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对检察机关的要求

2006-12-29 00:00:00李若昆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5期


  内容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必须树立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正确执法观,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持之以恒地狠抓队伍建设,确保检察权正确实施,从而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 执法观 检察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的重要目标。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也相对严峻,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一段时期刑事犯罪高发不可避免,但是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越积越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危及上层建筑。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一、必须树立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正确执法观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下,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执法观是执法的灵魂,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法观,才能保证正确的行使检察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来修补已经遭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其恢复平衡,一方面通过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来维护平衡的各种社会关系,促使其和谐。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有些检察干警执法观念、业务素质、政策法律水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为办案而办案,片面追求重刑,有罪推定,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重惩戒、轻教育挽救,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在执法实践中,过多的强调法律刚性的一面,把惩罚和震慑当作法律唯一的属性。这些陈旧过时的执法观,与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格格不入,必须坚决摒弃,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第一,检察干警头脑中要时刻牢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经常从服务这个大局的高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深刻认识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用来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服务,要廉洁从检,坚决克服以权谋私,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必须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二,进一步实践和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这一主题不仅揭示了检察工作的本质和规律,也反映了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价值追求。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制约和监督之下;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些都向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进展,法律监督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律监督的期望越来越高,同时,法律监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工作主题,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在落实工作主题的实践中,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思路,开拓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探索法律监督的新举措,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开创法律监督工作新局面。
  第三,要以正确的执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检察职能的几个关系。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检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从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根本原则。在办案中,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既要依法打击犯罪,又要注意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法律和政策结合起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的标志。在办案中,既要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三是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工作力度是办案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统一,加大工作力度,需要有一定的办案数量,更要保证质量,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不能一强调数量就不顾质量,违法办案,一强调质量就缩手缩脚,不敢办案,不愿办案,要克服工作大起大落的现象。四是事先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法律监督既是一种事后监督,也有事前事中的监督,不要墨守陈规,要有积极主动的进取精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全方位开展法律监督中有所作为。五是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司法公正要靠正确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二者缺一不可。在执法活动中,不仅实体上要搞准,程序上也要严格,用程序的规范来保证实体的公正。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二、必须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了全面规划,这是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基于对国情、民情的深刻洞察作出的重大部署。检察机关要按照五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全面、协调地发展。
  一是要更加自觉、牢固地树立为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的意识,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开展法律监督,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要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促进形成诚信有序的经济秩序,保护自主创新。要注意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经济犯罪,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要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是要认真搞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环境。要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积极查办发生在新经济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行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打击借改革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财产,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破产关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以及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犯罪,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预防工作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是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障人权,为构建和谐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坚持把查办职务犯罪与诉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要按照五中全会要求,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加强监督为主要措施,大力推进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抓好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的落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作用。
  六是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要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利用打击、监督、保护、防范等手段,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改进执法作风和执法方式,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效果。要更新执法观念,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人权保障意识,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要规范执法行为,用严格的程序和规范保证公正执法。要改进作风和执法方式,努力提高文明执法的水平。
  
  三、必须持之以恒地狠抓队伍建设,确保检察权的正确实施
  
  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忠于法律、精通业务的检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组织保证。长期以来,检察干警坚决同各种形式的犯罪作斗争,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少数干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执法行为不够规范,违规违法办案的苗头时有发生。因此,必须从战略的全局高度着眼,狠抓队伍建设,围绕容易发生的执法环节,着力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一是提高检察干警的个体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检察职能具体承载者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法律监督的效果。所以,为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全面增强检察机关个体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以个体能力的提高推动整体能力的增强。
  二是要强化领导干部的自律和监督,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挑战,要完成历史赋予检察机关的使命,建设好领导班子是关键。要始终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领导班子要自觉坚定信念,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和家长制作风。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政绩观,坚持“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严格遵守“六个严禁”,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实干家,勤政廉政的带头人。
  三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增强整体活力。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自身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法律监督能力的问题,而且直接影响着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效果,试想一个检察院人人尔虞我诈,相互诬告陷害,彼此貌合神离,大家勾心斗角,拉山头,搞宗派,流言四起,贪欲成性,必将断送社会公平正义守护神的良好形象,又怎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有所作为呢?因此,检察院各部门之间,同志之间要始终保持充分的互相尊重与信任,坚持与人为善,始终坚持以工作为重,大局为重,事业为重。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同志,注重思想上的沟通与交流,工作上的理解与支持,生活上的关心与帮助,精诚合作,同舟共济,努力营造一种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生动活泼,团结友爱,各尽所能,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使每个干警在大家庭的温暖中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聪明才智。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是中国共产党孜孜追求的社会理想,反映了最广大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要合理定位,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既要立足当前,踊跃参与,又要持之以恒,积极投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