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有利于法规的正确实施

2006-12-29 00:00:00丁爱萍王泽志
人大研究 2006年7期


  据报道,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赋予市民申请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性法规的权利,并通过当地媒体公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随后,一些市民就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中有关汽车线路实行专运权的不同理解,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相关条款解释的申请,法工委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三天就作出了明确的书面解释,使该市公共汽车运输线路整顿工作平稳进行。“制定这项规定有创新意识”,受到了法律专家众口一辞的肯定。
  众所周知,立法是一个程序非常复杂专业性极强的过程,随着以人为本、开门立法宗旨的确立,一件法规的出台必须经过千锤百炼,从立法建议的提出、专家起草、公布法规草案征询意见、组织立法听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反复审议依法进行表决,通过后才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立法质量,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然而,即便经过如此繁杂的专家学者会诊与公民有序参与,也难保万无一失,也可能出现硬伤疏漏。实践中,法律的许多疏漏源于法律的原则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律调整对象的多变性、法律文本的多样性等。
  法律是人们共3RtV9KJkz/+SY8x/lPsGaA2FZxJcztgKkeNaCfFTHew=同信守的契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是人们权益的保护神。因此,法律的神圣性不言而喻。为了实现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人权和社会秩序,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解释体制。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请求法律解释的权力被赋予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则不能启动法律解释程序。而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法律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款立法原意,通过立法赋予市民对法规“评头论足”的权利,无疑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意义,填补了公民不能申请解释法规的空白,体现了立法为民、以人为本,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中国正在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市民对法律解释的请求权源于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和建议权,是实现权利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过于原则模糊,实践中涉及利益的当事人就会各执一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1年,轰动一时的“洛阳种子官司”,由于原告、被告对种子法和河南省种子条例中关于种子价格条款的不同理解,提出相差万里的诉讼赔款请求,导致主审女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告“种子条例有关条款无效”,后被撤销法律职务。虽然法官违法审查地方性法规铸成大错于法不容,而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也难辞其咎。在实践中,民众如果对涉及到自己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争议,可以要求立法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内,采取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解释,这实际上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救济手段。通过立法赋予市民申请人大解释地方性法规的权利,既保障了公民合法权利不被侵害,同时也有利于法规的正确施行,是非常必要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解释是立法工作的延伸。扩大立法的民主参与,针对市民立法解释申请提出的问题,可以对不合时宜、不够明确的法规条文作出修正,以避免法规疏漏。不容否认,主张权利过程其实就是推动法治进步过程。基于此,成都市赋予市民要求解释法规的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立法工作和法制宣传学习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