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订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时,往往挑选一些诸如档案、园林绿化等或是与百姓生产生活相关度不高,或是职权轻的部门进行重点监督,而对公检法、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电业等一些在社会上和老百姓心目中“位重权高”部门的监督,则很少涉及。这种“厚此薄彼”的监督行为,不仅没有发挥人大监督应有的作用,而且损害了人大监督在社会上和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害莫大焉。
其一,如此“监督”,失去了社会公众对人大监督的信任。监督机关“挑肥拣瘦”进行监3poDQDHuDouBvPduoQWS2DazMy3e2ePdWsUS8kbPvU8=督,其实是默许一些被监督部门对于人大监督的漠视,也是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责的懈怠。试想,如果连国家权力机关这样至高无上的监督都在进行选择性监督,都要看权力部门的“脸色”行事,那么,在社会上和老百姓心目中自然会形成这样的印象:人大还能监督?人大还敢监督?
其二,如此“监督”,易使“位重权高”的部门滋生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被无数事实所证明了的。由于一些地方人大不作为,使一些“位重权高”的部门长期缺乏正常的、必要的监督,致使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个别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司法人员办案不公正、不公平,造成权力被滥用。
其三,如此“监督”,涉嫌“不正当”监督。人大监督对待“一府两院”所有的部门本应一视同仁,不应厚此薄彼。如果“厚此薄彼”,畏惧“位重权高”部门的权力,不敢去监督,就会造成对“一府两院”部门间监督的不平等,造成社会不公。
笔者认为,地方人大监督理应围绕地方“中心”、统筹规划、科学有效地进行,任何形式的“挑肥拣瘦”监督,都有违人大监督公开、公正、公平的宗旨,与现在提倡的“阳光监督”理念相悖。相信,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健全,人大监督,这一国家至高无上的监督形式,必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完善。(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