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与小偷

2005-04-29 10:55林万里
台港文学选刊 2005年7期
关键词:女佣报案警察局

林万里

门铃响了。不久,女佣跑进屋里对我说:“先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警察来找你。”

我出去一看,来了一位警察。警察后面还站着一个人,鼻青脸肿,双手被手铐锁住。警察见了我就把手里提着的一台收音机摇晃几下说道:“先生,请你仔细看一看,这个东西是你们家的吗?”

“不是不是,我们家没有这种东西。”我赶紧回答。其实我心里清楚,警察手里的收音机是去年买给孩子的生日礼物,半个月前被人偷走的。这时我不能承认,一承认麻烦的事就多了。

警察指着小偷说:“他在警察局里已招供了,收音机是他翻墙进入你们屋里偷的,你还敢否认,那你可以亲自问问他,你们家里入贼失财不报案是犯法的,难道你不懂法律吗?若你不认错,那只好麻烦你跟我到警察局走一趟,在那里,你有道理可以慢慢讲,我们录一下口供,案件就转去法庭候审。”说得多神气。

“这点小事,我们在这里解决好吗?”我心里想,若不在家里解决,到了警察局事情会变得更麻烦。

“先生,你是明理的人,好来好去,双方愿意,当然可以在这里解决。我不兜圈子,一句话,你给我三十万盾,算是销案费。瞧,多简单。”

“三十万盾太多了,可以少一点吗?那种收音机,现在买新的也只不过是九万盾。”

“一分钱不能少,不要讨价还价,我们之间不是在做生意。你要想清楚,我是来帮你摆脱困境,是救人性质,我是来救你的。”多好听。

我看没办法只好答应:“好,给你三十万盾,收音机就归还给我,是吗?”

“那不行,收音机是物证,人赃俱在才能抓人,没有了收音机,我凭什么抓他?”说着转头看了一眼小偷。

算我倒霉,东西被窃拿不回来,还得被勒索三十万盾。

警察从我手里收了钞票后,在我眼前一张一张点算起来。点完了便对我说:“谢谢你,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一定要到警察局报案。请你记住。”谁不知道报案要花钱的。

对警察我无话可说。我只能把晦气发泄在小偷身上,指着小偷的鼻子说:“你以后再翻墙爬进我家里偷东西,千万不要再被警察抓住,请你记住。”

(选自《香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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