商效果不佳时,它没有采取第二种手段,而是违规,显然,只有在假设违规所造成的损失小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该分行的管理者才会采取前者。

对于外界而言,我们不知道做出这一违规决定的决策者是泺源支行,还是济南分行又或是工行总行。如果是后者,那么情况严重得多。因为对于中国工商银行这一全球市值最高的商业机构而言,绝大多数储蓄账户都过于弱小,完全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那么,如果监管不力,银行在有惯例可循的情况下,任意逾越相关管理条例的底线,储户将如何看待自己的安全?

类似的观点在互联网中已经开始蔓延,而问题的解决,除了更有效地制约与监督银行的权力,似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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