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忠华
俗话说:男儿有泪不轻弹。但是,当单小明的法定代理人、父亲单文涛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手中接过终审判决书时,这位刚强的男人还是禁不住泪洒衣襟。好艰难啊,从投医到医疗鉴定,从诉讼到为儿子赢得了19万元的赔偿款项,4年了,往事不堪回首。
护士一针,孩子一生
2001年12月11日,单小明来到人间。他长得白白胖胖,惹人喜爱。满3个月的那天,小明居然能在大人的搀扶下向前迈步,众人都夸他机灵健康。活泼可爱的儿子,温柔贤惠的妻子,让刚过而立之年的单文涛很满足。
2002年3月20日和4月19日,按照新生婴幼儿防疫规定和计划,父亲单文涛两次抱着单小明来到当地某区医院接种疫苗,护士将百白破疫苗吸入注射器后,在单小明的右臀部扎下。“哇”的一声,小明哭开了,父亲认为这是正常的反应,对此也就没有在意。
第二次疫苗接种后十多天,单小明的父母发现单小明右足有些下垂。由于单小明当时仅有5个多月大,无法进行语言表达,家长也没有更多的医疗知识,看到儿子右腿能够抬起,以为没有大碍。又过去20多天,父母见单小明的右足仍然下垂,并且右腿肌肉萎缩,病情越来越重。儿子以前不是这样啊!母亲扶着儿子让他迈步,可是儿子连站都站不稳了,更不能像以前那样迈开双腿了。怎么会这样呢?单文涛夫妇急忙抱着儿子来到一家大医院,医院诊断为:右侧坐骨神经之腓总神经损伤,右足下垂,肌肉萎缩。
从此,单文涛和妻子抱着小明,看遍了全市各大医院。可是,单小明的病始终没有被治愈,并有几家大医院都表示无能为力了。单文涛夫妇从医生的闪烁其词中,意识到了儿子的病情很重,右腿很可能就要瘫痪了,这让单文涛夫妇的心犹如掉进了冰窟窿。儿子的双腿以前好好的,为何现在右腿瘫痪了?一些医生的怀疑,让单文涛联想到:儿子的右足下垂,会不会和打防疫针有关?祸首难道就是区医院?带着这个疑问,单文涛先后咨询了数家医疗机构,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资料。
2002年6月,单文涛与区医院多次交涉,区医院终于向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认可单小明曾于2002年3月、4月两次在其医院接种计划免疫疫苗,之后出现右足下垂情况,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炎。但区医院坚持认为,该患儿的病况不是计划免疫注射造成的。
区医院不承认有责任,单文涛夫妇想到了医疗鉴定,如果鉴定是医疗事故,区医院的责任就难逃了。于是,他们于当年6月18日,向徐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看着从出生一直发育正常的儿子突然得病,全家人寝食不安,在等待鉴定结果的日子里,一家人仍未放弃治疗,他们决定花再多的钱也要为儿子看好病。两年多的时间里,单小明的父母带着儿子先后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华山)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看病需要用钱,可是,单文涛没有固定职业,妻子收入也不高,只能靠向亲戚朋友借钱为儿子看病。
带着儿子长年累月地奔波投医,为了省下钱来给儿子看病,单文涛夫妇经常是自带干粮,有时一天只吃一两块钱的干烧饼。自己受苦受累,他们都没有怨言,只要能把儿子治好,就是最大的希望。令人遗憾的是,10余家医院的求医之路,花去了大把的钞票,多次的医治终难改变残酷现实,单小明右臀部坐骨神经损伤依然存在。在单文涛的记忆中,昨天的一幕如噩梦般挥之不去。
医学鉴定,医院不认
2002年8月,盼望已久的结果出来了,医疗事故的结论得到了肯定:可推定患儿接受肌肉注射中注射部位错位,致其右腓总神经损伤。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有了权威鉴定,区医院总该认账了吧。于是,单文涛拿着一纸鉴定再次与区医院商讨赔偿问题。可是,让单文涛气愤不已的是,区医院坚持对鉴定结论置之不理,根本不承认自己有任何过错。双方多次交涉,终未能解决纷争。
每每抚摸着儿子基本丧失功能的右腿,想到儿子还小,以后还要面临就业、婚姻等人生重大选择,他的人生旅途将充满艰辛和坎坷,单小明的父母常常相拥而泣。可是,院方一步不让,没有安慰,没有怜惜,没有同情,更没有赔偿,单小明的父母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他们以单小明和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向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把区医院推上了被告席。此后,由于鉴定问题,又经历了撤诉和再次起诉。2003年11月,第二次起诉后,单小明要求区医院赔偿其因诊断、治疗和鉴定支出的各种费用合计28万余元。
接到诉状后,区医院向法院提出了计划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差错事故技术的鉴定申请,请求对单小明身体伤害是否构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进行鉴定。2004年7月,经鉴定,认定单小明的病例属于预防接种部位不当所致的预防接种事故。同时,单文涛就单小明的伤情申请了医学伤残鉴定,经鉴定,结论为:单小明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鉴于单小明右腿已构成残疾,无法正常行走,单小明的母亲为了给儿子治病和康复训练,向工作单位请了长假。
单文涛拿到两份医疗事故鉴定书和伤残报告后,略感欣慰,单小明今后的治疗可能有着落了。
法庭相见,针锋相对
对这起因接种疫苗不当致残幼小婴儿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因案情复杂,法院十分重视,指定民庭副庭长亲自主审本案,于2004年8月至10月间,先后4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尽管有了两份鉴定结论和一份伤残报告,但双方在法庭上仍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法庭上,单小明的父亲声泪俱下,悲愤地诉说了儿子因区医院接种注射不当致残,失去幸福前程和给全家带来的无限痛苦,认为儿子受到的伤害,主要是因为区医院护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仔细寻找正常注射部位所造成,不属于预防接种过程中遇到的严重异常反应,医院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针对原告的起诉,区医院辩称:计划免疫接种是国家基本卫生政策之一,具有国家意志属性,是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应属行政案件。单小明的坐骨神经炎(损伤)不是由于注射部位不当造成,是药物迟发性变态反应所致的单一性神经炎。根据患儿的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证明,由于患儿脑发育偏落后、坐骨神经呈高位分支,患儿存在神经系统先天性变异和发育异常,间接提示患儿神经系统易患各种疾病,应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关,单小明应向区卫生防疫部门主张权利。因此,该案应适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办法》,不应适用《民法通则》。
法院判决,医院有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单小明居住地的计划免疫工作根据上级组织的统一安排,由区防疫站和区医院共同进行,但双方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具体接种是区医院的职责,这是区医院依据法律赋予计划免疫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并非接受卫生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实施的行为。区医院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单小明的损害结果与区医院的预防接种行为无因果关系。且经鉴定:本病例属于预防接种部位不当所致的预防接种事故。故区医院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区医院提出的本案系行政案件,单小明应向区卫生防疫站主张权利的辩解显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2004年12月17日,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区医院赔偿原告单小明各种损失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区医院提出了上诉。2005年5月12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遂依法予以了维持。
(编辑汤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