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越过“隐私警线”

2005-11-24 07:41王建强
教书育人·校长参考 2005年10期
关键词:人格权保护法隐私权

王建强

隐私权是中小学生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如何切实保护中小学生的隐私权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放眼四望,学生的隐私权受侵犯的案例比比皆是:私拆学生的信件,偷看学生的日记,甚至用先进的手段“偷窥”青少年的秘密;有一位老教师在教训班上两个顽皮学生时,将其父当年在校时惹是生非的“劣迹”披露了出来,并得出结论说“有其父必有其子”;某校组织学生做“韦氏儿童推理测验”,一名成绩好的学生因性急,未听老师讲解就开始做题,出现操作失误,结果只得70分,被笑传为“弱智”;某班主任趁学生去上体育课,就把她们放在书桌里的手机短信息都看了一遍,班会时让大家上台念;有的学校在每次考试后都把学生的分数用“红”“白”榜张贴出来……

产生这诸多侵犯学生隐私现象的症结主要在于:

1.对隐私权认识的模糊。

有些教师片面地认为,教师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如不熟悉教育对象,不掌握学生的秘密,就无法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要知道,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实际上就是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和尊重。作为教师,如果不知道尊重学生,不讲究方式方法,哄、骗、逼学生说出自己的隐私,甚至公开学生的隐私,很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学生也很容易同教师产生对立情绪。

2.立法的不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该法没有对其性质、内容做出明确的界定,造成教师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他们不知道哪些属于学生的隐私,应该去保护;哪些属于教师应该掌握的情况,能够去了解。对如何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全靠教师本人去理解。

3.有效的监督机制缺失。

中小学生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属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都比较弱。这就使某些教师和家长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由于无人监督而无所顾忌,对学生容易实施过激行为。

4.不合理的心理测评。

越来越多的学校把中小学生的心理、智力测评作为一种了解学生的手段,可是有的学校在操作中违背了心理测评的原则,进行不科学的测评,并随意公布测验的结果,给学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教师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尽管主观动机是为学生好,但客观上却危害了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伤害了他们的主体意识、自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最终使他们很难成为一个身心健康、全面和谐发展的人。因此,我们提倡对青少年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1.老师不要越过“隐私警戒线”。

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要私自查看别人不愿公开的活动或事实,如信件、日记、E—mail等;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以非正常手段调查个人行踪,擅自调查学生个人私生活领域,包括偷听电话、监督、跟踪等;不得偷看学生的数据资料,如身体状况、档案、年龄、电话号码等。

2.学生不要把隐私当“挡箭牌”。

遇到解决不掉的问题时要坦诚面对,可向长辈倾诉;在没有伤害到自己自尊、权益的情况下,把所有事情都当成隐私来隐藏就没必要了;隐私不是完全脱离家长和老师的视线,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明知自己犯了错,为了不受批评而拿隐私做借口,那就错上加错了;参加社会活动应征求长辈意见,自己再做决定。

3.社会各界要齐抓共管,保护青少年的隐私。

立法部门应加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各宣传媒体应加大对青少年隐私权的宣传,社会各界应营造起良好的氛围,心理健康机构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与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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