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宇一
这些年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词组频频出现在我们的媒体中。如同疾病中有富贵病这一说法一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可以称之为权贵罪,因为它完全为官员权贵们所垄断了,普通百姓是与它无缘的。虽然法律上并无这样的规定,然而司法实践足可以印证我的这一主观感受。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罪名呢,我就此请教过一位大学法律系的讲师,她说据她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没有见到哪个国家的法律中有这样一条罪名,据此可以说这也应该算是中国特色吧。
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它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我对于法律学应该说是一个地道的门外汉,然而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却禁不住要对这中国社会的怪胎作一番思考。
思考之一,就是有没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在中国这样一个并不富裕的国度中,财产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无疑是极为重要的,财富是物质生活的保障,所以没有人不重视自己的财产。无论是每天早出晚归辛勤劳作的普通劳动者还是腰缠万贯的富豪,人们重视自己的财产并不因为他拥有的多少而不同,至于处心积虑甘于冒着丢官坐牢以至杀头的危险去追逐财富的贪官,那一定应该是把财产看得比名节比生命还重要。中国有一句成语“如数家珍”,那是用来形容人们对某种事物的确切记忆,就是说人们记得最清楚的莫过于自己家的宝贵财产了。所以说如果一个人特别是贪官污吏,如果说他连自己的巨额财产来源都不能说明,那肯定不是在自欺而是在欺人,比尔·盖茨有钱吧,李嘉诚有钱吧,你去问问他们,看他们能不能说明他所拥有的几百亿上千亿美元的来源?假如一个乞丐说不出自己身上仅有的一点钱是向谁讨来的那倒还符合情理,而一个公务人员家里藏着百万千万乃至上亿财富,竟然说不清楚来路,鬼才信这样的鬼话。所以说,根本不可能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只有来源不正的巨额财产,那些东窗事发的官员们之所以回避说明所拥有的巨额财产的来源,就因为这来源是不正当的,我们的刑法将这部分定为非法所得,是再恰如其分不过的。我们可以推理,非法获取财产能有几种途径呢?不外是偷、抢、诈骗、贪污、受贿、走私、贩毒,这就是说,刑法早已为贪官们所谓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定了性,你那些说不明(或者干脆说不愿说明)的巨额财产,非偷即抢,非贪污即受贿,非走私即贩毒,岂有他哉!
思考之二,为什么贪官们总是拒绝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呢?
时下,每揭出一个贪官,除了查清的贪污、受贿事实外,往往总会带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我真就奇怪了,就说有一个两个贪官贪糊涂了,弄不明白自己所拥有的巨额财富是怎么来的,还勉强可以说得过去,怎么一夜之间所有的贪官都同时糊涂起来了,中国的贪官同时患上了非典型性健忘症了么?而且说不明来源的部分往往占大头,查清了贪污受贿的部分却只不过是“小意思”,他们总是竭力把自己的巨额财产想方设法往“来源不明”的名下靠,其原因当然不是他们真的糊涂了,真的记不清自己的巨额财产是怎么“非法所得”来的,他们无非是看中了我们法律所规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从轻发落的条文,如果承认了自己拥有的巨额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只要一百万就可以掉脑袋,而装糊涂耍死狗拒不交待非法所得的来源,那就是几千万几个亿也最多获刑五年,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个账傻子也算得明白。假设(注意,仅仅是假设)我们的刑法有这样一条规定,凡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统统按照贪污罪双倍处刑,我相信贪官们就再也没有一个说不清巨额财产的来源了。
思考之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不是已经成为了众多贪官的“免死牌”和“保护伞”?
首先,我们的法律本身就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既然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定为非法所得,却又不设上限,不论多大数额一律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同样是非法所得的贪污受贿盗窃抢劫量刑标准相去甚远,这岂不是宽此非法所得严彼非法所得么?法律的天平不是倾斜了么?
顺手拈来几则案例:
原河南省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书记李国臣,在其家中查出44张存折共200多万元的存款,其中180万元本人无法说出合法来源。成为郑州市第一例单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的案件,李国臣被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
原河南商城县公安局长谢声明受贿1.4万元,并对拥有人民币201.96万元、美元6000元及港币2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山西翼城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受贿88.8万元,并有人民币4067748.24元、美元87591.89元不能说明来源,山西阳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看了这些案例,很难让人不生发出“刑不上大夫”的感慨。
攫取、掠夺巨额财富的贪官,只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处二三年徒刑,芸芸百姓当然有理由齿冷心寒。我们天天在高唱“加大反腐力度”,这样的处罚怎么能震慑犯罪?难怪有的贪官说:“查不出来好活一辈子,查出来难活一阵子”,这样低的犯罪成本,不正是这些年贪官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么?
一些法律工作者目睹了众多贪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庇荫下,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早有尽快修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呼声,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曾联名提交议案要求废除这一罪名。公众对于这一客观上袒护贪官的法律条文早有议论,要求修正或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一些法律工作者甚至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认为应该对此罪名的定罪量刑作出修改,一种是保留此项罪名,但量刑时要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划分不同档次,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像贪污罪一样判处极刑;第二种办法是废除此罪名,参照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的规定,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按贪污罪论处;三是对于持有不明来源巨额财产的贪官使用“举证倒置”原则,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你所持有的巨额财产为合法所得,就视为贪污受贿。我觉得这些非常具体的意见都合乎法理民意,也都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我们的刑法做出了这样的修改,那么我相信对于那些贪官和准贪官们将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将大大加快我们的反腐进程。
2005 年10月20日于心远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