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国舫
群众监督是构建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群众的神圣权利。为了改善社会基层治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我们必须认真鼓励、保护、接受群众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面监督。
在一些公开发表的制度文本和理论文章中,绝大多数人都主张国家要大力推进群众监督过程。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这只是问题的表层,事实上,对群众监督的深层次问题,目前政治领域、理论界还存在着尖锐的意见分歧。因此,以科学的态度来梳理围绕群众监督的一些争论观点,理出一些能有益于群众监督发展的共识,乃是推进中国群众监督的当务之急。
赞成在中国立刻推进群众监督的人有很多充足的理由:第一,随着对外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拓展,人们(包括很多干部)对群众监督的心理认同程度正在大幅度提升。第二,近年来党和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开展的群众教育,极大地唤醒了群众的主体意识。觉醒了的群众要求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正在逐步增长。这一点,从近年来日益攀升的群众举报量、投诉率和大量“民告官”案件中,已得到了充分的证明。第三,随着社会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获得经济独立、政治人格独立的群众,在监督过程中的能力和胆气得到了惊人的提升。[1]第四,在近年来党和政府不断鼓励权力监督的宏观形势下,群众监督的政策环境也有了很大改善。[2]因此,今日中国,推进群众监督正其时也。
而反对匆忙推进群众监督的人,虽也认同这几年在群众素质、群众心理、群众意识方面发生的可喜变化,但他们显然更担心群众群体自身的一些不足和弊病,会使群众监督的结果走向其初衷的异面;担心不成熟的群众监督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他们列举大量事实,论证群众身上存在的“非理性化、非组织化、重私利而不顾大局”等弊病,而后得出结论,认为在大量制度性工作和基础性工作尚未就绪前,不要轻言推进群众监督。
综观争论双方,其分歧点在于是待条件成熟后再倡行群众监督,还是在条件基本具备时就推进群众监督。我们认为,根据中国的现状,如果待一切条件都具备后再推进群众监督,显然太过消极。积极的作为则应是在一些基本条件初步具备之时,就应当大力推进群众监督。至于群众身上的一些弊病及可能产生的后遗症,只要在前期开展群众监督时加强管理、引导,还是可以进行“控制”的。更何况,那些弊病只是一味地对其指责并不会消失,但如果让这些群众参与到监督过程中去,随着群众在监督中的自身成熟,其原有的弊病反而会逐渐得到遏制。
不少对群众监督怀有疑虑的人认为,在中国,我们已有了执政党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和司法监督,为什么还要群众监督。在他们看来,群众即使想监督,完全可以通过向执政党、政协、司法机关、媒体等组织反映问题,由他们帮群众实现监督要求,完全没有必要由群众直接参与监督过程。而且持这观点的人,还有一层深意没有表达出来——那就是如果听任群众直接监督机关和干部,“那不摆明了就是不依靠组织、不信任组织吗?那还要组织干什么?”
从逻辑上说,上述观点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其主要论据是站不住脚的。第一,执政党、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媒体的监督容量毕竟是有限的。这些监督机构一般只集中关注一些影响比较大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人和事,而对大量的小事、私事,群众的监督必不可少。第二,群众监督除了直接监督外,确实也包含间接监督,即由群众把监督请求诉之于执政党、人大、司法机关、媒体等,让其替自己监督。但就是这类间接监督,仍离不了群众的直接监督。如果没有群众对执政党等监督组织的监督,就不可能真正推动这类监督组织积极替群众监督,即只有通过群众监督才能推动组织监督。第三,我们固然要相信党和国家的监督机构确实能替群众监督,但我们也不讳言,一些时候、一些地方,群众面临监督需求时,却常常无法从人大、政协等监督组织中得到应有的支持。还有一种情况也非常普遍,即人大、政协等监督组织纵然有心为群众监督,但其自身的运行和功能发挥情况在当今还是不理想的,无法完全承担替群众监督这一重任的。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群众监督和执政党、人大、政协、司法、媒体等组织监督之间,其功能应该是互补的,而非互替的,而且群众监督可能还是完善、加强执政党、人大、政协、司法、媒体等组织监督的“助推剂”。
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其正向意义是非常明显的:第一,群众监督的开展,将会大大激发群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大大提高群众参与政治的能力,从而真正会把中国的民主建设推入快车道。第二,群众监督将会使党和政府真正感受到来自群众的压力,党和政府因而会更加主动地回应群众的监督意见,提高自己的执政水平。第三,群众监督将极大地挤压某些地方党和政府的一些不规范举措、不规范政策、不规范财政的生存空间,从而使党和政府行为更趋法制化、程序化,得以大大改进。
但是,与群众监督的正向效应一样,群众监督也会有一些负向效应:第一,群众监督有时会影响一些地方工作的“效率”。群众或监督地方党和政府工作的合理性、或监督地方党和政府工作的合法性,从而必将迫使地方党和政府在考虑任何一项工作时,都必须多方征求群众意见,多方解释,绝不能再“雷厉风行”。第二,群众监督的开展可能会增加地方党和政府的行政成本。因为要回应群众监督,地方党和政府不得不专门腾出人力、时间受理群众监督、满足群众的监督诉求。第三,群众监督的开展,有时还会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因为群众监督在实践中有时会偏离其原本应遵循的理性、节制轨道,带来对社会正常程序的冲击。[3]
从面上来看,要判断群众监督的利弊,很有可能会陷入各执一端的困境,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三个关节点:其一,群众监督的积极效应是完全真实的,而且还颇具“成长性”。其二,群众监督的三点“弊端”事实上基本不是真的弊端,而是推行群众监督所应承担的必然代价。其三,群众监督或许真会导致一些负面效应,但这些负面效应和群众监督其实并不是必然关系。所以,我们完全可以不必因群众监督的负面效应而否定群众监督,而只须把精力放在完善群众监督上即可。基于以上三点,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群众监督利大于弊,纵然有弊,其弊也是可控的。
学术界对群众监督的态度是存在很大分歧的,加以概括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支持。如政治多元主义、法团主义、社群主义、后现代主义政治学、民粹主义、政治自由主义,新社会运动等都从支持群众“政治参与”的视角,理所当然地支持群众参与的重要形式——群众监督。二是中立。对群众监督采取中立态度的,主要是新自由主义的部分学者,他们对群众监督不倡导,也不反对。威尔·凯姆利卡曾提出,“群众是否参与政治生活应当听任他们自己的选择”。[4]三是限制。其代表是新保守主义和精英主义。他们主张应由政治精英代替群众监督。认为没有限制的群众监督可能会打开暴民政治的闸门,李普曼曾提出:“人民的职能应该只限于选举和撤换政府。”[5]
客观地说,上述三种主张都有其历史基础和国情基础,但未必适用中国。就中国当前的现实而言,首先,“限制”二字绝不能轻言。因为群众监督在中国尚处在起步阶段,群众监督对中国而言不是监督“过剩”,而是监督不足。其次,“中立”也不合适。中国强调党对人民的领导,自然也就包括党对群众监督的领导,主张对“群众监督”采取“中立”,同中国的政治秩序是不相吻合的。最后,“支持”态度应该是正确的。现在确实需要各地从上到下对群众监督进行切实的支持。即使一旦发现某时、某地群众监督有偏失之处,也仍应在支持群众监督的基本态度之下加以引导和纠正。
十八大以来,纵观各地、各种形式的群众监督,在广度、深度和方式创新方面的进展是十分明显的。但是,总的来说,中国当前的群众监督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偏失,有待补正。
群众监督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是目前群众监督过程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它有三种表现:一是不懂得合乎组织要求的监督程序和方法。一些群众不愿通过合乎制度、法规的渠道来实施自己的监督诉求,将监督异变为“扰乱社会秩序”。二是喜欢单打独斗,与现存的组织监督(如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党组织监督)缺少必要的组织协调。三是群众开展监督时,对内部的意见差异和利益矛盾缺乏组织协调,导致群众监督诉求指向莫衷一是,甚至自我矛盾。
非组织化的群众监督在实践中,其效度是会受到严重制约的。首先,非组织化的群众监督,不但对被监督方无法形成有力的威胁,反而常常会把自己置于尴尬的境地,被指责为“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其次,群众在监督过程中,如果没有各级党和政府组织的依托、援助,其个人的监督信息、经验毕竟是有限的。这使其在与被监督者的监督较量过程中,一开始便陷入了相对弱势的地位。最后,群众监督诉求的混乱不但会削弱群众监督的整体力量,也会让受理群众监督的上级机构不知所措。
正因为如此,加强群众监督的组织化,是当前急待补正的第一个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其一,要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手段,教育群众逐步懂得如何依靠组织、如何通过组织赋予的合法渠道、如何运用组织赋予的各种权利,来实施群众监督。即保证群众监督在党的领导下有组织地开展。其二,党和政府要端正对群众监督的态度,要欢迎、鼓励群众监督,为一切合法的群众监督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使群众今后在面临监督事件时,能获得各级组织的依托。其三,妇联、青年团、职代会等群众组织,要引导群众在实施监督时,逐步摆脱自发的各自为阵状态。梳理出最能体现群众意愿的共性监督诉求、整合“分散的群众个别监督”为“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群众出现一些情绪化的言谈、行动无可厚非。但监督是一件非常严肃的政治、法律行为,它要求监督方必须保持高度的理性。而以监督的理性要求来看,目前的群众监督在理性化程度上是有一些欠缺的,具体表现在:其一,以自己的是非为是非,无视现行制度、法规的价值准则。中国群众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下,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对问题的看法、观点。客观地说,中国群众朴素的价值观也是很有道理的,但问题是,这些群众的朴素价值观与中国现行制度、法规的价值准则还是有不少差异之处的。当这种差异发生时,群众理性的态度,应是以自己的价值观服从制度、法规的价值准则,而一些群众在监督时却往往情绪化地自以为是。其二,以自己的主现臆断取代客观的事实。群众在监督党政干部时,可以有一些主观的猜测,也可以有一些合理的推理。但所有的猜测、推理毕竟不能成为监督的真正理由。这就要求群众必须耐心地深入探究事实真相,艰难地逐一找寻人证、物证。而一些群众在监督时全然不懂得这个基本道理,往往凭一点点迹象再加上一些个人的想象,就仓促启动批评、上告等监督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当群众监督没有得到预期的上级回应时,又常常想当然地认为是官官相护,进而演变为对整个党和政府组织的不满。其三,率性而为,全然不顾及客观现实的制约。群众要想实现对党政干部的监督,在实践中需要尊重客观现实,需要讲究策略和技巧。比如,当发现监督的波及面过大时,需要准确选定合适的攻击点,而对其他一些需要监督的人和事应学会适当暂时搁置,以免自己四面受敌;比如,在监督到一定程度,发现再深入下去一时难以奏效,而且会累及已取得的监督效果时,要学会适可而止;又比如,在提出监督要求时,要考虑现行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和制度的承载量,不能不切实际地提监督要求。对上述理性要求,一些群众在监督时根本没有顾虑到或很少想到。
非理性化的群众监督,表面看起来颇有感染力,而实乃意气用事。其结果:首先,将会大大降低群众监督的效度。任情绪左右的非理性化群众监督,常常是免不了“热热闹闹开场,尴尴尬尬收场”。其次,会让很多对群众监督原本心存不满的人,很轻易地找寻到攻击群众监督的口实。最终将会影响“群众监督”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全面提升群众监督的理性化水平,办法有三个:第一,国家要创办各种形式的公民学校、市民学校,全面向群众进行国情、党史新中国史、制度法规的教育。要群众学会用历史的、辩证的理性思维看问题。第二,党和政府对群众的一些情绪化监督行为应适当地引导、解释。不能纵容,也不能粗暴地压制指责。第三,要增加群众的政治参与机会,用更多的政治参与实践来推动群众监督的理性化水平提高。
在法治社会,不管群众的监督理由多么充分,其监督的途径只能限于制度的允可范围之内。但事实上,中国一些群众在监督过程中,有意无意地走入了“非制度参与”的歧路。具体有五种表现:其一,聚众围攻政府、暴力冲击党和国家机关。其二,威胁要自焚、绝食、跳楼等自残行为,以求达到某种监督目的。其三,以监督为名,建立非法组织、开展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其四,违背信访条例,越级恶意上访。其五,恶意散布政治谣言,诽谤中伤党政干部。
对上述严重违背政策、法律的非规范化监督行为,一些人对此表达了一些理解和同情,认为这种非规范化监督行为,绝大多数是因为在遭受政府的利益侵犯后,无法从正规途径获得监督结果,而后被迫作出的无奈选择。[7]但这种理解和同情,只是基于对事实的一种原因分析和道德评价,绝不能因此作为对群众非规范化监督的辩护词。在现实生活中,群众通过非规范化监督,虽有时也能实现某种监督目的,但其后果总体来说是令人不安的。首先,群众的非规范化监督严重干扰了社会程序,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会引来社会大多数成员对其的不满和指责,从而会使这种群众监督陷入道义上的孤立,失去社会的同情和支持。其次,不规范的群众监督很容易遭被监督者反咬一口。其结果,被监督对象转眼变成了社会正义、秩序的“维护者”,而原本的监督群众反而成了被指责者。最后,不规范监督虽有时也能使被监督者迫于种种压力答应监督群众的监督条件,但这种“以非法对非法”“以暴易暴”的监督方式一旦蔓延,对社会的损害将比监督之前更甚。
有鉴于此,我们支持群众监督,但绝不能以某种理由宽容、同情群众的非规范监督。而要解决群众的非规范监督,其对策有二:第一,必须为群众监督开启多元的通畅通道,使群众在监督时可以有远比非规范化监督更有效、更便捷的路径可供选择。第二,应该对群众在监督时所采取的非规范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处分,不能因其有正当的监督理由而放任其监督行为的不规范。要让群众明白,在监督过程中群众也应接受制度、法律对其的监督。
群众监督是受许多条件制约的,要完善群众监督,最根本的还是在于完善群众监督依赖的现实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四个条件:其一,群众的素质须达到一定的基准;其二,群众监督需要的制度供给基本实现;其三,党和政府对群众监督持比较一致的支持态度;其四,群众监督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客观地说,近年来,群众监督所要依赖的上述条件已有了很大改观,但从推进群众监督的视角来看,完善群众监督所依赖的现实条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经过近几年的监督实践,群众在监督中表现出来的素质提升十分明显。第一,群众监督的“政治冷漠感”大大减少,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到监督实践中来。不但一般的知识分子群体和工人阶级群众参与到群众监督的实践中来,而且在遭受不公待遇时常选择逆来忍受的农民群体,以及在面临党政机关不当作为、不作为时常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新兴社会阶层人员,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群众监督中。第二,群众监督的能力越来越强。很多群众在监督前对党和政府的政策、制度显然都作过十分详细的研读。在监督时,不少群众所提供的监督证据、所引用的法律政策依据、所运用的监督技巧、所选择的监督渠道,都令人耳目一新。第三,群众监督的视野不断拓展。最初的群众监督所监督的一般多是一些经济权利问题,但现在,一些政治权利、文化权益、环保权利等,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群众监督的内容中。
尽管如此,相对于党对群众监督的要求,一些群众素质仍有待提高。其一,要提高知识素养。任何一个监督事件,背后都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对一件监督事件的来龙去脉要全面地了解,需要很扎实的全面的知识素养。很多群众在开始监督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以致要么在监督中失之片面、表面,影响监督的深刻性,要么经常被突然冒出的反击理由所击晕,使群众监督陷入被动。其二,要加强法律素养。群众在监督党政干部时,要懂得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在法律对监督业已作出裁决后,群众无论心中是否满意裁决结果,都要服从法律裁决。但现实情况是,法律素养在当今一些群众身上是欠缺的,他们或不相信法律,或认为监督走法律程序太麻烦,或不懂法律,结果监督党政干部最后常常导致自己反被指责。其三,要强化心理素养。群众在对党政干部实行监督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均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也就决定了群众要实现监督结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需要面对常常可能出现的监督曲折乃至监督失败。当群众在监督中真正面临上述状况时,一些人要么很快放弃监督,要么走向“非制度化监督”途径。因此,群众在实施监督时显然应作好必要的心理准备。其四,要培养大局素养。群众监督一开始往往是基于一己之私利,但是群众监督发展下去,理应超越一己之私利。比如当一个群众发现一件损及很多群众的事(如一些垄断部门的乱收费),其数额不大,如为私利计,纵然监督成功,也是得不偿失。而有大局素养的群众则会不计个人得失,挺身监督,造福大众。又比如,对自己无关却有损国家整体之事,大局意识又可能促使群众提起“公益诉讼”。这种大局意识是日前群众素质中最为欠缺的。
从表面上看,群众监督的制度供给缺位问题,应该说是解决了。其一,从群众监督的权利看,《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规定群众有知情权、监督权、利益受尊重权、批评权,乃至游行、示威权。其二,从群众监督渠道看,已有的及近年来相继推出的制度有:“公述民评制度(杭州)”“民主协商制度”“听证制度”“对话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其三,从群众监督的方式而言,近年来推出的有“询问”制度、“质询”制度、“弹劾”(部分地区)制度、“罢免”制度、“民告官”制度等。
但是,上述与群众监督相关的制度供给只是一种表层工作。为完善群众监督,其一,必须尽快解决群众监督制度的细化问题。宏观的制度安排当然需要,但如果只满足于此,没有对已供给制度给予具体可操作的、细节方面的制度设计,那么,宏观的制度安排只能是一种摆设。像监督权、罢免权在现实中,群众感到难以行使,其症结就在缺乏权利制度的细化。其二,要解决群众监督制度的掣肘问题。一些制度据称是为了规范群众监督,对群众监督作了一些限制。而这些限制对群众监督的发展可能未必有利。比如,在群众监督时,要群众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群众在建立社团、协会时非得有“主管单位”等等规定,就值得商榷。其三,要解决群众监督制度的支撑问题。制度一旦出台,理当要保证其得以执行。而要保证制度得以执行,势必要解决制度的支撑。其中最关键的支撑有三个:以法律支撑制度;以明确的执行责任人、执行责任部门支撑制度;以完善的配套条件支撑制度。
近年来,绝大多数地方党和政府对群众监督总体上始终持肯定的态度。为配合群众监督的开展,许多地方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其一,在宣传上,鼓励群众积极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群众的民主权利,向有关部门和司法纪律机构反映情况,投诉问题,一些地方甚至还对群众的一些监督行为提供物质奖励。其二,大力拓展群众监督的通道。如开通热线电话、网站,告知投诉地点,领导主动下基层征求群众意见等,大大方便了群众监督。其三,用行政手段敦促体制内的党政干部接受监督。如一些地方出台制度,要求行政首长在面临群众告官时,必须出庭应诉;一些地方规定面临群众投诉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以投诉群众及时答复等等。其四,警告党内、政府内干部不得以行政手段阻扰、干扰群众监督,否则给以党纪、政纪处分,乃至法律惩处。
上述党和政府的配合、支持举措大大推动了群众监督的开展,不过,为了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配合和支持还需有所突破:其一,应着力培养、训练群众,提高群众的监督水平。这是党和政府为推进群众监督的最需着力之处。具体而言,今后党和政府要大力向群众提供各种政治参与的实践机会,如吸纳群众讨论公共事务、推广各种基层民主选举等,以在实践中提升群众的政治参与能力。其二,应尽量为群众监督提供种种便利条件。比如:要大力推广阳光政务、信息公开,使群众在今后监督时能避免信息不对称的尴尬;又比如,当群众在监督中感到不知所措时,能及时从党和政府中得到政策、法律的指导。其三,应加强党和政府内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在面临群众监督时出现党政部门间相互包庇、干扰群众监督的状况。为此,一方面,应强调党政干部及党政部门受群众监督时,须采取严密的回避措施;另一方面,对一些受理群众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以相对独立的处置权益和严格的纪律约束。其四,要解决国家范围内支持、配合群众监督“不平衡”的问题。一般而言,在中央、省市一级,对群众监督的支持、配合比较积极一些,而在不少基层,则对群众监督的应付性、排斥性强一些;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群众监督一般更能得到党和政府的回应,而在一些落后地区,则这种来自党和政府的回应要差得多。要解决这种不平衡局面,一方面,上级党和政府今后督促、推动群众监督的重点,要适当向一些基层和落后地区倾斜;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广纵向、横向的干部交流力度,以逐渐消除各地对群众监督理解上的、回应上的差距。
群众监督与所处的社会生态息息相关,只有国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改善了,群众监督才能走向完善:
其一,群众监督呼唤政治环境的改善。就目前而言,一是群众监督的政治气氛还要更加宽松,要防止2006年重庆彭水县秦中飞诗歌“诽谤”案的重演,[8]对群众监督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和过失应重在引导、规范,不能一味指责,更不能打击。二是应发展、健全政治上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发展、健全了,一方面,群众的一些意见和利益诉求就能在一些政府政策举措之中得到体现,因而减少了监督的必要性(事前),另一方面,一旦群众发现利益受损,便能很容易寻找到监督之道(事后)。三是政府运作的规范性应进一步加强。如果政府内职责能得以理清,规则清晰,那么群众问起责来,被部门间相互推诿的概率,便会小得多了。
其二,群众监督呼唤经济环境的改善。经济环境看似与群众监督关联不大,实则关系非常密切。首先,经济发展是群众监督的经济前提。如果一个地区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很多人还在为基本生活需求而奔忙时,一般是很少会顾及监督的。其次,市场经济的发达是群众监督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使得很多的群众摆脱了单位的束缚,产生政治参与的需求。因此,很多群众才能勇敢地、平等地面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才会想到监督。最后,经济的多元化是群众监督的辅助条件。经济的多元化使群众有了更多的横向交流、比较机会,在交流、比较中会增加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监督经验。同时,多元化经济中会自然地涌现出一批经济精英,他们会成为群众监督的引领者和组织者,会带动整个行业、地区的群众监督。
其三,群众监督呼唤文化环境的改善。目前群众监督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果追溯下去,大多跟中国的文化环境有很大关系。要推动中国的群众监督:首先,在宣传教育中,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要进行再反思,对诸如“清官情节”“和为贵”“暴民崇拜”等有损正常群众监督的理念,要旗帜鲜明地批判,不能在电影、小说等大众宣传中混淆是非,更不能对其胡乱吹捧。其次,要有意识地对国民灌输“人民当家做主”“权力制约”“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等先进政治学理论,使群众和监督对象双方都能真正理解为什么要实行群众监督,如何开展群众监督。最后,要加大地区间、中外间的文化交流,让普通群众在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中感受各地、各国群众监督的优劣得失,从而提高自己的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