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行使9个方面的权利,其中第4项权利是: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处分,才能使处分的管理与教育职能同步实现?才能在学校行使权利的同时,使学生的受教育权等权利得到保护?才能在学校维护教学秩序的同时,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基于这样的思考,2002年初我市制定实施了《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理论与实践领域对学生处分问题进行了探索。
一、深刻反思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我们制定《暂行规定》。
2000年以来,见诸报端的一些报道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使我们深刻地反思了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报道一:市区一名初三学生因不爱学习、调皮,班主任两次责令家长带回家“教育”,截至报道时,学生已在家中教育一个半月。记者呼吁:“难管的学生能推回家吗?"(载于2002年1月16日<青岛晚报》)
报道二:未成年人刁某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但其所在学校在法院做出判决前便将其开除。面对法院和办案法官的多次解释和劝说,校方仍拒不同意刁某重返课堂。无奈之下,李沧区法院向学校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接受刁某返校。《人民权利报》指出:“未成年学生被判缓刑,学校开除其学籍违法。”(载于2000年4月19日《人民权利报》)
这些报道反映了我们在学生处分方面存在滥用处分、工作方法简单等问题,这些做法有些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有些甚至违法。随着社会、家长和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如果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未能依法实施管理行为,就有可能沦为法庭上的被告。学生处分管理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确定性的规范,指导学校行使好这一权利。
同时,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层层推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由原来的以具体管理为主转变为以监督管理为主。在学生处分管理方面,学校将拥有更大的权力。如何避免政府职能转变后的管理缺位问题?如何确保处分权力下放后能得到科学合理的使用?这就要求从制度上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方法。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市依据法律法规,参照國内一些先进地区的做法,适时制定实施了《暂行规定》,对学生处分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暂行规定》的几个重要原则。
在处分问题上,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地强调了其管理职能,淡化了教育职能,在实践中更多地表现为学校管理权利的张扬和受教育者权利的萎缩。基于这一现实,我市在《暂行规定》中,确立了有关处分学生的六大原则,即: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依照这些原则,规范处分行为。
(一)关于依法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我们在《暂行规定》中明确了中小学处分种类,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对中小学生的违纪行为,哪些可进行处分,适用于哪一种处分,是处分管理的难点。根据新时期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在《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适用处分的行为。
(二)关于教育从先和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中小学生处于成长阶段,心理发展相对不稳定、不成熟,辨别能力差,易出现焦虑、烦恼、激动等心理状态,容易和别人产生矛盾冲突,又很难恰如其分地把握正确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对不良行为和事物缺乏相应的抵制能力,这些都是不成熟的表现,而不是故意或预谋。处分学生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为了教育学生,告诉学生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基于此,我们制定实施《暂行规定》时强调了处分学生要坚持教育从先的原则,在处分的同时给他们以相应的教育和引导,使他们顺利完成其社会化过程。同时强调要严格控制处分学生的人数,从轻、从宽处罚,规定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杜绝滥用处分现象的发生。
(三)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公正原则。针对目前学生处分管理实际,在制定《暂行规定》时,我们重点考虑了两个方面:
1.充分考虑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重点落实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建立了处分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
——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前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参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我们规定: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申诉制度。申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但对学生申诉的期限、受理机构等,有关法律法规未作明文规定。在《暂行规定》中我们对此进行了规范,规定“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力求使学校管理更民主、更科学,使处分的教育性作用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
2.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中小学生还处于未成年阶段,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根据中小学生的特点,在《暂行规定》中规定“学校视学生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四)关于非歧视原则。对犯有错误或犯罪的学生实行非歧视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方针,是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则。在《暂行规定》中我们重申了国家立法的这一精神,要求学校不得无理非法地将犯错误的学生以及未成年犯罪学生拒之门外。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不得不公平对待,包括在心理上排斥、嫌弃、厌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给犯错或犯罪的学生以公平的待遇。
三、《暂行规定》對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在实践上的探索
作为全国首个专门规范学生处分的规范性文件,《暂行规定》的出台引起了教育界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其中处分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作为学生处分管理中的新探索,尤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暂行规定》实施中的难点。我市在依照《暂行规定)规范处分管理行为的同时,重点在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的实践中进行了探索。
(一)加强培训,健全制度规定。为做好《暂行规定》的实施工作,我们从落实受教育者权利、规范处分管理的角度,对教育行政部门业务处室、学校有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首先让管理者明白推行处分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的重要意义及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鼓励和指导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实践中探索和试点,形成规范的实施办法。如市南区建立了学生维权制度,四方区、即墨市等区(市)在处分申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服务范围更为全面的学生申诉制度。
(二)积极实践,强化教育效果。在处分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的实施中,我们紧紧抓住教育一环,在学校管理的过程中,注意倾听学生的声音,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把学校、家庭和社会紧密结合在一起,让民主观念深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中。
1.让听证会成为学生自我教育的过程。召开听证会,使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得到了落实,有利于澄清事实,化解矛盾,是解决学生思想、心理问题的良机。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在让学生表达自己想法的同时,引导学生进行反思,使听证会成为学生自我教育的过程。
案例一:某职业学校两名女生在校期间发生矛盾。放学后,A找外校人员打B,B马上打电话联系网友,随后挟持A到僻静处进行了殴打。学校对此事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应学生要求召开了听证会。当事学生、班级干部、班主任、家长参加听证会。A.B两生先后讲述了事情经过及对方行为对自己的伤害,听证会主持人及时引导两名学生指出自身的不当行为对对方的伤害,使A.B两生了解了对方的感受,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讲述事情的过程成为相互教育的过程。学生家长在听证会上了解了事情真相,表示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班主任和学生干部也在发言中表示,将多给他们创造条件,争取早日撤销处分。
2.让学生处分听证制度、申诉制度成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民主管理的有效手段。学生处分听证制度、申诉制度的建立不仅对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提供了契机。在推行学生处分听证制度、畅通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渠道的同时,我市逐步建立完善了校内申诉制度。不少学校设置了申诉箱或投诉箱,成立了由教导处负责的申诉办公室或由德育处负责的学生维权委员会,引导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民主化。
案例二:某县级市一小学教师对学生罚站、讽刺挖苦学生,学生通过申诉渠道,向教导处申诉,要求给予合理答复。
广大校长和教师认为,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学校管理的民主色彩,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推动学校将民主和规范植根于学校管理工作和教师从教行为的方方面面。在“管”好学生的同时,如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得到了充分关注,对学生的情感关怀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管理和育人通过这些制度得到了较为有机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