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长虹要顶牛

2003-04-29 00:44叶尤刚
中国名牌 2003年10期
关键词:长虹彩电注册商标

叶尤刚

8月下旬,一段时间里找不到新闻热点的各大经济类媒体记者突然兴奋起来,一则爆炸性的新闻迅速在各大媒体传播开来——著名的彩电生产企业厦华电子公司8月20日分别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提交诉状,并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举报信,指控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厦华合法拥有的“CHDTV”注册商标,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并停止销售侵权的产品,视情况提出索赔要求。

一个小小的商标,涉及中国两大彩电巨头和目前最先进的彩电技术产品---数字高清晰度电视,此案不仅涉案案值巨大,其案审结果更将直接影响国内数字高清晰电视市场目前的分割局面,以及涉案企业难以估量的名誉得失。究竟孰是孰非,记者近日分别采访了两家企业和有关法律专家。

厦华:这只是一件知识产权案

厦华长虹商标纠纷案一爆发,立刻引起业内外各方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也连篇累牍对此进行报道。有的媒体甚至冠以“中国彩电历史上第一个侵权案”。

针对媒体的狂热炒作,厦华方面显得十分冷静。厦华公司法律部门黄红蔚女士告诉记者,其实这只是一起普通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她表示,目前报纸热炒此案,并非厦华本意,厦华的目的只在于提醒同行务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据厦华方面称,厦华公司是我国在数字高清晰度电视领域最早研发和实现产业化的企业。2001年2月21日,厦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CHDTV”商标,使用在商标分类第九类上,并把该商标仅用于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系列产品。2001年5月起,厦华正式大批量在国内市场推出数字高清晰度电视。

今年以来,厦华公司发现,长虹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和类似的文字,即“CHDTV”、“CHD”擅自使用在长虹公司生产的多种规格、型号的电视机(属第九类商品)及其产品宣传彩页、说明书、包装箱、电路图等物品上,侵犯了厦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根据《中国电子报》2003年7月24日题为《长虹数字高清晰电视热销全国》的报道,长虹公司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已超过20万台,给厦华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害。

长虹:绝对不存在侵权

针对厦华的说法,记者电话采访了位于四川绵阳市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宣传中心有关人士表示,长虹对待此次事件的反应是非常明确和强硬的,并已就此案件发表了郑重声明。

长虹的这份郑重声明指出,厦华有意地混淆了商标的法律概念。HDTVReady是美国消费类电子产品协会对数字高清接口电视的通用命名,在法律上,产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品的注册商标,CHDTV是相似名词,不能作为注册商标。长虹产品上使用的HDTVReady只是表明长虹众多的产品中具备接收数字高清电视信号的一类产品。长虹公司产品规格型号前使用的CHD字样仅是长虹公司产品型号代码的一部分,并不构成任何商标概念,更谈不上商标侵权。

长虹公司认为,长虹商标与厦华商标都是为公众所知的商标,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对任何消费者均不会构成误认。厦华公司此种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对长虹公司的声誉、产品市场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长虹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长虹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采取应对措施,一方面积极应诉,另一方面将有可能就厦华“CHDTV”商标的合法性问题,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异议,要求撤销这个长虹公司认为不当注册的商标。

专家:知识产权问题不可小视

目前厦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院已经分别受理了厦华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正如厦华所称,不少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分别接到厦华各地分公司提交的侵权投诉。但记者也了解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待此案态度非常慎重,许多地方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将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记者还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了解到,尽管媒体将此案“炒”得十分热乎,但商标局除了接到部分工商局打来的咨询电话,还没有接到任何投诉和正式咨询函件。

知识产权专家黄晖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执法部门慎重对待此案的态度是正确的。他认为,仅从目前反映的情况来说,很难直接确定孰是孰非,法院、工商局都只是刚刚受理,并开始调查。同时,长虹方面也势必会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此案的结论目前难以预料。

针对双方争议的“CHDTV”商标的合理性问题,有关专家也指出,如果“CHDTV”就是厦华首创的一个标识,其注册是具有显著性的,是合理合法的,比如“IBM”;但如果像部分媒体所称厦华认为“CHDTV”代表“中国高清晰电视”,那么,这个“CHDTV”就有可能丧失其显著性,其合理性也势必受到质疑。

其实,此案并非彩电行业第一例商标纠纷案件,很早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彩电企业商标纠纷。从另外一方面,也说明了目前我国的企业主动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日益强烈,同时也越来越清晰地认识知识产权是竞争的一大利器。企业竞争从简单的价格竞争走向知识产权竞争,是市场经济提高竞争层次的必然趋势,但其“公平”的规则任何时候都不能背弃。

此案最终如何判决,各界人士都在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 张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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