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污点证人(stained witness),简而言之,就是具有犯罪污点且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多存在于贿赂犯罪、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等案件之中。贿赂犯罪污点证人(以下简称“污点证人”),是有贿赂犯罪污点(参与受贿或者行贿行为),在司法机关追诉贿赂犯罪中配合和帮助司法机关就有关案情如实提供证言,由司法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起诉或者减轻刑罚处罚的人员。根据我国的反腐败司法实践,污点证人多数是受贿罪案中罪责较轻的共同受贿人、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之人。贿赂案件的污点证人虽然也被称作“证人”,但与普通证人相比,其特殊之处主要有:(1)污点证人的稀有性;(2)污点证人身份的特殊性;(3)污点证人作证心理的特殊性;(4)污点证人易普打击、报复性。
尽管污点证人的上述特点使得司法机关在对其的使用和保护上会出现很多难题,但是,实践中在对贿赂犯罪的追诉中还是大量运用了污点证人。原因即在于污点证人作证具有令人值得渴求的重大价值:(1)污点证人作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贿赂案件破案艰难的问题;(2)污点证人作证。有利于把贿赔犯罪案件办成铁案;(3)污点证人作证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4)污点证人作证有利于其本人改过自新;(5)污点证人作证有利于预防贿赂犯罪。
污点证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自身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保护。第二,因作证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作证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该义务相对应的,因作证获得经济补偿应当是证人的权利。第三,获得国家兑现作证豁免的权利。
(作者: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摘自《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