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青
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中国积累起了数量可观的民间资本,目前我国民间金融资本存量高达12万亿元,2003年居民储蓄已达11万亿元。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经验证明,经济的增长越来越依赖于民间投资的拉动。民间投资是我国各类投资中最有潜力、最有活力和效率的投资主体。目前,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已达44.6%。由于市场准入政策以及投融资管理体制在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之间仍然存有很大差异,因而使得民间投资在许多产业领域存在着事实上的“限进”情况。这种“限进”的现象很普遍,原因也很复杂,有政府观念上的问题,也有投融资管理体制和信用机制上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民间投资的增长。相当数量的民间资本都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造成资本闲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并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此,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最大限度地释放这笔庞大资本的能量,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制约我国民间资本投资的制度因素分析
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WTO、经济持续增长以及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都为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的扩张创造了契机,同时我国也有雄厚的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等方式存在的、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的民间资本投资供给能力,但由于我国现存的制度性障碍,限制了民间资本投资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投资制度对民间资本投资存在产业准入方面的限制
这种对民间资本投资的产业准入限制,主要来源于现存的投资制度约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垄断经营的存在。据资料反映,我国目前对国有企业开放的行业大约有80多个,同时对外资企业开放的行业大约有60多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只有40多个。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对一般竞争性领域,各地比较开明,支持民间资本向这些领域投资;而对一些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相对稳定的领域,市场准入政策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仍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长期存在部门、行业垄断的领域,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如银行、证券、邮政、通讯、石化、电力等投资基本上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包揽,经营大多由行业垄断。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审批制等手段,在排挤系统外企业的同时,通过指令性方式授权行业垄断企业,担任项目业主,从而构成了民间资本进入的天然屏障。(2)有些行业和项目虽然名义上允许民间资本介入,对民间投资开放,但许多项目未向社会招标,主要由与其有着千丝万缕关联的“裙带公司”来承担。有资质的民企被排除在外,即使民间资本能够参与项目,但其股份比例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双方地位不平等,存在着事实上的隐性壁垒。(3)有的行业由于审批程序繁多,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进入条件苛刻、门槛过高,导致民间资本可望而不可及,使得一些欲进入实业投资的有志者也畏难而退。(4)有的产业国家已对外资开放,但对民间资本是否开放,政府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我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深度明显不够,相对集中在餐饮业。商贸流通和房地产开发等较为狭窄的行业内竞争,形成了基础领域投资不足和竞争性领域过度竞争并存的局面。
不平等的融资制度制约了民间资本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融资制度作为金融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是连接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的重要渠道,也是决定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其具有引导和配置其它社会经济资源的功能。资金的供求状况会直接影响到对其它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其利用效率。由此可见,资源配置合理与否最主要的体现在融资制度安排及其效率上。融资制度作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内生于经济增长的,并成为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而反观我国目前的融资制度安排,表现为现行的融资制度安排与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要求之间的不协调特征。我国现实的实体经济运动对融资制度安排的效率要求,应体现在对促进资本形成以及对资本配置的高效率上,但是,从我国现存的融资制度看,其恰好在资本形成和资本配置两方面对民间资本投资形成了制约。从实践看,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偏高。前些年由于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债行为未受到相应制裁,助长了部分企业欠逃金融债务心理。金融债权诉讼多,费用高,执行难,维护金融债权难度仍然较大,在一定程序上阻碍了银行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制约了民间资本的扩张。
不健全的私有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抑制了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法制作保障就没有健康的市场经济,也就没有市场经济优化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提高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就应加大对私有产权保护的力度。健全的保护私有产权法律制度将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就我国目前保护私有产权方面的立法情况来看,是不尽如人意的。其主要表现在: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法规。第二,现有的对私有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从内容上看存在着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以及存在冲突等问题。由此可见,这种不健全的私有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必然会增加民间资本投资者对自己私有财产的担心,从而抑制了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破除民间资本发展障碍,让创造财富的源泉涌流
我国具有雄厚的民间资本投资供给能力,但由于存在各种制度因素的约束,使其大量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形式存在于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内部而处于“闲置”状态,同时民营经济对民间资本投资需求欲望强烈,但又苦于资金匮乏而使其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如何吸引和启动民间资本投资,以实现民间资本投资供给与民营经济发展资金需求的均衡,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更新观念,破除促进民间投资的思想障碍。党的十六大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则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公有制经济。这表明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力度上又前进了一步,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姿态上更为积极和主动。一方面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各级领导干部中进一步树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破除思想障碍,充分认识增加民间投资对于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平等对待国有、民营和外资的投资行为,更多的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民间投
资优惠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政策,帮助民间投资者增强投资信心,并对优秀民间投资者给予必要的政治待遇,在社会上树立他们的良好形象。
坚决打破“民营不如国有,国有不如外资”的投资格局。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领域,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切实举措,包括“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享受同等待遇”等等。所有这些,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空间。
通过融资制度创新,建立相应的融资服务体系。融资渠道是否畅通也是激活民间资本的关键环节。目前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中,贷给民营经济的比重不足20%。在直接融资方面,与民间投资相配套的融资体系又没有相应建立起来。民间投资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自筹或间接自筹,成本高,风险大。为此,有必要建立针对民间资本投资的融资服务体系。应建立为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以及风险控制与防范体系,弥补民间投资信用较低等不足,以解决民间资本投资贷款担保难的问题。逐步发展民间投资基金、建立区域性资本交易市场等措施,建立起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促进民间投资不断扩张、健康发展。
改革证券市场管理与经营机制,实现证券市场操作的真正市场化,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直接转化。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促进个人储蓄资本化,必须深化证券市场管理与经营机制的改革,国务院2004年初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打开了证券市场的政策空间,提出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各项任务,其中既包括“建立有利于各类企业筹集资金、满足多种投资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体系”,同时也包括“培育诚实守信、运作规范、治理机制健全的上市公司和市场中介群体,强化市场主体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显然,对证券市场融资者而言,一方面,市场融资功能将大大增强,融资渠道拓宽了;另一方面,如何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被相应提升到新的高度。
建立和健全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确保民间资本投资的安全性。民间资本投资首先要求安全性,其次才是赢利性,这是民间资本投资的前提。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把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要保证民间资本投资在其运作过程中的安全。第一,健全我国私有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为保护民间资本投资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知法守法意识,激发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第三,做好对私有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法工作,以确保民间资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受法律保护落到实处。
通过制度创新,消除对民间资本投资的产业准入限制,建立相应的融资服务体系以及确保民间资本投资的安全性,从而激发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为应对加入WTO后的各种挑战,为使民间资本投资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河南新乡市委党校
(编辑/管雅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