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价值观的多维透视

2004-04-29 00:44张斌峰
寻根 2004年4期
关键词:墨家墨子价值观

张斌峰

如果以现代价值观来透视中国先秦墨家的价值观,我们便不难发现墨家价值观之多元多维的新阐释,更可彰显出它所具有的鲜活的现代价值。

“兼爱”的民本价值观

为什么在中国先秦时代惟有墨家才能提出具有接近现代人本主义精神的“民本”价值观呢?在笔者看来,这在于墨学的创始人及其后继者们,作为“农与工肆之人”,能够设身处地地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墨家的这种民本价值观包括观念与实践两个层面。

首先,在价值观念的层面上,“兼相爱,交相利”,是其民本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墨家要求打破宗法等级制度,因而他们主张“兼爱”。所谓“兼爱”,就是“周爱人”,它要求行“兼爱”的人(即“兼士”)要遍爱所有的人,即无一不爱。墨家充分地认识到人首先是一个生命体,以生存、健康、安全为生命之本。因此,墨家“兼爱”的民本价值观之首要的主张就是要人们要珍惜、爱护民众的生命,保障人的安全,保护人的健康,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显然,墨家提出“兼爱”这一核心理念的根本用意就是如此。墨家“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亦即“兼相爱,交相利”的“兼爱”学说及其实践,便是墨家应世、入世和救世的最高目的、最终的价值目标和行动纲领。

墨家“贵义”,“义,利也。”换言之,“利”是其思想学说的出发点,又是其思想学说的归宿。墨家之“利”就是“兼相爱,交相利”之“爱”,而其所谓“利”首先并且主要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基本利益。《墨子》一书中,“利”在此意义上的使用,至少出现了160次。“利”当然包括爱己,《大取》说:“爱人不外己”,但“利”非指自私自利或损人利己之“利”;“利”主要是指公利,即“兼像爱,交相利”的互助互爱之利,“兴天下之利”之“利”或“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墨子·兼爱中》)之利。

在墨家看来,人的价值就在于能爱人,在于能“兴天下之利”,而自己的私利也正是在“天下之利”的兴起过程中实现的。因为,自利必待利人而后行,利己是利他的间接结果。或者说,墨家认为,只有从利他出发,到自利为归宿;主观上为他人,客观上为自己;反之,如果主观为自己,或从自利出发,不管他暂时得到多大利,最终也必然自食其果,身受其害。由此,我们可以说,墨子并不否定个人利益,只不过墨家认为个人利益只有通过利他手段才能实现。没有为社会、为他人、为天下而创造出有用的“大利”,又何以实现自利呢?在如此意义上讲,墨家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其思想学说的立足点与归宿,所以笔者认为,以“兼爱”为核心理念的墨家民本价值观,才真正算得上是中国先秦时期惟一具有接近现代人本主义性质的民本价值观。因为中国先秦时代其他的民本价值观,虽然注意民众的作用,但都是为了维护王权至上的君主专制制度,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而重民、爱民和养民。或者说,这样的“得民”终归是为了“治民”或“牧民”。

“贵义”的社会行为价值观

墨子说:“万事莫贵义。”(《墨子·贵义》)“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墨子·天志上》)义是利的前提。利与不利,首先要看其义与不义,以义断利害,以定是非,义为第一位的,当义与利冲突时,墨家主张“贵义”,即取大利而舍小利。

那么,什么是“义”呢?墨子说:“义,利也”。(《墨子·经上》)“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墨子·耕柱》)墨家以利来解释义,但墨家所讲的“利”是“兼相爱,交相利”之“利”,是“利天下”之“利”,“义”是公利;凡合乎“义”的东西才必然有利,大利、利他和公利便是“义”;在社会生活中,施义于人,就是爱利万民,就是“从而爱之”,“从而利之”(《墨子·兼爱中》)。墨家的“义”,又可上升为墨家主张的“绝对主体精神”,“这种绝对的主体精神不仅是其立身之基础,也是其为天下兴利除害的本钱。”(丁为祥、雷社平著:《自苦与追求—墨家的人生智慧》,武汉出版社,1998年版)的确,墨子又说:“且夫义者,正也”(《墨子·天志上》),“正”者,乃指行为之正确标准。或者说,此言之“义”就是指正气、正道。正气讲人的精神境界;正道讲的是人生之正确的道路,如能追求“国家百姓万民之利”便就是正道。人之为人、处事、施政都当以义为其行为、行事的价值标准。

具体说来,墨家既然主张“贵义”的社会行为价值观,故主张以义为道德行为的标准,善不善的区分,赏罚的准则。凡能尊天事鬼,爱利万民,实践力行,勤勉节俭,服务牺牲等,就得赏;反之就得罚。如此能因人们的善,激励他使勉为善;就人们的恶,而劝导他,而能使他迁于善。

墨子重视义,所以他在《墨子》一书的每一篇都离不开言“义”,能“兼爱”天下便是“义事”,“非攻”他国是“义”,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命、非乐都是“义事”,因为这些都是为整个天下谋取利益,去除祸患的。

“趋利避害”的价值选择观

墨家把“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评价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那么,什么是他们的“利”呢?什么又是他们的“害”呢?怎样有效地进行趋利避害呢?《经上》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墨家在这里只是从价值态度或心理上诠释自家的利害观的,但到了《大取》便明确地提出了“趋利避害”的价值选择观:

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权,非为是也,非非为非也。权,正也。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者,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墨子·大取》)

权,是权衡利害之价值准则,墨家之“权”的智慧在于,它体现出整体价值优先并高于局部的价值选择取向。恰如一个人的手指久病而不愈时,断指以防感染到全身,便是利事,这是因为它是理智的、正确的选择(权衡)。在更为复杂的两利或两害之间,又何以做出有效的价值选择或取舍呢?墨家认为,“两利相权,取其大者;两害相权,取其小者。”人类的欲望都想追求最大的利,但当人们遇到利害价值冲突时,又该何以去权衡利害呢?墨家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且他们也相信人的理性的力量,所以他们主张,人类应当发挥自己理智的力量去支配欲望,或用理智去权衡利害,以做到“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从而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但墨家并非是一味地求取最大的利。因为,在墨家看来,对于个人而言,再大的“利”也没有“义”重要。“于事为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求,求为之,非也。害之中取小,求为义,非为义也。” (《墨子·大取》)权衡轻重的行为是“求为之”,即它只限于是否对自己有利,或只考虑个人得失的问题;而道德行为则是“为义”,即实行正义,不是“求为义”(考虑个人的利害去行义)。从“为义”的方面看,宁肯“杀己以利天下”,这正是墨家“贵义”的价值取向之体现。

统观墨家的价值思维,我们不难发现渗透其中的“名辩之学”不仅可以说是认识的“逻辑”,是谈辩的“逻辑”,而且还可以说是“价值逻辑”。在墨家看来,谈辩的目的是致胜求当,谈辩的价值功能就是“处利害,决嫌疑”。的确,其承载墨家辩学的文本《大取》、《小取》之“取”便有趋利避害、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之意。显然,对于墨家辩学而言,就其文本之本义而言,其“辩”的基本义就是“取”,所谓“取”既是指辨别或辨析利害的智识活动,又是以动机与效果统一的行为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实践活动。因此,墨家辩学也才可定位为“价值逻辑”或“行动逻辑”。既然墨家辩学是试图指导人们怎样去进行价值取舍的“价值逻辑”和“行动逻辑”,那么墨家辩学的推理(“推”)便不仅是“逻辑”的推理(它偏向归纳与类比推理),而且还是“实践推理”(语用推理),这样的“推”具有着不可否认的价值选择的合理性或有效性。再者,从根本上讲,墨家的价值观(对 “利”、“害”的辨别、选择、取舍以及主张“节用”、“非乐”)正是由于站在人民群众的利益与立场上,认为那些为没有必要的目标耗费高昂的资源同样是非理性的。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墨家的辩学思想及其“有效性”(墨家称为“中效”),自然地体现着工具理性、目的理性和交往理性的合理性统一。这样的合理性统一,不再是单一的理性观,它包含着价值的合理性、优化性和妥当性等多样性统一的合理性追求。

重“用”的实效价值观

墨家认为实行“兼爱”的实质应该是给民众带来实际的物质利益。墨子作为小生产者出身的“士人”深切地了解民众的疾苦,他说:“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非乐》)那么,如何消除民之“三患”呢?墨子主张爱利统一,认为实行兼爱、仁义应当与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因此,“兼士”与“贤者”实行“兼爱”的具体行为,应当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而见到实效,即当能做到“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 。

由于《墨子》讲爱必言利,所以说墨家十分重视实利或实用。在墨家的价值世界中,凡有利有用的就是合理的,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没有价值的。“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岂焉有善而不可用者?”(《墨子·兼爱下》),有用就是有善,善必然有用,有用就是真理,是真理必然有用,这就是墨子的重“用”的实效价值观。

墨家重“用”的实效价值观,具体体现在其“尚贤”、“尚同”、“兼爱”、“节用”、“节葬”、“非攻”、“非命”、“非乐”、“天志”、“明鬼”十大政治纲领上。“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国家贫,则语之节用、节葬;国家喜音湛湎,则语之非乐、非命;国家淫僻无礼,则语之以尊天事鬼;国家务夺侵凌,则语之以兼爱、非攻。”(《墨子·鲁问》)这表明墨家的每一政纲都是确实地为了解决社会生活的具体问题的。“虽有贤君,不爱无功之臣;虽有慈父,不爱无益之子”(《墨子·亲士》);“今天下之所誉善者,其说将何哉?……虽使下愚之人,必曰:‘将为其上中天之利,而中中鬼之利,而下中人之利,故誉之。”(《墨子·非攻》)。墨子认为,所有的贤君、慈父以及所有被天下称誉的大义者,都是合乎此之“三利”的准则,而所谓“三利”的实质无非在于有利于民而已。

义利相容的价值统一论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孔子认为,君子懂得仁义,小人懂得利益。孔子弟子也说孔子“罕言利”,即很少谈利益。孟子见梁惠王也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梁惠王上》)后儒董仲舒更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儒家主张义利两分、重义轻利,走内在超越之路,主张高调的道德理想主义。

针对儒家所主张的君子、圣人有爱而无利的义利两分、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墨家非之。《经》曰:“仁义之为内外也,内。说在仵颜。”将仁义分成一内一外是错误的,其实仁义都出自内心。仁内义外之说,如同怪脸一般。《经说下》曰:“仁,爱也。义,利也。爱利,此也;所爱所利,彼也。爱利不相为内外;所爱所利亦不相为内外。其为仁内也、义外也,举爱与所利也,是狂举。若左目出,右目入。”仁,是爱人。义,是利人。爱人利人,都是由我;所爱和所利,都在他人。爱人利人不是相互为内外的,所爱所利也不是相互为内外的。至于说仁内义外,是举能爱与所利,这是妄举。就像左眼外视,右眼内观一样的怪异。所以,在墨家看来,儒家之说犯了“狂举”的错误。“狂举”即妄举。在墨家看来,仁义作为道德,是由主观内心的道德信念和客观利益两方面构成的,二者缺一不可。针对儒家的爱利两分,义利不容,《墨子·大取》说:“天下之利,圣人有爱而无利,儒者之言也,乃客之言也。天下无人,子墨子之言也犹在。”此意为:天下之人对利都是喜欢的。所谓“圣人只有爱而不要利”之说是儒家的言论,也是一般人的说法。天下没有人我的分别,要普遍地爱利所有的人,这是墨子的言论,是永远不能改变的。墨家在这里,进一步发挥了爱利统一的“兼爱”思想,他们认为只有爱而终无利的爱,最终是空爱。所以,只有墨家才提出了可克服儒家“义利两立”的“义利相容”的价值观。

知行统一的实践价值观

墨家不仅对其“兼爱”、“贵义”等价值学说作了合理的理论论证,而且还对它们作了实践性论证。

《墨子》在其《兼爱下》篇里,以假想的兼士与别士、兼君与别君的对比试验,说明人们从趋利避害、去恶择善的价值取向出发,在自己行将远征野战时,自然会愿意把家人(父母、妻子、儿女)托付给兼士而不是托付给别士照管;同理,对于百姓民众而言,甚至包括反对兼爱的人们自然会乐意选择兼君而不是别君的统治,因为兼君总是先考虑百姓,后才考虑自己。

《墨子》还引经据典,以史书的记载,说明“兼爱”价值理想的实行,并非像移山那样难。当时非难“兼爱”的人说:“兼爱”算得上是仁,也算得上是义了。但可以做得到吗?兼爱之行不通,就像提举泰山超越长江、黄河一样难。墨子回答说:提举泰山超越长江、黄河,自古及今,还不曾实行过。至于说“兼相爱,交相利”,这则是先圣六王就亲自实行过的。墨子引用《书经·泰誓》的文字记载说明了先王夏禹、商汤、周文王的行为,证明“兼爱”的价值理想是历史上早已实行过的,并非像迁移泰山那样难。墨子以令人信服的历史事实驳倒了非难者的牵强比附。

此外,《墨子》还运用了归纳与类比的方法阐明了实现“兼爱”价值理想的实施方法──上行下效、口言身行。《墨子》列举了晋文公、楚灵王、越王勾践上行下效的事例,来说明“兼爱”的美好价值理想是可以通过上行下效的办法来实现的,即借助明君良臣的行政力量,通过奖励、罚惩的手段来强化那些体现“兼爱”价值标准与理想的道德规范。

那么怎样做到上行下效呢?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要真正做到上行下效,就必须言行一致、言传身教、口言身行,即“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犹合符节中,无言而不行也”(《墨子·兼爱下》)。如前所述,“兼爱”不仅是人类普遍追求的精神价值理想,而且它更是具有可实践性的价值理想。它不仅有了以广大平民组成的、以“兼爱”为行动理念的社会团体为其实践主体,而且也同时具有可实践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言必行,行必果”,重功而利行,是墨家一贯的传统。因为,在实践层面上,墨家一贯主张,只要实行“兼爱“,就应该给人民以实际的物质利益,解决人民迫切的生活问题。墨子及其弟子面对当时“人民”生活处于“三之巨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处境,全心全意为人民着想,主张爱利民众、体察民情、体恤民众,尊重民意,关心民众的疾苦,依靠民众的力量,强调通过“强力”生产,提高人民的福利。而对于统治者而言,墨家以“兼爱”作为其社会价值取向的出发点,对当时统治者贪得无厌的掠夺战争和穷奢极侈的享乐主义生活进行了广泛而又尖锐的批判,进而主张“节用”、“非乐”和“非葬”来限制统治者,而对于那些能行“兼爱”的贤者(“兼士”或“兼者”)则主张他们应当做到“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从而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

墨家价值观的现代意义

墨家的价值观是平民利益、劳动人民利益的反映与体现,是平民的智慧,是平民的哲学。在中国先秦,它虽然代表着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小传统”,但面对中国市场经济与市场社会,它可“创造性地转化”为21世纪中国社会所要确立的“大传统”,因为21世纪 中国社会所确立的社会价值观正是代表平民利益的社会价值观—普遍的人道主义和现代公民意识,而墨家“贵义”的社会行为价值观无论是在形式还是在实质上,都与之有共通之处;再者,中国建设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所要确立的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亦有共通之处。如果说,古代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的价值观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是“乌托邦”的理想,那么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的现代社会里,就已具有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客观基础了。然而,长久以来,由于我们受学术泛政治化的影响,以及局限于儒家以及新儒家的思想方式的影响(如重义轻利、道德理想主义),我们研究和关注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精力,要么放在反思传统文化和民族性格的劣根性上,要么仅仅关注中国传统文化的“大传统”(儒道互补),而并没有深入而又全面地发掘和开发中华文化遗产的“小传统”。

因此,基于中国社会的转型,基于建立中国市场经济、市场社会和社会价值观的实际需要和现状,致力于对墨家义利相容的价值观进行“创造性的转化”,深入探讨墨家义利观与中国现代社会道德观念之间的内在一致性、趋同性、继承性和转化性,探讨墨家价值观念与现代市场经济价值道德体系建构之间的同一性,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诠释和义理建构来阐释墨家价值观,这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有着十分紧迫的时代性和实践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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