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 轩
许多传播媒体的广告用语,都喜欢用“保证满意”、“保证有效”、“保证无师自通”等词句,不论促销的是一栋房屋,还是一碗牛肉面,似乎只要加上“保证”、“负责”之类的字眼,便能取得较多的信赖。
当然,只是说说无法让所有人满意,因此某些商品更附带“保证书”、“保证卡”。如此的保证,已由广告用词,晋入实质的契约行为。
相信每个家庭的杂物箱里,都会有几张保证书保证卡,但许多人并不太认真,万一买的房屋漏水了,他们不一定找建设公司来负责修理,而是自己找泥水工处理了事。如果电风扇不灵光了,更不会咬定曾向他保证使用若干年月的商家不放,多半自己检修一番;如果修不好,干脆换一台,老早就忘了“保证”那回事。
“保证”是广告促销手法?
要是真有人很认真地要求对方履行“保证”承诺,情况又会如何?
仅依据广告词中的“保证”,而要求一定要如何“保证”的情况,恐怕很少。广告本身便隐含夸张性,就社会习惯而言,应是大家的共识,否则人家保证满意而你并不满意,问题就大了,因为谁也无法找出满意与否的客观标准。
如果凭借保证书提出要求,就不仅是单纯的广告,而牵涉到必须随行的契约。我们仔细检视一番其中条文,自然会发现,大部分都明白标示出他们能保证什么,也就是说保证书中只保证他们愿意保证及能力范围之内的部分。大多还有附带说明,让买方了解哪些部分,或是在什么情况下——如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之类,他们是无法保证的。
但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自知之明,有时我们会发现有人为了促销,有意或无意地保证他们无法保证的事。开补习班保证凡是来补习的学生,一定进得了公立学校;减肥中心保证凡是来做减肥运动者,三个月内一定可减去多少公斤;或者是有些神秘人物,告诉你只要肯花多少钱,一定可以替你办一张美国绿卡。
可客观检验的保证具契约责任
这一类十分具体的保证,严格地说,已属法律上的契约责任了,它与“保证满意”、“保证爱用”、“保证比以前更漂亮”不同,一个有客观而可检验的标准,一个没有。
假如说,这些具体的保证都能兑现,简直近乎奇迹了,因此任何头脑清楚的人,都不会仅以如此之保证为满足。他会继续追问,如果你做不到你所说的那种保证,该怎么办?于是对方不免又要提出另一项“保证”来“保证”这项“保证”。后面的保证常是退货还钱。
真正的保证,乃是做不到的话退货还钱。至于前面的保证,只是幌子,明眼人依后面的保证条件取舍判断。然而世间所有的事,假如能以金钱来计量的话,就太好了。
人类的“保证能力”其实相当薄弱,纵使是退货还钱,乃至加倍赔偿,当事人所花费的时间心血却是无法弥补的。不过好在至少可减轻损失,而且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或许下次达到保证目标也说不定。
担保“保证”的能力有其局限
人间最危险的保证,乃是可能要你冒着生命的危险,居然还“保证不会出事”。许多犯罪行为,就是在如此保证下形成的,但到后来又“保证”了什么?常是相对地保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罢了。
一般人总是比较容易警觉到为人起码的好歹,犯罪的事自然畏而远之。其他再如玩股票、放高利贷,即使人家信誓旦旦保证,除非真能见到对“保证”提出另外的“保证”,否则总是存疑。而遇到看似安全、其实未必的保证,才是真正的麻烦。
端午节前,松山区龙舟要在淡水河中练习操舟,由于连日下雨,河水湍急,龙舟比赛大会管理组与安全组有鉴于此,不允许他们练习。但松山区龙舟队坚持下水,结果由松山队下水前立下切结书,保证自行负责人员及器材的安全。但结果却发生了覆舟的意外,造成了三人失踪的不幸。
随意保证,助长轻诺寡信之风
是不是我们平时见到的、听到的种种保证太多了,以至于下意识地迷信保证、依赖保证?
我们并没有认真追究过“保证满意”的满意程度,另外在“保证退货还钱”后,人家真的退货还钱了,我们可能还认为对方很有信用,完全忘了前面那项保证才是重点所在。
凡事马马虎虎的习惯,把我们磨得对生活中的许多问题不加深究,只求得口头或文字上的“保证”即可。
看看超级市场中出售的货物,有多少“保证”,而又真能“保证”多少,就知道我们以为文字语言便可代替事实的因循心态有多严重。
社会上有许多随时提出口头或文字保证的人,同时也有许多相信口头与文字保证的人,两者互为因果,最后难免会形成一个轻诺寡信的社会。
许多经济罪犯是这样产生的,许多一走了之的人际纠纷也是这样产生的。而到了连人命关天都敢立下切结书,也有人肯收下,我们对“保证”的信赖,简直已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
有诚意与有能力是两回事
我们相信,诸如牵涉人命安全时,有人提出保证,绝对是经过研判,以为没问题才提出来的;不过,具有保证的“诚意”,与实践保证的“能力”是两回事。
比如向银行贷款,银行并不介意你有多少偿还的诚意,何况也无法以客观的标准检验你的诚意;银行追究的是你能提出什么具体的、可落实在执行层次的方式来保证。他们追究的是你的实际保证能力。甚至于贷款者没有偿债的诚意,将来只要能依据法律有效执行,本息俱无损失,银行还是可能把钱贷出去。
人际的来往,不提“保证”则已,一提保证,泰半属于现实问题。如果讲情面,就用不着再额外声言保证云云了。既然保证是含有现实主义色彩的用词,就应当以比较现实的方式去对待。
任何人向我们提出种种“保证”时,我们有理由追问对方凭什么能提出这种保证?甚至于包含原本语意就含混不清的“保证满意”在内。
至于生死攸关的事,纵使风险小到几万分或几百万分之一,也不可造次。因为除了上天之外,谁也没有能力保证人命。只消看外科医生动割盲肠的“小手术”前,也要病患家属签一张“假如怎样怎样,自与医生无涉”的自愿书,就知道一个龙舟教练居然敢保证“自行负责”,是多么大胆!而安全管理单位会接受切结书,又是如何之草率!
重然诺,要既肯负责且能负责
更值得注意的,应是划龙舟的选手,特别是已届成年的人,眼睁睁看到组织者因安全考虑而劝阻,居然还会服从教练指挥下水操舟;在这种事体上欲显示纪律严明,则愈徒然暴露平素思考训练之欠缺。
平日偶尔会听到有人拍胸脯说“我负责!”、“我保证!”或是“以我的人格担保!”等语,不免想起昔日所受的教育中,常劝子弟切勿轻诺的训诫。
当初还曾怀疑这是怕负责任的态度,有几分不以为然。如今才知道,一个真正,重承诺的社会,不仅大家肯负责、而且能负责;不仅能负责,而且用不着处处以口头或文字一再表明其“保证”的诚意与能力。他们不轻诺,然而言必有信,不说大话,却能负责到底。
从龙舟翻覆事件,竟也感受得到几许斯文日远的悲哀。
(选自台湾《定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