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友苏
[摘要]公司法修改必须跳出“法律稳定性”的思维定势,要基于公司法需要经常性修改来考虑。公司形式的变化,要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在制度上要有眼于债权A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平衡”,并从动态上把握公司法构建的法人治理机构。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台港澳地区;法人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5)01—0093—07
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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