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如何被“协商”下来的

2003-05-30 10:48袁达毅
中国新闻周刊 2003年45期
关键词:联组选区分会

袁达毅

我所在的选区,共有各种社会单位102个,选民2541人。11月10日,我们选区公布了选民名单,11月16日,举行了第一次选民小组会,提名初步代表候选人。我和另一位同事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11月22日,选区公布了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共提名产生了25位候选人。

27日上午,我单位的选民小组重新开会,协商正式候选人。征求意见名单有4人,其中有我。这次征求意见,仍然采用签名的方式进行。同意谁,就在谁的表上签字。有的选民小组因为老师有课,采取打电话逐个征求意见的办法确定候选人,签名由别人代替。选民小组长在征求我意见的时候,我说:“虽然把我放进去了,但我还是想知道,这个名单是根据什么拿出来的?”

后来得到的解释是,几位领导都声明退出了。十几位组长也议了一下,提出了几个条件:一是要体现单位特点。因我们是教学单位,从教学第一线出代表比较好;二是能对我们区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三是有参政议政能力;四是能孚众望,能代表民意。除去几位年岁大一点的,剩下的就我们4个人的提名票最多。

提出这些条件似乎很有道理,但不合法,因为它随意限制了公民的被选举权。

如果提出上述意见供选民协商时参考,我也说不出什么来,因为提出来的毕竟是参考意见。问题是,征求意见的名单,不是经过选民协商后得出来的。第一次协商的结果出来了,我得了200票,其他几位候选人分别是149票、72票和59票。

下午,选区召开联组协商会。分会领导就代表的结构比例要求谈了意见,进行“引导”。联组长介绍了协商产生的代表候选人情况,然后就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问题进行讨论。初步确定党派推荐的候选人、我们单位的一位候选人和其他单位的一位候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的人选,拿到各选民小组征求意见。我在分会“引导”时被联组会议“协商”掉了。

28日上午,我找机关党委书记要统计结果。之后,我到选区办公室询问有关情况。我问,协商怎么不根据选民的意见进行?一位女同志说,是根据联组长的意见确定的。我问,我们单位的联组长是否尊重选民意见?她说,在联组会议上,有两位组长主张定你为正式候选人。这时,一位年长的男同志说:“你怎么能把具体情况告诉他呢?”我说:“我是选民,又是初步候选人,当然有权知道具体情况。”

下午两点,我约见了分会的一位领导。这位领导说,我们选区共有17个联组(其中我们单位4个)。1人有事未出席。16人参加会议,确定的那三位候选人分别是16票、15票和9票。“你得的是2票。”我问联组是根据什么来表决的,回答是,“根据各组介绍的情况表决。”

就这样,正式候选人的人选,经大多数不完全认识和了解初步候选人的联组长们讨论表决后,由分会初步确定了。这位领导问我程序上还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我能说什么呢?在这次选举程序安排上,北京市规定的是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安排初步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民和联组长们自然无法较为全面地了解每位初步候选人的情况,联组长们也就只能根据分会的“引导”和各组的介绍来讨论谁比较合适了,联组长们没有什么错。分会进行“引导”,为的是解决代表的结构比例问题,理由也很充分。联组长们根据“引导”和情况介绍进行讨论和表决,分会再根据表决的结果初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人选,形式上也没有什么不对。总之,都有很充分的理由。对此,我只能认可。

尽管如此,我还是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是应当将第二次选民小组会议协商的统计结果发到各选民小组,让选民了解情况,选民有这样的知情权。二是应该进行预选,由选民投票来决定候选人。三是在预选之前,组织第一轮协商产生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让选民了解候选人。四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扩大差额比例。

一位多年从事选举工作的干部曾告诉我,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性,最充分是体现在提名上,只要有10人联名,想提谁(只要是本行政区内的任何一位选民)就提谁;而民主的最大特色是协商,优化代表结构比例、照顾方方面面和落实组织意图。这真是再精辟不过了。我虽然先后参加过3次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但对这几句话的理解,远不如这次亲身体验的感受深刻。

我曾在一本书中分析了提名、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民主性和优势,认为是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这次的亲身感受,给了我一个教训:在对实际情况不完全了解时,不要妄下结论。这种没有充分的民主作基础的集中,还是民主么?现在,我为当初的轻率而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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