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谦:科学发展观为新时期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酒泉市肃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袁谦撰文说,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科学发展观里处于核心地位,也是人大工作的根本所在。因此,科学发展观为我们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一是要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着眼点就是要用新的发展思路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加快发展是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十一·五”时期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二是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城乡协调发展是社会协调发展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密结合当前的政策导向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督促政府职能部门按照“体制统一、规划统筹、资源共享、发展互动、利益共得”的目标要求,完善城乡总体规划,围绕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议题依法履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全面协调发展。三是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发扬民主、健全法制,是现阶段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人大工作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这就决定了人大必须始终把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积极推动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等制度的落实;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张祖贡:地方人大工作应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庆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祖贡撰文说,构建和谐社会,对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要顺应时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第一,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法治进程。一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当前,要结合“五五普法”活动,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新闻报道、板报专栏、法制讲座、专题辅导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学习与宣传、普法与教育、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巩固多年的普法教育成果,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得到大幅度提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要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少而精、重深入、求实效”的原则,把法律法规在实际贯彻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典型的违法案件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力求问题得到解决。三要加强司法监督。适时进行调查研究,消除和杜绝司法过程中的死角和漏洞,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第二,服务中心工作,加强工作监督。一要拓展工作思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积极寻求人大工作与经济社会的结合点、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点,只要有利于促进全局工作、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应积极开展工作,大胆去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把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办好,让党组织放心、人民群众安心。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紧紧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业技术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问题开展监督,努力实现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三要创新工作方法。在监督工作中要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用最恰当、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取得最佳的监督实效。第三,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人事监督。一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加强对干部任命前的考察了解,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委推荐的干部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二要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采取工作汇报、信访案件查办等形式,加大干部的任后监督力度,增强他们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公仆意识,支持和促进他们依法、正确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创造一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第四,活跃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一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继续开展“两联系”活动,主动向代表通报政情,使代表知情知政,更好地行使职权。二要认真办理代表意见建议。改进办理方法,提高办理质量,使代表建议意见落到实处,激发代表服务经济建设的热情。三要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认真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四要鼓励代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在勤奋工作中出成绩,在加快发展中做贡献,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带头人,影响和带动人民群众共同创业、共同发展、共同致富。
吴自升:代表培训应注重代表角色意识的培育永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吴自升撰文说,目前人大代表的履职状况离人们的期望尚有不小的差距,最主要原因是人大代表缺乏应有的角色意识,对于代表应该承担的政治角色缺乏足够的认同感。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使者,肩负着选民的重托,代表们责任意识的强弱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权益实现的好坏。因此,如何培育他们对选民负责的责任意识,增强人大代表的角色意识,应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培训的首要任务。一是要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认识和理解,使代表在较高的政治层面上增强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要对人大代表职务有准确全面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培训,使代表从微观的角度把握和理解人大代表的性质、作用和职权。要明确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不仅拥有法定的职权,而且还要承担法定的责任,促使代表增强履职责任感和使命感;清楚人大代表具有“三大作用”和“十项主要权力”,即在同级国家机关集体行使职权中的参与决策作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作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具有审议表决权、选举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质询和询问权、提议组织和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视察权、言论和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列席有关会议权等。三是要对执行代表职务有明确的认识和把握。代表能否有效执行代表职务,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能否有效行使法定职权的关键。人大代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通过培训,不仅使代表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充分行使好各项职权,如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和意见建议;而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种代表活动,如视察、评议、列席会议、执法检查、走访选民、联系选举单位等,做到善于倾听人民呼声,积极反映人民意愿,乐于为人民奔波,努力为人民谋利益;增强监督能力,勇于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善于出谋划策,建言献计,做一个让选民满意的合格代表。
邵维杰:新时期对人大代表素质提出了新要求崇信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维杰撰文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给人大代表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有较高的思想素质。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有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正确的价值观和荣辱观。有原则性,能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敢于监督,依法办事。二是有较强的履职能力。要有较强的调研能力,善于将自己的意见形成决策性建议。三是有较好的法律素质。要熟悉和掌握与行使职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把这些法律知识用于工作实践,用于履行职务的方方面面。要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并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四是有较硬的致富本领。人大代表要不断提高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这既是取得群众拥护和信赖的根本,也是新形势对人大代表的新要求。人大代表要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就必须掌握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能为群众致富出谋划策。五是有求真务实的作风。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经常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选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诚心诚意为群众分忧解难,尽心竭力为民办事。
石永宁:人大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支持庆阳市人大常委会石永宁撰文说,人大监督可以理解为一种支持,但这种支持并非那种直接参与“一府两院”的具体工作、与“一府两院”不分彼此的一般意义上的支持,而是一种法定职责明晰、权责清楚、具有独特品性的支持。一是它是一种终极目标一致意见上的支持。人大与“一府两院”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人大是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这个目标的,一条是通过发扬民主概括、表达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条是通过完善法治维护人民权利和利益;政府则通过执行人大的立法和决议决定,有效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把立法所宣示的人民权利和利益转化、落实到现实中去;司法机关则通过公正适用法律,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障碍和损害的情况下,排除障碍、补偿损失、救济权利。可见,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殊途同归。工作目标上的一致性,构成了人大与“一府两院”相互支持的坚实基础。二是它是一种高度理性的支持。理性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符合实际的科学认识。人大监督是基于宪政制度安排的一种体制性强制力量,蕴含着对权力本质和人性弱点的深刻认识。凡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而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原理。依照这些原理,人大监督在外部表现形式上就不能不是一种制约。不讲制约,监督就不成其为监督。因此,人大监督必须坚持科学和理性精神,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标杆,就“一府两院”的工作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并通过法定的方式,纠正其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这有利于发挥导向作用,从而引导、鞭策、激励“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达到客观效果上的支持。三是它是一种权力和谐意义上的支持。人大监督的制约特性,使其与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在表现方式上显示出差异性。按照辩证法的观点,差异就是矛盾,它是客观的、普遍的、互相转化的。权力与制约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不能只敏感于矛盾的排斥与斗争,而看不到其相辅相成与相互转化。权力的单一运作不是权力和谐状态,它只有与监督对立统一、相生相济、相辅相成,才能达到完善与和谐。四是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宏观性支持。人大监督不同于行政、司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它所针对的是“一府两院”总体性、方向性、一般性的问题,而非个体的、事务性的具体工作。如果人大监督把着眼点放在具体工作上,就混淆了与行政、司法部门内部监督的界限,不仅会因时间、精力和专业力量的限制难以取得好的效果,而且会损害监督权威。要善于透过具体工作发现宏观性和体制性、制度性的问题,侧重于从制度和机制这些根本之处解决问题,激活行政、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程序。在此意义上,人大监督是监督的监督。彭真同志曾指出,人大“只管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敢于较真,而具体工作问题则应退步抽身,这是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所在,也是支持应把握好的重要尺度。
马鸿杰、牟永祥:应正确认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 清水县人大常委会马鸿杰、牟永祥撰文说,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一种国家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其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的重要保证。强化监督工作,就是要促使“一府两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确保各项法定任务顺利完成。从实际看,监督与支持又具有一致性,往往融为一体。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工作,具有一致性,只不过是工作方式不同、职能不同、分工不同而已。人大通过切合实际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帮助“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正视问题,减少失误,免受损失,就是最有力的支持。从本质上说,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工作都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要向人民负责。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才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刘伟:反行政垄断要先依法制权手机通讯价格居高不下,航班晚点频繁,油价确定过程不透明,一个城市只有一种牌子的汽车……行政垄断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普遍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刘伟撰文说,所谓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相关企业实现垄断,达到限制竞争目的的行为。它实质上是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结果。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第一要义,行政垄断扼杀了自由竞争的精神,颠覆了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与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理念相悖。其危害性首先在于产品和服务的质次价高,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易于滋生腐败行为,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第三,当既无竞争对手,又可坐享垄断利益时,这些行业丧失了创新动力,最终阻碍了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受到有力的制约,行政垄断现象并不突出,反垄断的主要任务在于防止和控制市场力量的滥用,以达到保护竞争的目的。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很不完善,再加上法制的不健全,行政垄断现象大量存在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中的一个严重障碍。从根本上说,行政垄断的形成有其体制原因,即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市场经济体制还未最终建立起来,导致了两种经济体制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合。因此,行政垄断的最终解决还有赖于改革的深入。但是,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只有法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最根本保障,而且若要让经济、政治手段的调节发挥最大效用,最终还需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受法律的调整与保护。作者建议,当前,结合我国行政垄断的实际,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1)杜绝行政立法中的“利益化倾向”。行政立法中的“利益化倾向”是指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利用其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力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种职权,借此来牟取经济利益。一般说来,行政机关牟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无非是取得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等。而这些权力的使用与行政垄断的关系又非常密切,因此,要扼制行政垄断,就要规范行政机关对这些权力的取得和使用,同时要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和许可。(2)应当通过完善的程序立法将行政权与经济利益隔离开。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以权谋利问题的出现都与执法程序疏漏密切关联。因此,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收费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于遏制实践中的以权牟利现象具有重要的作用。(3)建立与完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经济行政权行使的督查。国家在通过立法明确经济行政权行使的原则和范围后,还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防止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或滥用经济行政权,以达到禁止与消除行政垄断的目的。人大应加强对行政主体是否滥用或超越行政权力的监督,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制定和实施了违背国家竞争法的原则与精神的部门规章等内容,使行政部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其应当行使的行政权力,防止其滥用经济行政权去牟取经济利益。(4)扩大司法管辖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于一些行政机关通过制发“红头文件”自行设定收费、许可、强制等权力,实施抽象行政垄断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借鉴国外行政审查制度,有必要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中来,以期解决当前规范性文件间冲突严重、违法和越权的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
李 伟:让非驻会委员成为“主角” 山东省临朐县人大常委会李伟撰文说,目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构成中,非驻会委员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履行好各项职责,离不开非驻会委员职能作用的发挥。非驻会委员作为代表中的“代表”,理应肩负起比一般代表更为重要的职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非驻会委员唱“配角”的现象却十分普遍,如对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活动不积极参加、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不踊跃发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人大常委会整体效能的发挥。非驻会委员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原因:一是有的非驻会委员认识不到委员这一职务的重要性,二是不能正确处理本职与兼职的关系,三是人大常委会委员职责分工不明确。作者认为,非驻会委员是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他们长期工作在基层,有着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且与基层群众有着广泛的直接联系。组织他们参加调查、视察、评议等各项活动,既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又可以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因此, 调动和发挥好非驻会委员的作用十分重要。对此,作者建议: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制定职责、公示实绩等形式,促使他们按时参加常委会召开的会议和开展的有关活动,依法履行好委员的职责。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培训,使委员们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权和义务,熟练掌握履行职责的方法和程序,以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三是要从更加有利于常委会委员开展工作的角度,逐步缩小非驻会委员的比例。四是非驻会委员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自觉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人大工作的关系,做到单位工作和委员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不辜负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