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2006-12-29 00:00:00张春鸣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5期


  一、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首先,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负刑事责任。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的较为轻微的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不认为是犯罪。高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9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三、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和量刑制度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首先,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再次,依据高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可见,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都体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四、我国未成年人的诉讼和执行制度
  
  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假释减刑应做特别规定。高法解释第18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罪犯,无论其在服刑期间是否已经成年,均可以比照成年罪犯在减刑假释的掌握标准上适当放宽。
  但由于立法的限制,在具体操作上未成年人的减刑假释与成年人罪犯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区别,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减刑假释作特别规定,放宽其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是完全必要的,符合法律着力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本意。
  其次,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并建立相应健全的未成年人缓刑执行机构。缓刑的执行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其本身就缺乏自律性,容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如果放任其回到社会中去,容易重新犯罪,因此,有学者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建议建立有关机关专门执行未成年人的缓刑,根据其自身特点,有针对地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我认为这个建议值得借鉴。
  再次,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结合我国国情,宜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作特别的规定,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为适用这种需要,高法解释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免于刑事处分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即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预备犯、中止犯罪、未遂犯,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这一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值得参考,扩大非处罚处理方法的适用已成为世界刑法发展的主潮流,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得到了相应的体现。
  作者:国家检察官学院 (1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