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化实现之途径

2006-12-29 00:00:00李迅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5期


  内容摘要:如何提高检察官的素质,促进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较为重视的问题。检察官队伍的发展,关系到检察官职能的发挥和检察改革方向的确定。只有完善我国检察官的选任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
  关键词:检察官 职业化 选任制度 管理制度
  2001年重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提出了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具体来说,检察官职业化大体上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一群人从事专门的工作,即行使国家检察权,表现为侦查、起诉和进行法律监督等;(2)他们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不仅包括理论知识,也应包括实践素养、技能和经验,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3)他们拥有优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具有高度的道德素质;(4)他们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地位。
  然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检察官的职业化一直未被作为一个专门性问题看待。首先,社会对检察官职业特殊性认同感有欠缺,将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其次,检察官的教育与培训制度跟不上;再次,现任检察官选任制度有很浓的政治化色彩,有损检察官的职业化。
  如何完善检察官职业化,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我们认为应从检察官的选任制度、管理制度和检察官的保障制度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完善各级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检察官的职业化,关键在于有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那么,如何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鉴于我国目前检察队伍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检察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实行“双轨制”的平稳过渡,即是对现有的检察官依《检察官法》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予以重新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则要进行专门培训或给予分流;对于今后将要任命的新检察官则要进一步严格准入条件。
  
  (一)严格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
  2001年修改《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学历条件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把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命检察官的必备条件,确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学理论功底,杜绝了检察官选任的随意性,从源头上保证检察官的选任,也为检察官队伍向职业化转变奠定了基础。目前从检察系统队伍的现状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符合检察官的条件,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整个检察队伍处于一种青黄不接的状态。因此,在初任检察官的选拔方面应扩大遴选范围,拓宽选人渠道,公开从社会上选拔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人员,将具备深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吸收进来,从本质上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
  
  (二)完善上级检察院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熟知法律并且会熟练运用法律,是担任检察官不可或缺的两个必要条件。2001年修订的《检察官法》要求担任检察官必须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该法第10条第6款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担任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要求具备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实践中,上级检察院承办的案件难度相对较大,且对下一级检察院的工作负有指导义务,检察官需要具有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此应确立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选拔的制度;鼓励法律院校毕业生到基层检察院工作,以积累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同时,为带动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发展,应在上级检察院中选派一些优秀检察官到下级检察院任职,由此不断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完善检察官的选任机制。
  
  (三)建立检察机关的垂直管理机制
  检察机关的垂直管理,一直是检察改革中关注的重点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管理机制一直未能实现。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院级领导干部的任命,主要是由地方党委行使院级领导干部的提名权,征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后由任免机关任命。这种任命方式导致了检察机关的地方化,不能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要做到“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要求,就应实现检察机关的垂直管理。
  
  二、检察官管理体制司法化
  
  (一)规范检察官的管理制度
  我国当前检察官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1)传统序列模式,即按照等级把各级检察官按序列命名,把检察干警分为以下6个等级,即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2)行政模式,即仿照行政级别,把检察官分为科级检察官,处级检察官等等。(3)等级模式。即我国检察官的等级统一规定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四等十二级。检察官等级的晋升,有随职务提升而晋升、按期晋升和择优晋升三种。同时,检察官的等级也会因为检察官职务的降低或因违纪受到惩戒而降低,还会因检察官职务的免除而被取消。此外,还有一种类别模式。即当前有关学者、检察系统针对检察官管理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探索性规定,包括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的分类规定。两者旨在打破检察机关(起诉部门、自侦部门)原来行政色彩浓厚的层层审批的办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以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新的办案制度。但是该种类别模式,作为新生事物,还处于讨论和试验当中,而且在试行中产生了不少问题,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这是一项不太成功的举措。
  现有的检察官管理模式基本上是行政模式与等级模式的混合,在这种体制下,大部分检察官都把解决行政职级作为一种待遇保障,而行政职级的解决,目前来说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因此,行政模式与等级模式的混合会削弱司法化的等级管理,突出行政管理,造成检察机关地方化现象严重,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鉴于此,我们认为,“等级模式”是适合检察官特点的管理模式,这种较为细化的规定既有利于体现检察官晋级上的科学性、精确性,同时操作性也更强。对检察官系列的人员,其法律职务应当同行政级别完全剥离,仅按检察官等级管理,根据其业务水平与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定。检察官每晋升一级都要综合考核其工作年限、工作能力、贡献大小。同时,要尽量拉开不同级别检察官的工资、奖金差距,完全改变现有的以行政职级为主的管理模式,以利于引导检察官以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公正、法治统一作为自己终极度目标。
  与此同时,鉴于我国检察机关职能的特殊性——具体职能的多样化,我们认为,对检察官还要实行分类管理。一是业务类检察官,其管理方式如前所述。二是检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从事现场勘验、法医、痕检、司法会计、计算机等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不仅要熟悉检察业务,更要具备相关精通的专业知识,对于这部分人员,应当参照国家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按专业技术系列的职称、考核、晋升办法来管理,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实行评聘结合。三是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人员。对这类人员应按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照公务员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完善检察官培训制度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使检察官则面临着知识更新和适应新的办案规则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办法就是培训。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通常只注重法学基础知识的传授,因此检察工作中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在高等法学院校中是难以学习到的。为了让这些从事检察事务的法学毕业生达到专业化检察官的水平和程度,也必须借助专业化培训。我们认为,应对检察官进行终身培训,以使其素质始终能适应社会情势变化而保持高水准。
  在培训的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对新任检察官进行的准人培训。安排新任的检察官到检察官学院(或培训中心)接受至少6个月的脱产学习,包括学习司法技能和到市一级检察院进行职业技能的实习。二是对现有检察官的持续培训。规定其每年要参加一至两星期的短期培训,主要是研讨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对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性问题进行研讨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等。三是对晋升检察官的培训。由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司法官,必须经过规定课程的学习,主要包括职业理论与职业技能两个方面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以当前检察制度、司法制度的前沿问题、司法工作中的热点问题为主,让检察官交流司法经验和体会。
  
  (三)建立有效的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
  杜绝检察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是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的保障。权力缺乏监督就会助长腐败,而无效权力的监督亦是如此。检察官的职务行为有较充分的自主性,对案件的处理也有一定的决定权,因此制定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不能缺少的。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条款清楚、责任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效果不明显,缺乏有机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而且,监督的具体方式、做法不是很明确。例如,从检察机关内部看,“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由什么部门监督?”“监督别人的人由谁来监督?”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来看,检察官如何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目前专家、学者提出的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和检察院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员制,都是监督的方式,但这些都需要用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确保检察官廉洁性,预防检察机关的司法腐败,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的必由之径。
  
  (四)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惩罚制度
  检察官的职业化还要求检察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唯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具备者,方可称为法律人才。”作为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者,检察官必须具备更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但是长期的行政化管理,对检察官道德上的失职行为缺乏惩罚的手段。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问题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这就造成了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检察官行为没有最终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一般不会受到惩处。但实际上,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往往会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危害,影响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因此,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配套的实施规则,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区分级别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样才能确保检察官的廉洁性。
  
  三、完善检察官的保障制度
  
  检察官的职业化还必须有各项措施作为保障。2001年修订的《检察官法》中规定了检察官的等级、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等制度,初步建立了检察官保障制度的框架。但从现有的管理体制看,检察官待遇过低,一些地区的检察官的工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检察官的身份没有充分的保障,这些都是影响检察官职业化的重要因素。
  
  (一)建立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
  司法独立与公正和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密不可分的。我国《检察官法》虽然在第9条第3款规定了,检察官一经任命,“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由于规定不够具体全面,缺乏严密的程序及操作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并且我国《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的几项免职事由也说明了我国检察官并没有确立终身任职制;且这些免职的事由规定得很宽泛,解释不清,这样也会导致检察官身份保障的缺失。其次,《检察官法》第十四章中关于退休的规定不详细、具体,其做法是参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退休制度来实行的,还有一些地方在推行机构改革中曾试行达到一定的工龄就提前内退的做法,这对检察官这一需要积累大量丰富的法律经验的行业人员来说,无疑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应建立适合检察工作特色的退休制度,适当延长检察官的退休年龄。此外,检察官的社会地位也需得到保障,增强检察官的社会威望,有助于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
  
  (二)完善检察官的工资待遇保障制度
  检察机关的行政化管理以及财政的地方化,使得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即使《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等级制度,也由于行政化管理的原因,使检察官等级无法与工资挂钩,难以保障检察官的工资待遇,更难于体现检察官待遇高于一般公务员的精神。甚至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检察官需垫付办案费用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检察官的工作热情,也不利于检察官职业化的实现。而从本国实际出发提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使检察官安心本职工作,吸引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从事检察工作,才能达到提高检察官素质的目的。
  
  (三)建立检察官职业物质保障体系
  检察官的物质保障体系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建立对人的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上。另一方面就是落实对事的保障,主要是保证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经费。在此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的第6项明确指出要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研究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
  总之,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有关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其进程受整个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全社会法治观念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决定了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改革过程。为此我们强调在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上,抓住机遇,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加快检察官职业化进程。
  责任编辑: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