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财政监督应关注的细节

2006-12-29 00:00:00许德清
人大研究 2006年7期


  目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大力推进财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基本上明确了监督的原则、方向和操作程序等,在财政监督实践中探索出了切合各地实际的路子。联系笔者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实际工作体会,感到现行的财政监督宏观的框架已基本搭建,但要切实做到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还应关注以下几个细节。
  
  一、 收入监督方面应关注的细节
  
  1.关注非税收入的管理
  与非税收入相关的概念有:预算外收入、其他资金、杂项收入等,它们的外延与内涵有些相同、有些不同,但在实际应用上经常替换使用,显示财政管理上尚有不规范之处。依笔者理解,非税收入是包括国、地税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它包括教育费附加、预算外收入、其他资金等;预算外收入是指地方财政部门和由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规定,自行提取,自行收取,自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一种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是指预算单位按法律法规上缴预算外资金外,还有如本单位的资产出租与变现收入等,它等同于杂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定义,它应是预算外资金的一部分。但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编制预算时,将非税收入来源分为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其他资金收入、杂项收入等,等于承认了预算单位可以在预算外财政专户外自行收支一部分资金,助长了财政资金管理上的不正之风。
  对于非税收入管理,除教育费附加已纳入预算内管理外,其他应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畴,不应存在“其他资金、杂项收入”的概念。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又于1996年7月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系统地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则,标志着我国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从短期来说,各级人大应监督本级政府严格实施的“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在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