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权对于经济行为和绩效,对于决定谁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及社会财富的分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加里D利贝卡普在其名著《产权的缔约分析》中用理论和案例的研究展示了产权形成和变化的复杂性。广义上,产权是授予私人资产的所有和管理特权的社会制度(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某些产权安排促进了经济增长,另一些则阻碍了经济增长。一些不合理的产权长期存在。作者考察了所有权变换过程中固有的利益冲突,产权要求者、政治家和官僚之间的政治谋略。在政治谈判中,各方的预期收益决定了各自的立场,这决定了政治问题的核心是设计一种为大家接受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促进总收益增加的同时分配来自产权安排的利益。美国的采矿、联邦牧场和林地、资源共享的捕鱼业和原油储藏等案例表明,尽管产权协议产生的总收益很大,但成功地减少资源共有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却大不相同。作者认为,对提议中的产权分配所带来的损害进行补偿,并增加有影响力的谈判方的份额,可能形成产权变动的政治一致。不过,对份额上的让步进行单方支付很难进行谈判,必须改变作为结果的产权和可能的总收益的规模。
关键词:产权缔约分析框架
利贝卡普的《产权的缔约分析》是一部研究产权形成过程的名著。它强调政治实体对产权的形成和强化作用,以及产权对那些受其影响的利益集团和谈判力量的反映以及历史惯性的重要作用。该书综合了理论和历史两个方面,运用一个有力的框架来阐述美国经济中四个自然资源行业中产权形成的内在机理及其复杂性。
一关于产权的认识
产权是一些社会制度。它界定了个人对某些特定的财产所拥有的特权的范围。产权安排包括宪法条款、法令和司法规则和对财产使用和分配的非正式的传统和风俗习惯。这些制度对于资源使用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经济的行为和绩效。通过分配决策制定权,产权制度决定了经济系统中谁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界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
戴维斯,诺思(1971P39)[2]指出:“正是现有制度安排的结构无法获取利润的可能性导致了新制度安排的形成”。但产权制度变化的实际过程和这些变化是否代表了对特定社会问题的解决,却未得到仔细考虑。诺思(1981P6)[3]说明:“但是比停滞或衰退更为例外的经济增长的事实,说明有效的产权制度在历史上并非是通常情况。”然而,经济理论和经济史有足够的理由使我们相信:在任何时候,产权的变化所导致的社会净收益都是极为有限的。因为所有权安排的重大变化带来的分配冲突总是难以解决的。
从理论上看,产权制度是通过政治过程决定的,在向预定的权利过渡中,财富和政治权力的分配总是引起冲突的源泉。追求个人预期收益的最大化,影响了谈判者的立场。产权缔约的核心问题是设计一个政治上可以接受的分配机制,用以获得分配制度变迁所导致的收益,同时保持生产的优势。在产权变更中,必然有人受损,原则上,有可能建立一个单方的支付方案,来补偿受损者。但实际上,设计一个完美的补偿性单方支付方案,会遇到达成协议的难以克服的障碍,最终阻碍了制度变化或使产权安排与最初的设想相距甚远。
时间和先例在决定可行的缔约结果的范围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既得利益集团能有效影响制度变化的方向。先例使参与者对成功的制度变化产生期望,从而影响产权的变更。时间和先例的作用说明,制度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过去的产权决策会限制对各种不同经济问题的可行的解决方案。
从历史上看,赫斯特(1960,1964)[4],沙伊贝尔(1973)[5],休斯(1977)[6]]和弗里德曼(1985)[7]表明,法律环境通过支持市场扩张和为投资、生产和交换提供基础设施,可以大大促进经济发展。但弗里德曼(1985P339,340),奥尔森(1982)[8]表明,由于利益集团通过法律来强化自己的经济地位,从而使法律减少了对经济增长的关注。
实例的考察表明,尽管从协议中可获取巨大的总收益,但在减少“共有资源”损失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
二产权的缔约分析
在观察到的产权安排背后,都存在令人吃惊的大量但各不相同的私人和政治缔约过程。由于缔约过程的复杂性,分配给个人的排他性产权被清晰界定的缔约过程有一个递进的过程。分析强调了不同产权要求者、政客和官僚为左右立法所进行的政治谋略或强调了缔约过程中的问题及谈判者的立场。
对产权的缔约问题的分析框架,将总收益的决定因素与制度变化的成本、参与方以及计算个人净收益的因素隔离开,从而提供了基础来判断在任何能减少公共资源损失的时候和在有利于成功达成契约的政治环境下,各参与方是否有动力去支持产权的调整。该框架还表明,解决由分配新产权的收益所引起的争议,不仅会延迟缔约的进程,还会影响到可能达成的协议,这对于经济行为具有重要的含义。
通过分配和转让有价值资产的所有权和指定谁从资源利用的决策中获得收益并承担成本,产权制度构成了对社会经济行为的激励。通过配置决策权,主导性的产权安排决定了谁是经济活动的主角。这些决定了分析各类产权制度的产生情况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资源“共有”问题的四种不同的产权解决办法,得出了一个产权缔约的分析框架。它关注产权制度建立或变化背后在政治上的讨价还价与缔约,并考察了参与方的动机和政治力量。缔约过程即界定或改变产权的过程,包括非正式所有权的设计或调整的私下讨价还价和私人产权所有者、政客和官僚之间为界定、管理和修改较为正式的产权制度而展开的游说活动。缔约各方的立场取决于各自的预期福利。通过对政治缔约过程进行分析,解释了对租金的竞争及解决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将引向某种产权制度。该分析框架侧重于为界定产权和分配财富而展开的政治谈判所遇到的问题。
产权缔约的主要动力是“共有资源”的损失,因为产权缺位导致个人在作出生产决策时不会考虑其行为的全部成本(如“公地的悲剧”),使资源交换和转向更有价值的用途方面的配置成本高昂和效率低下,从而使资源价值下降。戈登(1954)[9]和常(1970)[10]的经典文献说明,减少“共有资源”的损失从而获取预期收益激励个人去建立或调整产权以限制接近或控制资源的使用,条件是,只要进入和生产的边际成本小于或等于各方利用资源的平均收益。同时,科斯(1960P39)[11]指出,共有资源损失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更完全的界定产权的行为就一定符合社会利益。如在采矿权的案例中,产权缺失带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使采矿者迅速而成功地组织起来确定了产权,从而保证辛运发现的金矿脉和银矿脉归他们所有。再如,1859年第一次商业性发现以来,资源共用问题一直困挠美国的原油生产,私人内和政府采取了各种努力,去设计控制原油生产的方法,然而,对租金分配的争论阻碍了产权制度安排和政府监管努力的实施。
更重要的是,经济中的动态力量可能会破坏产权协议的现有的短期均衡,从而导致修改产权的新的压力。改变现有产权的压力包括:相对价格的变动,生产技术的变化,偏好和其他政治参数的改变。它们构成对现有产权制度下均衡状态的冲击。即体现为市场力量和政治权力对产权调整的影响。通过达成政治契约来调整产权以适用变化的经济环境的过程,会受到当前各种竞争者的财富、规模和社会关系现有状况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反映过去的关于产权的政治协议所遗留的更广泛、更长期的环境因素(法律先例、分配标准和个人对同过政治途径确定产权的预期)的影响。
在新的市场和政治条件下,为解决资源共有条件问题而建立新的产权安排,或改变现有产权的缔约过程会面临一系列问题。首先,各方要均衡产权安排调整前后的期望收入流。存在迟滞产权调整的可能。当确定或修改产权带来的总收益或好处没有严重争议时,缔约进程的核心是各方运用谋略去最大化其在新界定的产权中可能的个别财富份额。在这一过程中,关于分配问题的政治冲突的程度和达成制度变化协议的可能性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制度变化带来的期望总收益的规模大小,谈判各方的数目和异质性,信息问题和现有的、拟议中的份额的扭曲或集中程度。预期总收益越大,制度变迁越容易进行。因而,制度变迁常发生在资源开发的后期,在“共有资源损失”导致制度变迁可能解决之后。而谈判各方数目异质性的增加使制度变化更加困难。使权力安排的有关准则(以原先的生产方式作为准则、先到占有权准则、单方支付等)遇到阻力。而信息问题则增加了转移支付的复杂性。现有的和拟议中的份额的扭曲或集中程度也会影响制度变迁过程的协商成本。
在建立和变更产权的政治缔约过程中,私人产权要求者、政治家和官僚在影响制度变迁的激励因素方面具有重要的差别。私人产权要求者不局限于内部的讨价还价,他们通过联盟、游说和谈判等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利益。政治家对选民和选票的需要,决定了他们的政治立场。他们必须平衡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官僚权限和预算需要政治家和私人产权要求者的支持和培育,同时他们也用行政权力去换取政治家和私人产权要求者的支持。私人产权要求者、政治家个官僚之间的谈判决定了社会如何和何时对共有资源的压力作出反映去分配和调整产权。
总之,通过分析制度变迁的总收益和成本的决定因素、相关的缔约各方以及分配问题发生冲突的根源,得出了重要的经验分析的含义:其他条件相同时,制度变化的预期总收益越大,资源共有造成的损失越大,越有可能寻求和采用新的产权;竞争集团数目越多、异质性越强,分配冲突越有可能阻碍或迟滞制度的变动;竞争利益集团中关于个人产权要求的评估如果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分配冲突就会更加激烈;在提议的产权分配下,财富越集中,政治反对就越强,不经政治家修改而被采纳的制度变迁就越不可能发生。
注释:
[1].加里D利贝卡普《产权的缔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2].Davis,L.E and North,D.C.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3].North,D.C.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New York:Norton,1981.
[4].Hurst,J.R.Law and Social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History.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Law School,1960.
Hurst,J.R.Law and Economic Growth:The Legal History of the Lumber Industry in Wisconsin,1836-1915.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4.
[5].Scheiber,H.N.”Property law,Expropriation,and Resourse Allocation by Government:The United States.1789-1910.”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33(1973):232-51.
[6].Hughes,J.R.T.The government Habit.New York:Basic Books,1977.
[7].Friedman,L.M.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2d ed.New York:Siman and Schuster,1985.
[8].Olson.The Rise and Decline of Nations.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2.
[9].Gordon,H.S.”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 Property Resourse:The Fisher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62(1954):124-42.
[10].Cheung.S.N.S.”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eve Resouce.”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3(1970):49-70.
[11].Coase.R.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s 3(1960):1-44.
作者简介:
姓名:吴诗锋
专业:西方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方向:金融经济学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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