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众路线与党风廉政建设

2005-04-29 13:15:47李文珊
理论观察 2005年6期
关键词:群众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群众路线

李文珊

摘要:群众路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才能使广大党员干部提高党性意识,保持清醒的执政为民意识,从而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我们应在不搞群众运动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现实情况,不断拓展人民群众制度化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渠道。

关键词:群众路线;党风廉政建设;群众运动;群众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5)06—0062—02

在我国,党风廉政问题在主观上是党政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在客观上是公共权力的运行、制约问题,而究其实质而言,则是权力代理人(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与权力委托人(人民群众)之间的角色定位及这种角色定位的法制保障问题,即干部如何看待自己、看待群众,党和政府如何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权力委托人职责的问题。这实际上也即是否有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是否走群众路线的问题。笔者认为,唯有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新时期继续努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才能使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质和持久的成效。

1.只有具备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才能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

“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第一次对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作出了唯物、辩证和科学的说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人只有在思想上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在实践中切实遵循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摆正个人与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甘当人民的公仆,才能不断增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切实加强党性修养是廉洁从政的根本保证。只有党性增强了,党员干部才会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才能正确辨识、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侵蚀,才能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从而自觉经受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2.只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才能使广大干部保持清醒的执政为民意识。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多党竞争的政党政治有别,由于历史原因和人民的支持,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法定的长期执政的领导党。这种地位既使党可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同时也使党客观上缺乏了来自党外的竞争威胁,在客观上形成政治权力的党内集中化,从而极易在党内产生脱离群众的倾向。因此,如果不坚持走群众路线,就必然会产生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甚至腐化变质。对此,列宁早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就曾指出:“对于一个人数不多的共产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以毛泽东于革命胜利前夕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所作的报告,和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以及江泽民所作的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为代表的著作都重点阐述了执政党与群众的关系问题,说明我党三代领导核心都对群众路线对于实践党的执政宗旨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着充分清醒的认识。当前,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又一再指出:“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根本问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只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1945年7月,毛泽东在同黄炎培谈到共产党如何跳出由盛而衰的历史周期率时,提出了“民主新路”的重要思想,“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个宝贵思想给我们指明了执政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正确前进方向。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的利益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程息息相关。同时,人民群众又是反腐败的主体和生力军,是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是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最权威的评判者。据统计,在全国纪检监察机构查办的腐败案件中,80%~90%以上是由群众所举报的。因此,我们只有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始终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才能形成、完善和落实及时发现、揭露和解决腐败现象的有力机制,从而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并最终使腐败现象在社会中无立足之地。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获得人心。”而这个“人心”,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最坚定的基石。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只有积极发扬群众路线这个传统优势,我们党才能取得一切工作包括党风廉政工作的成功。然而,我们在实践中还需要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形式。在我党的历史上,有过通过走群众路线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扼制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成功经验,但也有因将群众运动与群众路线混淆等同而导致发生重大失误的沉痛教训。

从哲学上讲,群众路线和群众运动之间的联系就是内容与其外在形式的关系。任何事物,其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内容存在和表现的方式。但这决不意味着特定的内容只能有一种形式,由于条件的不同,一种内容往往有多种表现形式。群众运动是我们党在一定历史时期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正如刘少奇同志在1962年曾批评过的,“有些同志,把群众运动当作是群众路线的唯一方式,好象不搞群众运动就不是群众路线。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实践证明,用群众性政治运动的“大民主”方式特别是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去防止官僚主义和惩治腐败分子,以保证党和政府的廉洁,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虽然可以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同样也易造成巨大的社会波动乃至灾难。可以说,社会成本远大于并不稳定的收益。这主要是因为这是一种非规范化的、主观性很强、极易失控的治党治国方式,其在实行中,难免会误伤好人,漏掉坏人,挫伤党内外群众的积极性,同时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冲击党的工作中心,也难达到反腐倡廉的预期目的。因此,我们必须以制度化、程序化的群众政治参与方式取代这类群众运动。

我们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走群众路线,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汲取其精髓,创新其实践方式。

首先,应充分认识群众参与的地位和作用。要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感知自己的社会主人翁地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定权力,认识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实质,增强权力监督意识。要大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保证作用,教育群众切实认识到一切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消除现在业已出现苗头的所谓“全民腐败心理”,让群众增强亲身参与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着力形成人人自觉进行监督、维护清正廉洁的社会意识,营造“腐败出现,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其次,须拓宽、疏通群众监督的渠道。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这些具体权利构成了公民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权力是把“双刃剑”,正如约翰·阿克顿所指出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而群众监督和群众参与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因此,党和政府必须要健全完善群众监督的参与机制和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得以行使和不被侵犯。不会因诸如举报、正常发表言论等而遭到打击报复,从而使群众有安全感并勇于参与。另一方面,要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创造群众监督的条件。这就需要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等等。在制度建设中,我们除了要重点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群众党风廉政建言献策网站或开通电子政务通道;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建立定期向社会通报党风廉政情况制度;建立群众评议党风廉政状况制度;建立反腐败民意测验评价体系等等。

第三,也是最为根本的一点,就是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在提倡党的群众路线时,必须注意不要陷入以领导干部为本位、自上而下的误区,而是要努力“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不仅在法理上、而且在实践中真正确立权力委托人的地位,实行委托人的职责,才能使他们的“仆人”——党员干部在强大而广泛的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下“有所为、有所不为”。

编辑/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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