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下面,笔者以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刑法理论为指导,针对挪用公款行为的复杂性,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犯罪形态分别确定“犯罪之日”的含义,从而确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标准。
一、“非法活动型”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
由于这两种都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只要公款一经挪出,挪用公款罪即已构成。所以,“犯罪之日”是公款被挪出之日,即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
二、“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
这种类型的犯罪成立要包括三个要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所以,“犯罪之日”是指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第一天,即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
三、有连续状态的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
(一)多次进行“非法活动型”或“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如果其中有一次挪用数额或者几次挪用数额相加后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数额的,为犯罪既遂,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多次进行“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行为,以最后一次挪用公款行为并符合犯罪成立的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第一天起计算。
具体可分三种情形:1.如果多次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应将所有挪用的数额相加,如果数额较大的,为犯罪既遂,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最后一个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之日起算。2.如果在前几次已符合第一种情形的前提下,最后一次行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的,追诉期限一般要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算。例外的情况是,由于前几次“超期未还型”有三个月的期间,假如最后一次挪用行为恰恰发生在这个期间的话,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追诉期限从最后一个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即以较后的时间点为准。3.如果挪用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其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间从第一次挪用时起连续计算,这样如果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为犯罪既遂,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挪用公款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最后一个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之日起算,以较后的时间点为准。
(三)多次进行挪用公款行为,其中有“超期未还型”和“非法活动型”或“营利活动型”的,应将所有挪用的数额相加,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超期未还型”挪用部分,如果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数额、时间等条件的,为犯罪既遂,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最后一个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之日起算,以较后的时间点为准。
四、有共犯形态的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
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有人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罪,也有人构成“非法活动型”或“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的情形。上文已论述,“非法活动型”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算。“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第一天起算。而犯罪行为的共同性决定了追诉期限的起算均应始自于同一时间点。那么,以哪个时间点为准呢?相比较而言,后者比前者晚三个月,即晚三个月计算追诉期限。所以,笔者认为,应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第一天起算。反之,如果从“非法活动型”或“营利活动型”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算的话,就过早地开始计算追诉期限,相应地导致追诉期限实际存在期限缩短,在实践中可能就会出现放纵犯罪的现象。
作者: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36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