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技能培训。为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定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继续组织实施技能扶贫计划,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
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城市各类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和各种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保证各类公用设施公平向农民工开放,各种公共服务覆盖到所有常住人口。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2 年以上的,其子女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各地不得指定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把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提高输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满足“留守儿童”和广大农村适龄儿童学习的需求。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健全“以输入地管理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把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纳入城市建设的范围,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赵明坤山东省农业厅邮编: 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