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保护私有财产入宪

2004-03-16 12:15
中国经济 2004年3期
关键词:吴敬琏原罪合法

晟 泽

法制环境是投资环境中最高层次的部分。中国将私有财产的保护写进宪法,标志着中国开始从制度上为海内外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的议题之一,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其中,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是最受关注的问题。

究竟应该如何看待私有产权保护问题?它将对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带来哪些影响?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去完善?本刊记者采访了相关的经济学家。

为何将保护私有产权写入宪法?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保护私有财产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的话,产权制度就无从说起。”

国家发改委综合司司长范恒山对本刊记者说:“20多年来,我们在改革过程中间碰到的一些问题,许多直接涉及到产权,有的表面上并不是产权问题,但实际上或者说从根本上说就是产权问题。所以说,有一句话说得很有道理:改到深处是产权。可以说,我们改革速度快慢和质量好坏都直接或间接的与产权制度改革相关。”

而现在我们的改革正在进入一个深水域,保护私有产权成为加速改革进程最核心的问题。

范恒山说,如果私有产权受不到保护,那么就不能规范政府与投资者的关系,就会出现政府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情,因此也无法稳定投资者的信心。

“无论对海外投资者还是国内的投资者,稳定其投资信心非常重要。为什么呢?”范恒山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投资者的信心稳定,他们会以长远的眼光来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过去的那种“赚一把就跑”、“打一枪换一炮”的投机行为。而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培育适宜投资与企业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私有财产为何屡屡遭侵犯?

正因为如此,在非公经济迅速发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在政府侵犯私有财产屡屡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的时候,中国政府开始把私有财产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去年的中共中央修宪小组专家座谈会上,吴敬琏曾经建议说,简并现行宪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文字,取消“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的规定,代之“以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私人财产时,必须依据合法程序并给予公平和充分的补偿”。

吴敬琏有些无奈地说,虽然宪法里面一直没有明确写上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但是实际上在1999年修改宪法的时候,中央领导层及经济学家对此已经达成了共识,已经无可争议地承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样的概念。但是在司法领域里,由于旧有观念的影响,有些具体的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出现侵犯人们私有财产的事情。“所以,我估计,在今年修宪时取消公有和私有财产的不平等对待,对执法人员思想意识的转变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所以对中国来说,私有产权的问题不是宪法层面的问题,也不是法律上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在执法的层次上。”吴敬琏反复向记者说明这一观点。

吴老还向记者澄清了人们对政府的误解。一般人习惯地把政府简单地定义为中央机构之下的各级地方组织机构。实际上,政府不仅包括省市等行政部门,应该还包括司法机构。所谓的限制政府权力,实际上就是健全司法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茅于轼告诉本刊记者,一般的小偷小摸是限制普通人的,因此不可能写入宪法。而私产入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约束政府这个主体的行为规范。因为政府是所有主体中最强大、最强势的主体。它既要制定政策,还要执法。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没有一个国家不是说不保护私人财产的。但在许多国家政府随便侵犯私人财产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包括在中国,“文化大革命”时的大规模的抄家,都是历史的惨痛教训。“现在我们已清楚意识到,要搞市场经济必须要明确产权,承认私有财产,保护私有财产。这是一种很大的进步。”

怎样界定合法财产?

日前,在《财经》与《经济学人》杂志联合召开的《世界2004中国年会:预测与展望》上,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说:“宪法即将把保护合法私人财产、保障人权写入修正草案。这对企业家,对全体劳动者是极大的鼓舞。问题在于如何落实。依法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何谓合法的私人财产? 现在冒出一个“原罪”问题,实际上是冲着‘合法二字来的。“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保育钧一直是修宪的积极推动者,连续多次在人大、政协会议上,保育钧都极力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宪法、完善私有财产法律制度的提案。

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保育钧有些激动地说:“现在有人又在提什么‘原罪问题。什么是‘原罪?所谓‘原罪,是一个宗教概念,指人一出生就天然有罪。前几年,有的企业家有感于受到的种种歧视,对这种不公平待遇发出无奈的慨叹,用所谓‘原罪来自嘲。现在却被一些人偷换了概念,认为民营企业家有‘原罪,意思是说,民营企业家的财富来源不合法。这本身就不公平。”

保育钧认为,有些人的所谓“原罪”论,指一批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来路不正,或者是官商勾结、权力寻租,或者是偷逃税收,或者是制假贩假、坑蒙拐骗,或者是走私诈骗等等。总之,他们的财富来源不合法。对于这些问题,应当作历史的、实事求是的分析。

保育钧说,要看到民营企业成长初期所面临的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有制企业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它本身就不合理,早就应当突破的。

据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和全国工商联的连续5次全国性抽样调查,90%以上的私营企业的创业资金来自个体经营的积累和亲友之间的借贷。他们的初始资本是干净的。

让保育钧感到欣慰的是,2003年12月31日,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在《决定》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保育钧很高兴地说:“河北省的《决定》,为人们提供了不少启示。可以说,《决定》为完善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决定》里面的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应当延伸到‘合法财产的界定上。”

私产入宪之后,中国还会完善哪些制度?

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已经进行了将近25年,市场经济制度的很多子系统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为什么中国市场经济的运转中还有这么多问题?目前中国经济现状距离经济学家们的预期还相差较远?吴敬琏认为,“主要就在于缺乏规矩。” 缺乏基本的制度建设。而本次宪法的修订,就是将这个规矩的主体部分给予完善。

范恒山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法律环境是最高层次的,保护私有财产,从法律上规范了政府与投资者的关系,净化了投资环境,稳定了投资信心,规范了投资行为,这必然推动着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向好的方向发展。”

而修改宪法,私产入宪只是制度建设的第一步,范恒山说,在修改宪法之后,肯定会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像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等。这样的制度建设必定完善中国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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