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1995年新“三包”规定颁布以后,经营者也不失时机地以产品服务为手段进行竞争,承诺热促进了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服务的改进,消费者得到了实惠。
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发现一些当时没能料到的情况,如企业间以承诺的时间长短进行简单的服务竞争。很多经营者在自己任内提出了承诺,承诺透支了,一旦企业背后的经济支撑松动,或他的下一任发现这些承诺对一个企业是根本难以办到的,令众多当年的热情承诺至今想兑现都心有余而力不足。
实践中还发现一些具体情况,如产品部件标准化和系列化没做好,再加上信息化推动产品更新,或者一些企业在效益好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长期保修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所以不理智地提出了不能兑现的无限期承诺,家电企业表现尤其明显,这一点从前几年搞的所谓的返本销售就可以看出来。前几年有些厂家为了促销,承诺几年以后全部还本付息,招致消费者蜂涌而至,但是几年过去了,这些厂家不是寿终止寝就是苟延残喘,这能说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了吗?消费者得到实惠了吗?失望的消费者因此伤透了心。
对这个问题到了该进行严肃思考的时候了。
从现实来看,过度承诺就会朝着我们理想的相反方向发展。如家电企业承诺保修期从刚开始的三年再到五年八年,最后提出终身保修。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这都是不太可能实现的。家用电器有些部件必须采用E级绝缘,而E级绝缘有效期是七到十年,产品不可能无限期使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家用电器最好就是跟食品和汽车一样应该有一个保质期或报废期。无限期使用的话,用户的安全谁来保证?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就是从一开始就把真相告诉消费者,例如家电E级绝缘部分最多用十年,承诺终身保修实际上是对用户安全的不负责任。
从操作层面看,终身免费保修还有两个方面是不可行的。一是财务制度上不可行。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维修费用只能计入当年的成本,而承诺期内的保修费用对于企业到底怎么摊,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难题,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必须要改革当前的财务制度。第二是现在产品的更新期非常快,几年以后即使企业仍然愿意为用户维修,但是,产品的零配件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在与外商签合同的时候就有这样的体会,外商一般在合同中都会附加这样的条款,如随机附送百分之几的零配件或生产企业保证在几年内能向对方出售其产品的零部件。
综上所说,乱承诺是中国企业幼稚的表现。想想为什么一些进入中国的外国五百强公司并不参与国内企业的承诺竞赛呢?难道是他们害怕产品质量不如我们吗?肯定不是,只不过是他们的法律意识更强一些,他们知道承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的。实际上幼稚这个词也许非常宽容了,这实际上是一些企业的投机行为,是透支信誉,是在拿企业的未来去实现现在的利润。因为承诺有一个滞后效应,这样做对整个行业发展也是不利的,因为跟进者很痛苦,承诺者的下一任也很痛苦。
现实地看,产品的终身保修是不可能的,国外更是如此,我们的承诺也必须要与国际接轨,要与我们法律兼容,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过度承诺实际上就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是包修还是保修,是有偿还是无偿,零件费和上门的费用是多少,这些事应先跟消费者讲清楚。不久前广州制定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性维修质量法,把问题浮出水面。也就是说,无限期保修服务连可能性都没有。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在已经出现了这么多问题之后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一定要珍惜企业的声誉,郑重而慎重地向消费者作承诺,必须兑现,不可以出尔反尔。保证承诺必须是切实可行的,不管厂家以前作出承诺的动机是怎样的,也不管现在的处境如何,一旦你作出了承诺,那么它就已经成为厂家与消费者合同的一部分。这就是说,你在与用户成交前,你的承诺只是一种要约,而一旦成交以后,它就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厂家必须履行它作出的所有承诺。虽然有些企业是在效益很好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现在企业效益不好了,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承诺必须履行,就像在银行存款一样,虽然利息在不断变化,但银行应该按照存款时的利息给你还本付息。
其实,中国企业知道这个常识的大有人在。要有勇气解决问题。最终可能还是要从价值观来调整,从服务价值和价格的透明来解决。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企业的竞争更加成熟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