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学
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和措施,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特别是中国没有把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人们共同体区分为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而统称为民族。这成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实际,以科学条件为依据,采取的适合中国国情、民情、充分体现以民族平等团结原则处理民族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识别是一项理论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而又直接关系到具体落实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政策的基础工作。三十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民族工作部门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和民族理论为指导,从中国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对中国极其复杂的各人们共同体,进行了科学、全面、系统的调查、论证,确定了族体,更改了一部分人的民族成份,开展了正确的而科学的民族识别工作。
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复杂的族体和族称
中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些众多的族体,有的是自古以来就生活在中国的土著族体;有的是在历史上迁入中国以后,同中国的世居民族融合,逐渐繁衍发展的族体;还有的是在清末时期迁入我国,而后逐渐繁衍发展的族体。
民族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中国不少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很大的演变。远在传说时代,居住在黄河流域的就有汉族的先民“华夏族”,住在他们周围的人们被称作“北狄”、“南蛮”、,“东夷”、“西戎”等人们共同体。从商周到秦汉,出现了更多的族体。由于历史上的移民戌边、朝代更迭等的原因,造成民族的迁徙和人口的流动,各民族交流渗杂,在相互接触中,有的民族消失了,有的削弱了,有的融合成为其他民族的一部分,有的发展成为新的族体。中国的汉族人口如此众多,就是因为吸引了别的民族成分融合而成的。
新中国建立初期,各民族的族称仍相当复杂。有些是同一民族的不同自称。如傣族,由于居住地区的不同,有不同的自称。居住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的自称“傣仂”,居住在德宏等地的自称“傣纳”,居住在红河地区及金沙江沿岸的自称“傣雅”。广西、云南省的壮族,自称“布侬”、“布壮”、“布沙”、“布偏”等。有些族称与其他民族来源有密切关系。如云南省的布朗、“崩龙”(现改为德昂)、佤族等,都来源于“濮”,和古代濮人有渊源关系。还有些族称是汉语的不同译音,如“吐蕃”、“蕃”、“博”,都是汉语对藏族自称的不同译音。
由于各民族之间的不断分合和变化,造成民族族体众多,支系繁杂,族别殊异,民族历史渊源和民族关系都比较复杂。
识别民族的依据和标准
民族是客观存在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族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但它又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进程而变化的。民族识别,就是通过对一定地域内、一定时间里的一些人们共同体的特征进行识别,确定其民族的属性和民族的成份。新中国建立初期,在全国陆续出现的民族单位名称就有400多个,其中云南一省就达260多个。众多的待识别的不同族称,归纳起来基本上可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要弄清待识别的民族共同体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二是在少数民族内确定究竟是单一民族,还是某一民族的一部分。
中国政府对各民族的识别,是根据各民族共同体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进行的。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它还是包含着发展水平不同的民族共同体,如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族共同体、包括前资本主义各个发展阶段的民族共同体等等。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中国各民族的实际出发,为体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低、社会发展阶段高低,都一律平等的民族平等政策而提出的科学依据。在中国待识别的民族中,就不能完全以现代民族的四个特征为标准来衡量处在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民族共同体。现代民族的四个特征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其中有些特征,如共同语言、共同心理素质,早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就已开始形成。因此,可以说,前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族共同体的特征,就是现代民族特征的萌芽状态。也就是说,在语言、心理素质等特征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继承性和共同性。处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族共同体,在这几个特征方面处于萌芽状态,必然在它的发展程度上就不可能平衡,有的可能突出其中某一个特征或某几个特征。同时,一个民族共同体在其形成过程中,必然出现分化或融合的现象,甚至有的民族共同体正处于“分而未化”或“融而未合”的过渡阶段,这就会必然构成民族的四个特征呈现出既不明显又不平衡的状态。因此,在进行民族识别中,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各民族的实际,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才能准确地做好工作民族识别工作。
共同地域是民族形成的基础之一。
中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或大或小的居住区域,但有的民族又和汉族及其他民族交错居住在一起。特别是那些待识别的民族共同体,大多处于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还不具备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形成民族的具有共同地域的条件。还有些民族共同体由于历史等原因,不断迁徙到其他地域居住。他们虽然在地域上不相联接,但仍然保持着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共同心理素质。因此,不能认为地域上的分散就是人们共同体的分裂,也不能把共同地域这一民族特征简单理解成为一个民族的共同地域只能有一处或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一个地方。中国有些少数民族分布在许多互不相联的地域,但他们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心理素质和一定的语言共同性。在观察民族的共同地域时,还要注意到该民族居住地域的特点和与他们杂居民族或相邻民族的关系。
共同语言是识别民族的主要依据之一。
在民族识别中,要十分重视对各民族语言的分析。中国少数民族除个别使用汉语外,都有自己的语言。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民族分布地区的不同,有的民族有不同的方言,有的方言差别很大。一般地说,属于同一民族共同体的人们应该具有一种共同语言,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同一个民族。但这并不是说不同的民族在任何时候或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操不同的语言,现实就存在着不同的民族使用同一种语言的情况,如汉族和回族都是操汉语,但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民族。同样,操两个或几种语言的人们共同体也可能是一个民族。因此,也不能说没有一个共同语言就不是一个民族共同体。
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的一个特征。
中国待识别的民族在经济生活上一方面大多处于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还没有形成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民族所具备的统一的民族市场和经济中心;另一方面,由于与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毗邻或杂居,于是形成了一个多民族的共同市场和经济中心,或以相邻的汉族经济中心和市场为自己的经济中心和市场。在近代,中国各民族之间越来越密切的经济联系,使其经济生活的共同性越来越大,这种共同的经济中心和市场,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地区经济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因此,在衡量待识别民族的共同经济生活这一特征时,必须以其所在地区为范围,对各民族之间经济联系作历史的分析和比较,并着重研究识别共同体的经济特点、经济结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生产方式、传统经济以及贸易流通等特点。
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的一个主要特征。
一个民族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文学艺术、宗教信仰以及民族风格等特点,都是这个民族的共同心理状态的具体表现。这种共同心理素质,是在长期社会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共同心理素质在民族识别工作中,比其他几个特征更显得重要。这是因为,每个民族都有强烈的民族意识。一个民族为了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巩固其共同心理素质,强化其内部的团结,对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生活习俗、宗教信仰和民族风格等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并把它上升为民族的独特标志,使其成员具有大家都是属于同一个共同体的亲切心理。同时把长期共同生活中创造出来的喜闻乐见的风格,提高成为民族形式,进行艺术加工,加以宣传,使人们一望而知是该民族的标志。
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还在一个民族的衣、食、住、行等物质文化生活和婚丧、节日、礼仪、禁忌等习俗上表现出来。一个民族共同体风俗习惯的共同性,不仅表现于同一民族的成员中,而且不同的民族在某些方面也同样具有相同的风俗习惯。有的民族因为居住地域不同,会产生风俗习惯的差异。因此,在待识别的民族中,不能简单地把风俗习惯、社会生活方式、宗教仪式上的特点作为识别民族的主要标准。还要着重注意一个民族的人们附着于这些特点上的民族意识及其发展的历史条件。在考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习惯等时,还要注意剖析其哪些成份是该民族固有的,哪些是受外族影响的,这样才能正确辨别该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民族传统。共同心理素质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维系着民族的存在和发展,但它又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经济文化生活的变化而变化着的。
民族的四个要素或四个特征,是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在四个要素或四个特征中,并没有什么唯一的民族特征,而只有各种特征的总和。所以在识别中,不是孤立地去看民族的某个特征,而是把民族形成的各个特征综合起来考察。
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份
中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历史长、渊源久、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根据各民族的实际,参照现代民族的四个特征,从各民族人们共同体的现实特征为依据,在对其历史、族源、社会政治制度、民族关系等情况进行大量调查的基础上,经过具体分析研究,在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份的工作中,有的被确定为单一民族或某个少数民族的支系,有的被确定为汉族。
中国政府在民族识别工作中始终掌握这样几条原则: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标准。民族是历史范畴,是历史上形成的人们稳定的共同体。要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实际,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恢复、更改或识别的民族成份:1、以其构成一个民族的诸因素联系来考虑,而不以其中的某一因素作为唯一标准;2、以其现实、现有特征为主,参照历史,分析民族历史、族源、社会政治制度和民族关系;3、对民族的名称,尊重“名从主人”的原则,尊重该族体大多数人的意愿;4、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发展出发,对相互近似的人们共同体,即语言基本相同、民族特点相近、地域相连,而且形成密切经济联系的,尽可能相互合为一体认定为同一民族。
民族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有它的形成、发展变化和消亡的过程。中国历史上一些很有影响的民族,有的已经消失了,如匈奴、鲜卑、氏等;有的消弱了,如羌;有的发展壮大了。
汉族人口所以如此众多,是因为吸收了别的民族成份融合而成的。现在我国有些地区的一些人们共同体固有的民族特征大部分已经消失,而与某一民族共性较多。在处理这类人的问题上尤应慎重。
中国政府在更改民族成份或识别民族的工作中,不仅注意要求更改、承认自己为少数民族的一方的意见,还很注意有关另一方的不同意见,广泛听取各种意见,然后加以综合分析,按科学标准得出结论。同时对某些少数民族,提倡加强民族内部团结的教育,照顾民族内部不同支系的利益和相互关系,增强民族内部团结。
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历程
中国民族识别工作在20世纪60年代已基本完成。个别遗留的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份工作在80年代也已完成。这项工作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从新中国建立初到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为第一阶段。新中国建立初期,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广泛宣传贯彻,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开展,民族识别成为一项急待解决的问题被提出来。
从1950年起的3年内,中央政府先后向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和内蒙古等地派出中央访问,深入各民族地区初步接触了民族识别问题。嗣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一些专家分赴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族识别的调查研究工作。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中,自报登记的民族名称有四百多个。经过识别和归并,确认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朝鲜、满等38个民族为少数民族。
从1954年到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为第二阶段。这个阶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比较广泛的民族识别工作。在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登记的183个不同的民族名称中,经过调查研究和识别,又确定了15个少数民族,另将74个不同的民族名称归并到已确定的53个少数民族中。以云南省为例,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曾经提出过的民族名称有260多个,经过识别归并为22个,同时还识别了大小人们共同体68个,有的确定了民族名称,有的解决了归属。至此,我国少数民族的族别成份问题基本解决。
从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到1986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为第三阶段。在这个阶段内因“文化大革命”,民族识别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被迫停止了十多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识别工作得到恢复。在这个阶段中,又确定了两个民族。这个阶段民族识别工作的重点是,对一些民族成份的恢复、更改和对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的归并工作。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以来恢复、更改民族成份人数较多的有居住在辽宁省和河北省承德地区的满族;湖南、湖北、四川、贵州4省边界地区的土家族;湖南、贵州省的苗族、侗族和云南、贵州省的其他一些少数民族。恢复、更改民族成份工作,仍然坚持了马列主义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中国有关民族的实际,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愿,慎重稳妥地逐步进行。在具体工作上着重以现实的特点为主,参照历史,结合民族诸要素来考察、识别、恢复、更改民族成份。
现阶段,中国民族识别的任务已经完成,更改民族成份的问题也已基本解决。但是还要加强有关民族识别的理论研究,把各民族的注意力引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