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提法没有法律依据

2006-12-29 00:00:00丁爱萍
人大研究 2006年7期


  在一些地方报刊和网站上,常常见到有“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提法。这种提法没有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只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并没有“常务副主任”。从实践中看,被称作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一般是指在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情况下,协助主任主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有的还任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仍属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副主任”,其“常务副主任”的角色属于内部的一种分工而非法定职务。如果在行文中有必要强调其身份,可以称之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