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凌云
司法权力是说理的权力,而不是专横的权力,如果用专横来对付舆论监督,效果会适得其反
2003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下发了《关于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粤高法[2003]252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这份《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六家报社的6名记者将被禁止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
这6名记者是:《南方日报》记者戎明昌、《羊城晚报》记者林洁、《南方都市报》记者吴秀云、《信息时报》记者李朝涛、《新快报》记者温建敏、《广州日报》记者柯学东。
《通知》一经发出,便迅速在各报社引起强烈反应,当地许多记者私下称此事为“封杀事件”。而除了对6名记者职业生涯的影响之外,对此事的议论已经延伸至“新闻报道与司法透明”的层面。
有人提出,广州“封杀事件”将进一步暴露“新闻报道与司法进步”之间存在的种种问题,而“法院直接对记者实施制裁”的做法如果被效仿,将可能对全国法院审判报道产生深远影响。
“罚单”为何开出?
“我不明白为什么会开出如此重的罚单?”一位此次被“制裁”的记者说。在他看来,这份“通知”的出现等于直接剥夺了他们的采访权力。另一位受到“制裁”的记者也在电话中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事不仅给他的采访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还影响了他的职业声誉。
11月7日和11日,六家报社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报道大意为:在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案中,妻子分得百万家财,却同时要分担丈夫的百万债务;此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后,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由广州市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正是对此案件的报道使得各报社的撰稿记者招致“封杀”。在《通知》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该案由广州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正在审理之中,有关事实和证据正在深入调查核实。上述记者仅凭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听庭审的情况,就公开披露所谓的‘案件事实并加以评价,‘法院未判,记者已先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一位招致“封杀”的记者说,这样的民事案件题材因其新闻性而被各家报社采用。依照以往的惯例,类似的庭审报道很少招来麻烦,但此次却“不幸惹祸”。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知》中并未提及他们的报道是否失实。
事情并不如此简单,有受到“制裁”的记者提请本刊记者注意这样一个背景:6月间,广东省有关方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粤高法发[2003]11号)。而这一《规定》,也正是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六名记者实施“制裁”的依据。
“八条规定”的出台
《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有八条,被当地记者称为“八条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准”,等等。
广州的多数媒体接触到此《规定》是在7月初。其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广州各新闻媒体座谈,座谈会的议题主要是讨论“如何处理案件审理报道”,各大报社、电视台、电台各派一名负责人、一名部门主任以及一名跑法院线的记者参加。
参加此次座谈会的一位报社部门主任对本刊记者回忆了当时的情形:座谈会刚一开始,主办方——广州市中院一名工作人员就拿出一份红头文件(即《规定》)开始念,然后讲制定这份《规定》的必要性。最后,留半个小时给众媒体代表发言。各媒体代表随即纷纷发言对此《规定》的出台表示质疑,认为“这与司法透明精神相违”。
媒体一方的意见是,“依照规定,所有案件在审理前审理中都不得报道,审理后不得批评,等于剥夺了媒体对法院的舆论监督权”。
而来自法院一方的解释是,出台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很多案件在法院未宣判前,媒体就大肆报道,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很大干扰,有“法院未判、媒体先判”之嫌。一名工作人员举例说,早先河南郑州的“张金柱”案,就是一个媒体先判、“民意杀人”的典型。此外,由于法院方面的负面新闻太多,损害了法院在普通百姓心中的形象,如果媒体对已生效的判决说三道四甚至背道而驰,将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尊严,削弱人们的法律信仰”。
12月2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以“在上海出差为由”,“不接受记者的采访”。广东省高级法院也婉拒了本刊记者的采访请求。在电话中,高院分管宣传的某负责人说,这不是“封杀”,而是告诉记者们,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的结论为主。
这样的争议至今仍在不同场合里继续。而对于此次6名记者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封杀”事件,至今未有报社作出明确回应。
舆论监督与司法进步
事实上,类似“对记者实施制裁”的事情在国内已非第一次出现。2002年7月26日,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就曾向包括兰州晨报、西部商报在内的六家当地报社发函,明确表示,对分属这六家报社的16名记者“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其理由是,这些记者的报道“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更早些时候,中国足协也曾因对一些体育记者发出“封杀令”而在媒体中掀起轩然大波。
对于此次广东“封杀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的评价是:司法权力的“越位”。
贺卫方说:“如果记者报道中出了问题,比如失实,应针对特定情形由有权进行处罚的机关(如新闻出版局)进行处罚。法院直接发出通知剥夺记者的采访权力,这是一种专横的态度,是越权行为”。这位学者的看法是,此次“处罚”的依据——《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本身就不合法,是法院越权制定规则对采访报道、新闻自由进行限制,“这是一件自相矛盾的事情,一方面欢迎舆论监督,另一方面又要限制新闻采访”。
关于此次“封杀事件”对新闻报道可能造成的影响,贺卫方表示,因目前情形仍不明朗不好评价。但他认为,此事对司法进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将进一步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司法权力本身是说理的权力,而不是专横的权力,如果用专横来付舆论监督,效果将适得其反。”
贺卫方认为,“新闻报道干扰法院审理工作”的说法过于片面。在他看来,使司法独立性受到干扰的,更多的是来自法律之外的其它权力。新闻单位代替民众行使的知情权,有助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而法院的案件审理活动是需要舆论监督的,因为“并不是所有法院的判决都代表真理”。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应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舆论监督,也难有司法的进步。当然,有时候新闻报道的倾向性可能使司法承受了不应承受的压力;而有时候,司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新闻自由。但随着制度进步,应该使其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排斥。”贺卫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