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基础和实现途径

2005-01-29 05:21周洪宇
人民教育 2005年7期
关键词:公平政府教育

编者按:教育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核心环节,没有教育的公平,就谈不上社会公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努力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使教育事业的发展惠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要始终成为我们奋斗的方向。本期我们刊发了周洪宇、杨东平两位同志的文章,文章就教育公平问题表述了自己的观点,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教育公平,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

在今年“两会”上,教育公平问题引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议论,一时成为焦点。这种情况在历次“两会”期间很少见到。那么,什么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是什么关系?教育公平现在为什么如此为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所关注?教育不公平有哪些表现?原因又何在?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我想就此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只有做到了上述公平,才能有教育结果的公平。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的公平相对容易做到,但教育质量的公平,即让人人受到较高质量的教育,并使受教育者有同样成功的机会,则较难做到。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公平既是一个原则,又是一个理想,同时也是一个过程。

历史和现实表明,凡有人群并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会产生公平问题。社会如果不设置有差别境界而引发竞争,必然缺乏动力源;而有差别却无公平,这种动力源就会枯竭,竞争必须在公平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公平的有无关系到社会凝聚力的有无,实现公平是社会的基本要求。

教育公平属于社会公平的范畴,而社会公平历来是人们追求的理想。实现教育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必须通过教育公平的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我看来,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主要有三重关系。教育公平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还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是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首先,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公平正义、民主法制、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包括教育公平在内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首要的、内在的、基本的内容。没有或者缺少公平正义(包括教育公平)的社会谈不上是一个正常的社会,更谈不上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不能少了公平正义(包括教育公平)这一重要内容。其次,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以包括教育公平在内的公平正义为重要基础和重要前提的。抽掉了这个基础和前提,就抽掉了和谐社会这个“大桶”最重要的一块板,和谐社会就无法建成,无法持久。所谓的和谐社会就不过是在沙滩上盖楼,随时有坍塌的可能。第三,教育公平还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有了教育机会的均等,有了教育过程的公平,有了教育质量的公平,社会弱势群体才有可能与社会其他阶层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才有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的可能,社会各阶层才有正常流动、分化的可能,全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而不至于让社会弱势群体无路可走,铤而走险。这一点已为历史和现实所证实。所以,教育公平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对于教育公平问题给予关注,并不始于今日。20世纪60年代我国教育界曾就这一问题进行过讨论。20世纪90年代,我国哲学界也曾掀起过“公平与效率”的讨论热潮,教育界则因此而围绕“重点学校”政策讨论了“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问题。由于教育公平属于人们精神需要的层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转变,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教育机会均等,不仅对教育公平有“量”(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等)上的要求,而且有对教育公平“质”(接受高质量教育)上的要求。尤其是对现实教育不公平的种种现象极为不满,对产生这些现象的深层原因深恶痛绝,对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甚感急迫,并把它与实现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结合起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教育公平如此关注和重视,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现实教育不公平的表现及其原因

教育公平的对立面就是教育不公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是,我国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少年儿童基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贫困地区的不少少年儿童没有上学的机会;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儿童的入学率不到80%。受教育机会的剥夺仅仅是教育领域不公平的一种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现在很多单位、企业在招聘人员時,照样排斥女性;很多地方依然有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的区别;中西部某些贫困地区学生的辍学率依然很高。剥夺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实际上是教育领域不公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教育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无法一一枚举。概括地说,

教育不公平现象主要表现为:1.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的不公平。城市教育的水平越来越高,农村的教育水平则较之低了很多,很多农村学校不仅缺乏基本的教学器材,而且缺师资、校舍。2.区域教育之间的不公平。如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教育的不公平,目前东部某些地区和大城市的教育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而西部贫困地区仍未完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3.学校教育之间的不公平。如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的不公平,重点学校一直是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重点,而非重点学校因政府不重视、投入少,教育质量普遍存在一些问题。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不公平,普通学校的学生可以考大学,而职业学校则很少有人能考大学。4.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公平。如正常儿童与特殊儿童教育的不公平,正常儿童基本上实现了普及义务教育,而特殊儿童很多不能上学;女性教育与男性教育之间的不公平;贫困家庭学生与富裕家庭学生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等等。

教育领域的不公平,原因很多。细究起来,在我看来,其深层原因主要为:1.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一些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产生与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有关,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未能明确意识到义务教育不是非公共产品,也不是准公共产品,而是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全部承担,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不应让老百姓分担其成本。政府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未能很好地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让老百姓埋了不应该埋的“单”。2.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很低。经过努力,近年来虽有较大改观,但情况仍不乐观。尽管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国家的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比重在20世纪末要达到4%,但1998年仅为2.55%,1999年也只有2.79%,甚至到了2003年,还只有3.28%,仍未达到规定的4%的指标。2003年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甚至还出现了下降。(参见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着教育的发展,进而阻碍着实现教育公平的历史进程。3.精英教育观念的影响。精英教育论者认为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突出重点,确保重点,主张将有限的教育资源用于少数的重点院校和少数的精英人物,而对于大多数的一般院校和大多数的普通人物却极少关注。这样,一般院校的教育资源很少,普通民众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多,受教育的程度不高。4.社会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发育阶段,市场经济的不规范拉开了人们的差距,不仅是绝对的差距,而且相对差距也在拉大。首先是人们的收入分配差距明显拉大,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所引发的社会不公,也带来了教育不公平。其次是社会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城乡差距明显加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地方农民的收入增幅较小,导致他们无法承担子女最基本的教育费用,不得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迫使子女辍学。5.扭曲的价值观念的影响。扭曲的价值观念成为新时期教育公平的桎梏。人们在转型时期面临着传统的平均主义与现代竞争中优胜劣汰思想观念的双重障碍。有些人片面追求平均主义式的公平,进而将公平与平均等同起来;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就要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讲究效率,进而将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两种扭曲的价值观念影响着人们追求新的教育公平。

“不公平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破坏力。”教育不公平不但会进一步加大社会的不公平,而且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不公平而加大教育不公平,因为教育的不公平反过来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形成恶性循环。国家以及社会要防患于未然,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快实现教育公平的进程。尽管教育公平是一种理想,是一个过程,但是它的实现程度与我们的正确认识和主观努力有密切关系,我们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实现教育公平。

因此,促成“教育公平”理念在教育领域最大程度的实现,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在明确“什么是教育公平”的基础上,找到实现现阶段教育公平的途径,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

第一,政府应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教授曾经说过,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四:建立国防和外交,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公共產品,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政府应该做的也可以做得到的。义务教育是纯公共产品,非义务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是半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这都是应该完全由(如前者)或大半由(如后者)政府所提供的。教育这个公共产品,受益者虽然主要是个人,但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是提供教育这个公共产品、实现教育公平的“第一责任人”。不管政府是否愿意,它都必须履行提供公共产品这个基本职能。否则,政府就是失职,就是“缺位”,就是该做的事情没有做,该做好的事情没有做好。各级政府应该按照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里所强调的“应该管的事情一定要管好。在继续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把领导精力更多地放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上”。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应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和理想,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努力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和理想。尽管教育公平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而不可能是绝对意义上的,但政府也要尽最大的可能实现教育公平。一句话,提供公共产品,实现教育公平,政府是天生的“第一责任人”。谁也不能代替政府,谁也代替不了政府。

第二,政府应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没有较大的教育投入,教育改革和发展很难进行,教育公平也无法实现。我国的教育投入一直严重不足。2003年,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3.28%,比2002年的3.32%还减少了0.04个百分点。这减少的0.04%的经费,可以为2003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1.84亿在校生每人增加25.5元公用事业经费,接近2003年宁夏、青海、西藏三个省(自治区)的预算内教育经费之和,相当于2004年中央投入“两免一补”资金的4倍。我认为,目前中央要下大决心压缩其他开支,确保本届政府任期内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4%,力争在2010年前后接近4.5%。各地政府也要严格按照我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教育投入要做到“三个增长”。不仅年初看预算,而且年终看决算。人大要加强和完善对同级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法律监督,以真正保证教育公平的实现。

第三,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等就学的资助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在投入导向上,教育资源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向处于弱势的地区和人群倾斜,特别是向农村贫困地区和西部地区倾斜,向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倾斜,向残疾儿童倾斜,保证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的基本的受义务教育权利。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人大会议上郑重宣布:“从今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到200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使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上学读书,完成义务教育。”这是我国政府所做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一件功德无量的事业,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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