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软环境

2005-04-29 00:44陈兴发
现代企业 2005年5期
关键词:政府经济发展

陈兴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阻碍其长足发展的不利因素仍然很多。除其自身存在的初始积累不足、起步水平较低、投资盲目性较大、企业制度不规范、管理不科学等问题外,就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软环境而言,还存在着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因此,笔者针对积极创建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软环境,进行一些思考。

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创建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认识环境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对民营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深刻转变的过程。民营经济从1979年前的“异己力量”到1988年对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再到1999年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待其态度上,相应的也从“打击限制”到“引导、监督和管理”,再到“支持、鼓励和引导”。但是,由于历史上极左思想的影响太深,有人至今仍然认为,民营经济天生与资本主义相联系,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资本主义,发展民营经济只是目前国有经济不景气的权宜之计;有人把个体、私营经济与“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相联系,鄙视个体、私营经济;也有人总认为民营经济发展的第一桶金大多来历不干净,其“原罪”不可原谅,甚至个别人存在“仇富”心理,等等。在这种思想认识环境下,民营企业主中有人不敢露富,不敢表明身份;有人一度靠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红帽子”或用假合资的形式来掩饰身份;有人在发展中瞻前顾后,不敢放胆大干,等等。这些都在客观上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应积极创建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认识环境。

一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胆进行理论创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和实践者,应结合中国实际,深入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尽快出一批有理论深度、有说服力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对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疑虑,为扫清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认识障碍、创建利于其发展的外部软环境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是要结合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端正对民营经济的认识。新时期的民营经济区别于旧社会(解放前)的私有经济,也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经济。我国的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民营企业家也不能简单等同于私有制社会的资本家。他们中许多人的财产都是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经过多年的打拼得来的。江泽民主席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不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而是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是社会各界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冲破思想束缚,形成发展民营经济的共识。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而,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应积极宣传党的这些大政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营经济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努力为创造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认识环境服务。

二、加强立法和执法保护,创造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

经济学家高尚全曾指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首要障碍是法制不健全。一方面是现有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另一方面是贯彻与执行不到位。我们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民营经济发展,也需要用法律、法规来保护民营经济的利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安全、公正、有序的法律环境。

一是应尽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私有财产安全是国内民营企业主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民营企业主发展到今天,已积累了一定的财富,而中国对公民投资性资产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尽管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但是,在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具体部门法领域中,保护这一权益的条款则明显不足。在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产权的问题却屡有发生。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改善,将使我国民营经济向更高层次迈进面临重大困难。有个别民营企业主因害怕个人财产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甚至把财产转移到国外,致使资本外流。针对这些问题,应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制定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全国性配套法律还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有的学者建议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应急措施,让民营经济真正放心,大胆地去发展。笔者认为,这种建议值得尝试。

二是对民营经济发展要加强执法保护。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法律应有的责任。由于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在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尤其是与国有经济发生纠纷时,众多的执法者会认为,民营经济所代表的是个人利益,而国有经济的利益则是包括执法者在内的大家的利益,是首当维护的利益。这时,法律的公正往往得不到体现,吃亏的大多是民营经济。如果长期这样执法不公正,必定会使民营经济发展的成本大大提高,从而阻碍其健康成长。

三、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健全市场体系,创建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

民营经济天生与市场经济相联系,是在市场中产生、成长起来的经济组织。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在市场环境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如市场准入困难、市场体系不健全等众多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建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是解决市场准入问题。长期以来,民营经济一向难以与国有经济享受平等的待遇。有些领域外资企业可以进入,民营企业也禁止进入。甚至为了吸引外资,政府对其给出一系列诸如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民营经济同样也是享受不到的。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尽快得到有效改善,随着加入WTO后市场不断开放,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以后民营经济尽管可以获准进入这些产业,发展的情势也难以乐观。政府其实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2005年2月25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从八个方面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这些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是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市场体系主要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在商品市场中,尤其是生活资料市场中,民营经济已经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金融、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方面,尤其是金融市场方面,相对于民营经济的需求来说很不理想。我国银行一般是国家银行,现行的机制使它们倾向与追求风险较小的有政府背景的企业,主要为国企提供服务的思想根深蒂固。再加上各级银行一直对民营经济贷款高标准要求,致使民营经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都非常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和金融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对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争取早日建成一个公正开放、平等对待的金融市场体系。

三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西方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小企业在本国经济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往往占有很大的比例。尽管我国改革开放多年,并且已经加入WTO,民营经济直接参与国际贸易仍存在许多困难。众多中小民营企业,过去常通过国有公司或中介进入国际市场。这样带来的结果,是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交易成本增加,从而致使企业利润大量流失。国家应充分利用政府优势,为民营经济提供国外市场信息,提供市场开拓基金,积极参与有关贸易纠纷解决,为民营经济开拓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创建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政府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裁判员。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要求政府的管理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市场和法律手段转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探寻服务经济的方法和途径。这几年政府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效果引人注目。但是,政府这种良好的服务更多的是体现在保障国有企业发展方面,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则有待加强。

一要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近几年,国家做出了一系列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但是,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却不尽人意。这里有主观上对发展民营经济认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实施过程中政府的服务方法和途径落后的问题。政府应当摒弃诸如“我是政府管理者,你是臣民被管理者”等错误思想。在民营经济的人才引进、信息与交流、科技创新、员工培训等方面加强服务,以服务的姿态去发展民营经济。改变对企业监管的途径,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二是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在创业中,民营经济会碰到许多令人头痛的困难。此时政府的服务水平对创业者来说尤为重要。服务水平的好坏,有时是一个地方政府能否吸引民营经济安家落户的决定性因素。在东部沿海的许多地方,除有良好的硬件设施外,都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较好的服务环境。其民营经济发展在全国一直处于领先状态,这是重要原因之一。如上海,民营经济从决定投资的那天起,政府提供一条龙服务,一切手续办理都有政府专人帮助,甚至连子女教育等方面都帮你一次办结。创业者可以集中精力考虑设备、技术、市场等问题。这为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然,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软环境有一个过程,涉及到众多的领域和问题,需要政府上下持续不断的协调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创建一个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软环境,应是社会各界共同着力的目标。

(作者单位:淮海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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