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司法考试的战略战术:立体学与逆向答

2006-12-29 00:00:00夏思扬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5期


  在全国检察官同事们紧张备战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之际,介绍给大家我通过司法考试的战略战术,以供朋友们学习和考试时参考。
  立体学与逆向答,是从复习备战与考场实战两个方面来讲的。立体学是学习方法的研讨,逆向答是在参加考试中的技巧与方法研讨。学与考是司法考试通过的两道关,每一道关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
  
  立体学
  
  就是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采取多角度、多方位、多方法的方式,进行复习考试内容的学习备考方法。在这种方法的使用中,备考者应首先明确当年的考试大纲要求,并把之作为今后各阶段的主线贯穿其中,且大纲和法条要结合学习。如果是第二次参加司法考试,学习大纲时重点学习两次之间的大纲差别点。记住要把握考试重点进行学习。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明确的,重复的考点达70%以上,主要在刑事、民事两大块上。同时,综合运用各种学习方法备战考试。在立体学的方法中,备考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先民刑后综合
  先民刑后综合,是指备考复习时,先复习司法考试第二、三卷的刑事、民事内容,之后再学习第一卷的综合知识。因为在司法考试中,第二卷刑事法学和行政法学、第三卷民事、商事法学,这两卷在司法考试600分中占70—75%的分数,且第四卷的实务大多出自这两部分,故这是复习的重点。并且,这两部分重实务,需要既掌握理论,又在实务中运用,因此,学习时难度大、耗时多,按照抓大分的原则,先进行学习和复习。在这两卷中,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又是重申之重。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几部法律的司法解释,要重点把握,如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合同法、民事和行政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复习时要特别注意。从2003年、2004年的考试试题可以看出,仲裁法考了不少内容,这也要注意。在上述重点中,对于合同法等民事类内容,检察干部比较生疏,应排在最先学习,其次才是刑事部分的学习与复习。同时,从考试时出题来看,刑事类题的特点是注重理论考深,实务考细,民商类重广度,深度一般。而第一卷的综合知识,内容多,出题时覆盖面广,每一部分的分值小,主要是记忆的较多,如法制史、国际经济法等,只得靠记忆。所以,这部分的内容应安排在复习的后一阶段,在考前1—2个月复习为宜,即六、七月份复习,八月份综合复习时查漏补缺,这部分就不会丢太多的分数。先民刑后综合,既是一个学习方法的问题,又是一个学习重点内容的把握问题。
  (二)读加写
  司法考试是成人考试,成人学习的特点是爱看书,而很少动笔,更不会读出声来。为了使自己学习的知识牢固掌握,备考时应注意读与写的方法。读,包括有声读和无声看,通读辅导书和重点读相关部分,也包括自己读,又包括你听朋友、家人、同事代为念读。通过感官的刺激,加深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如笔者在去年考前一小时,请妻子为我读自己印象不深的重点法条,考时很容易就能回忆起来了,当然方法要正确。在读的过程中,要加上写的方法。写,一是边读边写,所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在学习的同时,用笔在稿纸上书写;二是针对大纲,在辅导书上批注;三是作笔记,这主要是针对自己在学习中感到生疏、易混淆和疑难的知识点,应用专门的笔记本记上,且按照司法考试的题型作笔记。如:人民法院审理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A.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B.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C.被告人是盲、哑、聋人的;D.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E.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笔记的答案必须是准确的,不能有考试时的迷惑性答案。这样在今后的冲刺阶段做复习时,就只看笔记就行了。这就是你最后复习的法宝。
  (三)听加论
  听,就是听别人讲解司法考试的内容,有的辅导书有讲解,如法律出版社的辅导书,在学习时一定要听,可适当参加网上辅导,听辅导老师讲;也可以适度参加考前培训班,听授课老师讲;也可以请教身边的检察官或司法干部讲解。听也是必要的,对巩固知识相当有用。论,就是讨论,“争辩”。在司法考试的备战中,一个单位的同志或相邻单位的同志,或有联系的考试朋友,可以组成相对稳定的学习考友团。大家在学习过程中,进行讨论对自己的迷惑、难点等,提出来与其他考友研究探讨,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从争论中明法理,辩是非。讨论时可用出题的方式,也可以直接提问。这种考友学习团体的讨论很有效。也可以在有关网站注册会员,通过发贴向全国的法律同行请教,这种讨论也是很好的。
  (四)假加真
  真,就是司法考试的真题;假,就是学习者自己编的练习题,相对于真题而言为假,即假设。要通过司法考试,必要的做题练习是需要的,但题海战术是不可取的。因而练习题版本不同,答案不标准,会引起误导,收效不大。笔者主张,练习题仅限于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因为,真题出题最规范、答案最权威,且从做题中可以检查自己的复习情况,了解出题者的思路,明确试题重点,是多管齐下的复习方式。做真题,可以安排在全面复习前,进行检查式地做,也可以在总复习阶段,进行模拟式地做。这样,可以测出自己的复习程度。假,就是备考者自己编的题日,并非是面面俱到地编,而是在复习中,针对自己难掌握、易混淆的内容而编的题目,也就是难点类题目,是平时复习的时候编上,在冲刺复习阶段做的,是突破自己知识的难点盲点的最好方式。编制题,除去第一卷的法制史等外,应从实务的角度编题。如,为了检验上诉过程中,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人死亡,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案件的考查,就可以编一道题:2005年3月,李某、王某、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15年、10年和7年的刑罚。宣判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王、张二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前,李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请问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备选答案有久二审法院应对王、张二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李的上诉不予审理;B.继续审理,如果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宣告李无罪;C.如果李的行为构成犯罪,作出有罪判决并终止执行;D.全案不再审理;E.对全案进行审理,如果王、张的处刑过轻,二审法院也不得加重刑罚。此题的答案应是B、E。这是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248条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查。该条的内容里,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共同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对照该条内容结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不难得出答案,且巩固了所学知识,考试时遇到类似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通过用上述方法复习以后,就是参加考场考试了。考场答题可以说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关,也是最为关键的一关。要顺利通过这一关,思想上要把考场考试作为平常练习看待,既不能过于紧张,也不能过于放松,保持平衡的心态是重要的。其次,适当休息也是必需的。但笔者认为,在考场上应考,要采用逆向答题的方式解题,就能让你轻松考试,顺利过关。
  就是用逆向思维的方法,解题时,从大分题到小分题,从写作题到案例题的解答方法。这是考场的答题技法。在用这种方法解答题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尾注与头标
  司法考试是试卷与答题卡、纸分离的,因此,可以在试卷上标记答题时所需的标记,如写答案、标注重点字句等,但不能出现考生信息的东西。司法考试的客观试题,只考一个考点的不多,大多是交叉的。因此,审题时每题至少读二遍,以掌握出题意图。特别是每题干后的提问,从这个提问你可以看到出题者的真实目的,是作题者必须高度重视的地方,笔者称之为“题眼”。在“题眼”里,经常出现“可以”“不可以”“对”“不对”“应当”等字眼。这些字眼,答题时对“不”字之类,要特别注意,失分就在这里。根据考场的特殊环境,读题时在“不”字等字眼上加圈或其它标记,笔者称之为尾注。选择答案时再看一下尾注,就不会答非所问了。如题,被告人因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法院不应当判决( ):①无罪,②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③免于刑事处罚,④终止审理,⑤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这里就应当在“不”字上加注标记,而后结合题意作答,答案不难得出为①③④⑤。否则,就会选②。头标,就是在题号上加注标记。这适用于本题不能回答或不能准确回答的情况下,暂放一下,全卷其它题答完后回头再做的情形。标记有圈、三角符等自己便于掌握的标记。因为司法考试的试卷多达20多页,答题卡排布密密麻麻,如果在答题卡上标记,倒过来找没答上的题太难,且易搞错。在试卷上的题号上标记,比较好找且醒目,不误考试时间,不会影响考试时的心情。在考场上对答不上的题不作任何标记,是最糟糕的事,会慌手脚,影响整个考试的进行。同时注意,在答客观题时,要多相信第一感觉作出的解答。检查答案时,如果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第一印象判断作出的解答就不要改动了,否则是要出错的。因为司法考试题的迷惑性很强,稍一动摇,哪个答案都是符合题意的,一不谨慎就错了。
  (二)先多后少
  这是根据考场的时间长度,解答题时先作分值多的题目,再作分值少的题目,也就是先重点,后一般地做答题。从难易上看,分值少的不一定题目简单,分多的不一定题目就难。如2004年的司法考试一、二、三卷的第一题单选题看,其难度就不亚于多选项或不定选,许多考生一拿到题做就遇“拦路虎”。从前三卷客观题看,单选50题共50分,多选和不定选共50题100分。根据先多后少原则,先作多选项或不定选是科学的,分值与时间安排成正比,分越多的时间越充足。且按先多后少原则,宜最先作不定选择的题目。这符合考场上思维发展的规律。人一上考场,思维是自由的开放的,渐渐才禁锢是符合规律的,反之则不行。不定选项的题目,就是让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选一至五个不等的答案,考生的思绪就很开放自由。答完不定选项后再作多选,从五个备选项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答案,对考生的思路有所限制了,自由度小了。单选时,就更限制思绪了。但按照先多后少原则答完题,全卷都做完了,本卷不需要思维开放和自由了。即使时间不够了,失去的不是大分。当然,做不完题是司法考试之大敌,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否则,过关的概率就大打折扣了。如果按照传统的答法,一上场,考生的思路就从开放中强行禁锢下来,而后再放开,就混乱了思绪的发展规律,很难发挥好。笔者在去年的考试中,第一卷用的传统法,分数最低,二三卷用先多后少法,分数比较理想。
  (三)先论述后案例
  这是解答第四卷的方法。司法考试的第四卷,是综合应用卷,全面考查应试者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法学理论与写作能力,也是一个法律职业工作者应当具备的素质考查。从2004年的第四卷看,共八题,分两部分。第‘部分是案例分析,即简析,五个题75分,平均每题15分,共提出33个问题。第二部分是论述题,即分析题,共三题,75分,每题25分。从两部分的分析看,第一部分题目多,但答的文字不多,而第二部分题目少答题时文字量大。根据这个情况分析,在考场上先答论述题就很必要了。先作论述题,可以为后面分析案例提供现场复习,对分析案例打基础,且时间充足,答题时不会慌张,也能够保证书写的工整,保持卷面的整洁。答论述题时,是将答案写在专门的答题纸上的。解答时要注意一是认真审题,搞清考的什么法理和部门法;二是在试卷上列出写作提纲,要简明,供自己掌握;三是要用法言法语,讲究法律逻辑层次。对法律现象的分析,如去年的开心家庭一事的论述,支持或反对均可,只要你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的,都是许可的,这和近年的国家高考作文相类似。做论述题的时间在90到120分钟都是可以的。做完论述后,再作案例分析,你会感觉轻松得多了。因为大分题和文字要求多的题已答了,自会轻松。在做案例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审题要准,读题二遍以上,要圈注重点词句和提问,以便作答。案例分析为一问一答,且没有让答为什么的就不要阐述,以免耽误时间。即使问了为什么,也要从法律的规定上去回答,不要答法理。因为法理在论述部分专门让你答的。如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回答时就只答“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不必要阐述。如果问了为什么?就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他们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所以无效”。对于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记忆不准确,就不要乱写,如本题的解答,不知道《合同法》的具体条文,就笼统的写个“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不会失分,写错条文反而要被扣分。对于一时没有答上的题目,要用“头标或尾注”的方法,以便快速提醒自己没有完成的题目,便于及时作答。
  当然,司法考试的复习和参加考试方法很多,往往因人而异,但本文所作的研究,是从检察机关和检察干部的实际总结出来的,是经过实践检验过的,也是有效的。但如果能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官同事们或社会考友支个招,对他们有所收益,也就达到了本文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